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記協)早前入禀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挑戰運輸署今年 1 月就車牌查冊實施的新安排,要求傳媒查冊須向運輸署長書面申請,與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原則不一致,要求法庭裁定政策違憲。案件周二(24 日)於高院聆訊。法官高浩文聽畢雙方陳詞,將於 3 個月內頒下判詞。
記協一方認為,運輸署的新政策與「蔡玉玲案」判決相違背,干預新聞自由。署方稱擔心車主個人資料被濫用,但目前已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作出平衡,拒絕向記者提供資料並不合理。
運輸署一方則指,記者本身無權取個人資料,署方收集車主資料,有責任把關。至於新措施實施後,《NOW TV》及《集誌社》針對 7.21 元朗事件查冊均被拒,曾提出挑戰並質疑署方延誤處理,署方指,多間新聞機構均於措施生效同日申請查冊,刻意同步測試新機制,又指 7.21 事件發生於 2019 年,並非緊急及涉重大新聞價值的報道。
蔡玉玲終極勝訴後
運輸署提出查冊新政策
去年 6 月,因跟進元朗 721 襲擊事件,被控向運輸署虛報車牌查冊用途的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終極上訴得直,終院認為,運輸署無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例如懷疑車主使用車輛干犯罪行,排除在車牌查冊目的的所有選項以外。
至今年 1 月,運輸署提出新政策規管車牌查冊安排。新安排下,新聞採訪不屬可自動獲批查冊的 3 個目的之一,新聞工作者必須循「例外情況」作書面申請,並於署長信納申請符合「重大公眾利益」、資料不會被濫用等條件,才會批准查冊。
記協一方:新政策違反蔡玉玲案判決
申請人為記協,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譚俊傑及楊嘉瑋代表;答辯人為運輸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孫靖乾及律政司法治建設辦公室首席政府律師張禮欣代表。
記協代表祁志陳詞指,《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言論及新聞自由,而新聞自由包括記者取得資訊的權利。至於私隱權的問題,祁志指運輸署意圖把新聞報道排除在查冊目的之外,但根據「蔡玉玲案」,法庭已考慮私隱問題,加上香港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個人資料的私隱權,已作出平衡。
對於署方稱記協要求讓記者不受限制地索取資料,祁志重申,這並非記協立場,而是運輸署現行政策,令記者根本無法因新聞報道原因而查冊。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過往查冊目的包括「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務」,而真誠的新聞報道亦包括在內。但運輸署行政及牌照科首席行政主任李威儀早前呈交的誓章,指車牌查冊只限於 3 項指定用途,將真誠新聞報道排除在外,祁志認為完全違背終院「蔡玉玲案」的判決,質疑若說法屬實,那麼署方自登記冊成立起,曾允許記者查冊,等同已越權 40 年。
記協一方:署方可在申請表提供新聞報道選項
祁志引述查冊申請表,指申請人須作出聲明,指明白登記冊是為以下目的而設立,包括「因受車輛的擁有權或車輛的使用直接影響,而需要確定該車輛資料的人士提供有關資料」。祁志認為,「直接影響」等字眼,並無在蔡玉玲案出現,指該案沒要求須聲明查冊要就車輛使用有「直接影響」。
祁志續指,申請表列出 3 項查冊目的供申請者剔選,但例外情況下,申請者須證明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署方又會查問申請者可否由其他途徑取得資料、公眾利益如何比個人資料私隱更重要等。祁志認為,署方現行政策是侵犯了記者獲取資料的權利。
法官高浩文關注,那麼署方應如何制定政策?祁志認為,署方可以在申請表中提供新聞報道作選項。
記協一方:政策不合理侵犯查冊者私隱
祁志強調,若署方擔心車主個人資料被濫用,同樣的關注其實亦適用於申請表列出的其他查冊目的,而他認為記者本身有更大責任保障他人私隱。對於署方指記者可自行做訪問獲取車牌資料,祁志反駁車主可能拒絕受訪,且記者亦有責任在刊出報道前核實資料。
另外,在現行政策下,當有人申請查閱某車牌資料,車主將獲署方通知並獲取申請人姓名等詳情。記協一方認為,可能會導致車主被提醒他正被記者調查,不合理地侵犯查冊者的私隱。
運輸署一方:署方收集車主資料有責任把關
代表運輸署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指,署方現行政策完全符合蔡案中的原則。署方收集車主的個人資料,自有「守門人(Gatekeeper)」的責任保障個人資料。署方分辨不同的查冊目的,若直接與車輛相關,便會直接提供資料;其他例外情況,署方則沒責任提供資料,申請人須提供充分理由,再由署方逐一判斷。
余強調,記者沒有權取得個人資料,申請者須證明公開這些個人資料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再者,署方亦沒有阻止記者從其他途徑取得資料,沒有干預記者的調查及報道。
針對記協一方指,署方對記者及其他申請者有不同限制,余指既然查冊目的不同,限制便會有所不同。針對記協擔心車主會被提醒正被記者調查,余認為假如有職員「通風報信」,便構成公職人員行為不當,記協的擔心屬不必要(unjustified)。
署方:記者非認真查冊 旨在測試新制
代表運輸署的另一名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列出新措施後記者查冊被拒情況,一共有 6 宗。其中 3 宗提出挑戰,均指申請過程有延誤,包括《明報》查港大有否為校長買車,以及《NOW TV》及《集誌社》針對 7.21 元朗事件查車牌。
孫指,不同新聞機構均於今年 1 月 8 日向署方提出查冊申請,可見他們刻意同步提出申請以測試新的查冊機制。而元朗 7.21 事件發生於 2019 年,並非緊急及涉重大新聞價值的報道;又指終院於去年 6 月就蔡一案頒下判決,直至署方今年 1 月公布新政策前,記者仍可沿用舊方法查冊。
孫形容,記者並非認真查冊,只是想測試查冊系統,並逐一解釋署方為何拒絕查冊要求。當中《明報》想查冊港大車輛一事,署方指申請人沒直接向校方查詢;《NOW TV》查元朗 7.21 的資料,署方指相關資料已載於蔡一案的判詞中;至於《集誌社》查 7.21 元朗事件,署方指由於申請人表示會公開車主的個人資料及身分,故拒絕其申請。孫強調,署方審核時須平衡公眾利益及個人私隱。
祁志回應指,現時政策形成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及阻嚇作用,署方稱 721 元朗事件並非緊急報道,但事件至今仍受廣大關注,警方亦有執法行動,並非不重要。
HCAL55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