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科技城司法覆核|謝世傑擬撤回、陳嘉琳擬加入或取代 官周五前裁定

新田科技城司法覆核|謝世傑擬撤回、陳嘉琳擬加入或取代 官周五前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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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呈請人謝世傑,及擬加入或取代的呈請人陳嘉琳,均由大律師伍中彥代表。環保署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土木工程拓展署由資深大律師陳樂信代表。

謝世傑(左)、陳嘉琳(右)。
謝世傑稱受滋擾擬退出

大律師伍中彥指,謝世傑擬退出是次司法覆核,同時陳嘉琳擬加入或取代謝世傑,繼續本次司法覆核。

伍稱,謝世傑之所以擬退出,是因他和家人自提出本次司法覆核後,受到滋擾和威嚇。法官高浩文問,是否涉及去年 11 月批評謝世傑的影片,並問及,片段應是法援出結果之前出現?伍表示,不會迴避謝世傑被拒法援一事,但強調這不能抹去謝和其家人,承受不少外界壓力。

陳嘉琳擬「加入」或「取代」

就陳嘉琳擬加入或取代(substitute),法官高浩文指,據伍呈上的英國案例「SDR v. Bristol City 案」,取代司法覆核呈請人有一定門檻,例如是否利害關係方(identity of interests),並問及陳的情況,是展開新的司法覆核申請,抑或取代;而若批准陳嘉琳的申請,會否為新田科技城項目帶來損害(prejudice)。

伍中彥表示,陳嘉琳和謝世傑,雖然不是來自同一個組織,亦不屬於組織主席接替組織繼續提覆核的情況,但陳與新田科技城的聯繫緊密,她有足夠的利害關係和理由提出司法覆核,因她一直關注環境議題;雖然她不是第一時間提出司法覆核,但她的聯繫不會比謝世傑少,若當初她有份提出司法覆核,她也應會獲批司法覆核許可。

余若海:陳嘉琳逾期提申請

代表環保署的資深大狀余若海反對陳嘉琳的申請。余表示,假設陳嘉琳是提出加入訴訟,法庭並不應行使酌情權批准,因她屬逾期申請,又沒解釋逾期提出原因。

余又說,雖則本地曾有批准後期加入訴訟的例子,例如皇后碼頭司法覆核案中,呈請人何來獲准加入朱凱廸一同訴訟。但就本案,陳嘉琳是在上月,才提出要挑戰去年 5 月批准的新田科技城環評報告,而一般司法覆核應要事發後 3 個月內提出,認為以陳逾時的程度,理應拒批申請。

余續指,陳嘉琳一方不可能說本案不構成損害新田科技城,指若沒陳的申請,在謝退出後,就不會再有此覆核案;如若法庭批准她加入,也會押後供她準備。

余若海亦提出,陳嘉琳聲稱與新田科技城有密切關係,但她只參與過城市規劃時的諮詢,而沒參與涉案的環保報告諮詢,故不構成足夠利害關係。

余若海:新田科技城涉「十四五規劃」

余若海亦提出,新田科技城極具重要性,2010 年代的施政報告,已提出要興建新田科技城,以配合國家的「十四五規劃」,使香港成為創科中心,計劃亦毗鄰深圳一帶,能吸引外資、專才來港,建設活力、宜居環境,不能忽視其公共重要性。

法官高浩文打斷指,他沒有低估新田科技城的重要性。余一度稱抱歉,但重申新田科技城之重要,其後轉至另一範疇陳詞。

余質疑謝女兒收信不構成威脅

對於謝世傑稱受到滋擾和威嚇,余若海質疑只是謝的女兒收到一封信,信內載有新聞報道列印本,不構成威嚇。

余續指,法庭決定批否陳嘉琳取代謝世傑時,應考慮她有否足夠利害關係,但她沒在其誓詞中提供詳情。另她聲稱有涉案環評報告進行時,有為其他環保組織提供意見,但密切程度不及謝世傑。余最終指,若法庭不批准取代,在謝世傑退出後,法庭應撤銷是次司法覆核。

代表土木署的資深大狀陳樂信,同樣反對陳嘉琳的申請。他另質疑,謝世傑稱受威脅而退出一說,認為實情是法援被拒才退出。

大律師伍中彥則反駁,陳嘉琳有為其他團體,就本案的環評報告提供意見此點,已構成足夠的利害關係。最終法官指,押後至周五前頒布決定。

謝要求推翻環保署署長決定

2024 年 5 月,環保署署長有條件批准新田/落馬洲發展樞紐環評報告,守護大嶼聯盟召集人謝世傑以個人身分,2024 年 8 月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指違反《環評條例》,又指政府擴充發展範圍無再諮詢,涉程序不公,要求推翻環保署長的決定(見報道)。

法官高浩文於 2024 年 8 月批出許可,排期 2025 年 6 月 9 日開審,預定 5 天審期。

另外據傳媒報道,謝世傑於今年 1 月涉嫌詐騙社署長者生活津貼及房屋署公屋租住相關申請,被警方拘捕。他目前自簽取保候查。

HCAL125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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