今年 7 月網上流傳觀塘恒生大酒樓安排 6 人表演蒙古舞,入境處「放蛇」揭發有 6 人以訪客身分赴港,並違例工作。酒樓所屬公司及董事,各被控 6 項「僱用黑工」相關控罪,周三(17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全數罪成,董事被判監 3 個月,公司則共罰款 4.8 萬元。
裁判官施祖堯指,董事的證供不可靠,而 5,000 元表演費並非微不足道,又指她身為新開張酒樓的老闆,必定緊張業務,不接納她辯解不知情或疏忽。辯方指,被告及公司均會就定罪提上訴。官准被告以 2 萬元保釋。6 名表演者早前已認罪,各判監 54 天。
被告供稱託朋友合法聘表演者
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綜合雙方案情。控方案情指,4 名入境處人員親身到觀塘恒生大酒樓現場觀察,在蒙古舞表演過後,在酒樓內發現 6 名表演者的個人財物,包括鞋和行李箱。
辯方案情則主要為董事被告黃朋珍的供詞。她供稱,於 2025 年 7 月與他人合辦酒樓,她是酒樓唯一股東及董事,所有重大事宜由她親自決定,但聘請員工則交由店長及經理負責,而由於開張時菜單有羊肉,故有朋友建議她聘人表演舞蹈,黃其後同意,並託朋友處理,當時有提及要從合法渠道聘請。

官指被告證供不可靠
官其後分析雙方案情,指 4 名入境處人員證供一致、沒矛盾,視他們為誠實可靠證人,遂接納證供。
至於辯方,官指黃朋珍的證供違反常理,因她身為新開張酒樓的老闆,必定緊張業務,不然不會每日花半天時間在酒樓辦事,而 5,000 元聘請表演者的開支並非微不足道,她理應起碼有興趣知道誰是表演者、是否值該價值、需要甚麼場地、對食客影響、勞工法例等,就算是託他人處理,也不會不理。
官續分析,黃供稱託人處理時曾提及表演要合法,反映她意識到合法與否的問題重要,怎會不與代為辦理的友人商討或進一步討論。整體來說,官只接納黃稱酒樓重大事務由她處理,其餘供詞不可靠。
官裁定 6 黑工受僱於被告
官其後分析控罪,指判斷 6 名表演者是否受聘於黃朋珍和「恒生糧道飲食集團有限公司」,有上訴庭案例可參考,指要從各個表跡來細看雙方關係的所有特徵,再根據整體印象處理是否有僱傭關係,包括僱主控制程度、服務者是否自備器材等。而推斷僱傭關係時,參考因素包括工作地點等。
就本案,官指環境證供非常充分,黃是酒樓老闆,酒樓由「恒生糧道」營運,他們在酒樓晚市時段安排舞蹈表演,具業務性質,而要表演便需安排音響、屏幕等,對新開張酒樓而言是重大事宜,黃應有所處理,再觀乎酒樓菜單上有舞蹈員照片、屏幕上有「蒙古舞表演 敬請期待」字眼,必是黃和「恒生糧道」批准下進行,同時舞蹈員不會無緣無故為酒樓表演,他們的個人財物放在酒樓沒人使用的房間,亦顯然是得到酒樓批准和安排。
對於辯方辯稱,表演者與酒樓員工衣物不一等,官指 6 人是表演者,衣着必與一般員工不同。官最後指,基於所有環境證據,本案唯一合理推論是 6 人是受僱於黃和「恒生糧道」,因此所有控罪罪成。
官指沒減刑因素、判監 3 月
辯方其後一併替黃朋珍和「恒生糧道」求情,指黃現年 54 歲,目前離婚,兩子女皆已 20 多歲,她深感悔意,承諾如將來再辦活動,不會再隨便輕信他人,又指有觀塘區議員替她撰求情信,提及黃沒意圖聘用非法勞工,望考慮她對社區所作貢獻、僱用黑工是初犯。
官判刑時指,上訴庭指入境處政策是打擊非法勞工,以免影響港人工作機會,牽涉公眾利益,故判刑須具阻嚇性。誠如辯方所說,本案不涉剝削、犯案時間不長,僱用 6 人的性質和時空一樣,即在同一時間作出性質一樣的表演。
官續說,但他不接納被告因疏忽犯案,認為被告必知表演者沒相關工作資格仍聘用,遂對黃以判監 3 個月為起點,沒減刑因素,最後判監 3 個月。至於「恒生糧道」,則各傳票判罰 8,000 元,6 罪合共 4.8 萬元,限一個月內即在 2026 年 1 月 17 日前繳清。
判刑後,辯方稱被告及公司均會就定罪提上訴,並已「入紙」。官准被告以 2 萬元保釋。
被控聘內蒙古黑工表演
被告黃朋珍(起訴時 54 歲),被控 6 項「為法人團體中的董事,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罪,指她 2025 年 7 月 28 日在觀塘,以「恒生糧道飲食集團有限公司」董事身分,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即張燕芝、姚瑤、安娜、潘楚晴、索昊宇及周鈺皓為僱員。
「恒生糧道飲食集團有限公司」亦被票控 6 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為僱員」罪,傳票所指內容與上述控罪一致。
翻查資料,位於觀塘觀點中心 2 樓的「恒生大酒樓」,商業登記紀錄上的名稱為「糧道大酒樓」,其所屬公司「恒生糧道飲食集團有限公司」於 2025 年 10 月改名為「糧道飲食集團有限公司」。
6 表演者認罪判監
涉案 2 男 4 女內蒙古表演者,年齡介乎 20 至 25 歲,於 2025 年 8 月 1 日承認非法勞工罪,各被判監 54 天。
STCC3150/2025、 STS7479-8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