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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查車牌案上訴終極勝訴 判詞:沒理由將真誠新聞調查排除在外

蔡玉玲查車牌罪成終極上訴 終院裁定上訴得直 判詞:原審推斷造成嚴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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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被指為跟進元朗 721 襲擊事件,向運輸署虛報車牌查冊用途,2021 年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 6,000 元。蔡提定罪上訴被高院駁回後,再申終極上訴,終院 5 名法官周一(5 日)一致裁定蔡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罰款。

法官認為,運輸署署長有權要求蔡玉玲交代車牌查冊的理由,但署方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 「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這選項以外。因此,蔡在證明書的陳述不屬虛假。法庭又認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一詞既不清晰也不明確,考慮到過去媒體獲發證明書的次數,蔡作為記者「很可能誠實地錯誤相信」,其新聞工作用途包含在內,故下級法院推斷蔡作出虛假陳述,對她造成實質及嚴重不公。

蔡玉玲表示,喜見法院再次肯定,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受憲法保護,「對我嚟講,好似好耐無遇過一件開心嘅事」。她又提到,自己被捕至今歷時 30 個月,「呢幾年可能我哋都發現,好多嘢無聲無息消失咗,但我相信心入面嘅信念,始終好難畀人攞走。無論今日勝訴定敗訴,我覺得過去呢幾年嘅堅持,已經係一件有意義嘅事」。

政務司司長陳國基指,有關部門會根據判決檢視程序,指香港是法治社會,特區政府注重法治,必定會依法辦事。記協歡迎裁決,認為新聞工作者為追查真相而被捕、被定罪,實屬無稽,只會對傳媒工作者進行偵查報道構成重大阻礙,削弱傳媒監察作用,促請當局確保公眾知情權及新聞自由獲得保障。

蔡:過去數年的堅持 已經有意義

蔡玉玲獲判勝訴後,在庭外與到場支持的朋友逐一擁抱。她形容今次裁決對所有記者而言是喜訊,「對我嚟講,好似好耐無遇過一件開心嘅事,可能對好多人嚟講,都有咁嘅感受」,最大意義是法院再次肯定,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受憲法保護。她又指,由自己被捕、到案件審結歷時 30 個月,事件亦令不少新聞工作者在採訪上受到限制,希望業界會就終院裁決作出適當安排,「唔好因為今次案例而嚇怕咗」。 

蔡玉玲又強調,今次終極勝訴,並非她一個人可以做到的事,「係成個社會嘅支持、認同,亦係法律業界嘅幫忙,去促成呢件事發生」,並慨嘆「無論制度點變,呢幾年可能我哋都發現,好多嘢無聲無息消失咗,但我相信心入面嘅信念,始終好難畀人攞走,無論今日勝訴定敗訴,我覺得過去呢幾年嘅堅持,已經係一件有意義嘅事」。

上訴涉及兩爭議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審理。上訴涉及兩個議題,包括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運輸署署長可否因申請人的申請目的,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拒絕提供證明書?如是,應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一詞?是否包括申請人針對車輛在道路上使用,而作出新聞調查?

判詞:署長有責任管理資料避免濫用

判詞主要由常任法官霍兆剛撰寫。針對首項議題,上訴方早前爭議,《道路交通規例》列明,當申請人付費後,署長便「須(shall)」提供有關證明書。而「須」字有絕對的意思,故申請人填寫的申請用途,不屬影響署長決定的「要項」。

判詞則指,若署長無權因申請人的目的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而拒絕提供證明書,署方便無法確保車主姓名、住址等個人資料受保障,以及防止濫用。法官舉例指,若有人打算跟蹤並性騷擾一名車主,查冊以取得車主個人資料。推以廣之,即使該人向署長說明其目的,又或者有人欲取資料進行「起底」、勒索等行為,署長仍須提供資料。判詞認為,這說法有違規例訂立的原意,裁定運輸署署長有權透過網上選項表格,要求申請人交代車牌查冊原因,從而決定是否批出證明書。若有人提出虛假資料,有機會觸犯法律。

判詞:蔡剔選「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並非虛假

至於蔡玉玲填寫的申請用途是否虛假陳述,判詞指,上訴方力陳蔡索取證明書,因懷疑涉案車輛於 7.21 當日運武器,用作犯罪工具,故查冊與交通有關,非虛假陳述。法庭同意上訴方指,蔡所剔選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並非虛假。判詞指,表格上提供 3 個用途選項,包括「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首兩項陳述較為具體清晰,至於「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高院及原審法官均以較狹窄方式演譯,並不包括新聞調查。

法官指,考慮《道路交通規例》的立法目的後,則認為應採納更廣泛詮釋。終院認為交通運輸事宜,不只局限在道路上行使車輛,亦涉及車輛登記及牌照等,故「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應籠統地(catchall)涵蓋所有「其他與交通及運輸相關」的活動。換句話說,應包括認真的新聞調查。

判詞:沒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外

判詞特別指出,言論及新聞自由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保障,雖然有關權利並非絕對,但亦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例如懷疑車主使用其車輛干犯某罪行,排除在 「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以外。

針對私隱問題,判詞引述《私隱條例》指,如使用者相信發表該資料符合公眾利益,相關新聞活動可獲豁免。法官考慮涉案的港台報道,可合理推斷蔡符合豁免要求,而申請人因懷疑車輛與犯罪相關,索取資料作偵查報道,法官認為亦符合「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選項,故蔡並無作出虛假陳述。

判詞特別提到,有人或會質疑,傳媒報道「八卦新聞」,是否也可以剔選「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項」以索取資料。法官指,或許有必要接受,這是規例所容許的,但重申濫用他人資料,有機會墮入法網,又指即使未能有效規管,都不應採納過於狹窄的詮釋。

判詞:涉案選項「既不清晰也不明確」

至於蔡是否「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判詞直指「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一詞,「既不清晰也不明確」(not clear and unambiguous),考慮到過去傳媒機構申請及獲發證明書的次數,蔡作為記者「很可能誠實地錯誤相信」,其新聞工作用途包含在「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內。故下級法院推斷蔡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對她造成實質及嚴重的不公。

2020 年被上門拘捕

在 7.21 襲擊後,蔡玉玲與當時港台《鏗鏘集》團隊,取得當晚元朗地鋪閉路電視,發現有車輛涉運送武器;蔡遂查車牌,聯絡車主確認事件。《鏗鏘集》調查報道在 2020 年刊出。蔡被起訴查車牌時作出虛假陳述。原審主任裁判官徐綺薇 2021 年裁定蔡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合共罰款 6,000 元。

判詞全文
新聞摘要(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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