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警司陸振中,被指 2022 年 6 月,在同僚飯局非禮女下屬 X,及 7 月飯局醉酒後襲擊下屬、危駕,案件周三(12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32 日審訊,辯方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 4 月 15 日裁決。
辯方陳詞時提到,事主當時雖然醉酒,但仍有認知及活動能力,「絕非不省人事或者任人魚肉嘅情況」;又質疑若真的發生第一次殘廁性侵,事主其後兩度再按被告要求入殘廁,又沒有作出反抗,是不合理及有矛盾。
辯方又指,事主多番稱對被告所作所為感不滿、厭惡、悲傷,但閉路電視片段「偏偏睇唔到呢啲負面情緒嘅表達,捕捉到嘅係,反而係 X 主動靠近被告人嘅模樣」。

3 次被指非禮事件
均於熟食中心殘廁發生
本案於 2024 年 8 月開審,至 2025 年 1 月完成辯方案情。綜合審訊,3 次事件皆於 2022 年 6 月熟食中心舉行的飯聚上發生,陸被指席上 3 度帶事主入殘廁非禮,包括強逼口交;事發的殘廁門口及對出被一幅牆阻擋,因閉路電視拍不到而存有盲點。
控方上周五結案陳詞指,辯方在書面陳詞不斷提及「正常人」應該會如何應對非禮,例如稱事主可「扮軟皮蛇」,或學庭上作供時「情緒爆發」等,說法是完全忽視事主當時醉酒;又指口交可在事主不情願下發生。
辯方:事主有一定自我保護意識
辯方代表大狀鄭明斌的陳詞主要針對非禮事件。對於控方稱事主當時明顯醉酒,辯方強調事主並非不能思考,亦有認知,可自行移動身體,「絕非不省人事或者任人魚肉嘅情況」。辯方又指,事主聲稱在殘廁內,曾口頭拒絕被告侵犯,亦 3 度阻止被告伸手入其衣服摸她及解開褲頭,可見事主有一定自我保護意識及反抗能力。
辯方指,事主第一次入殘廁後,其後兩度按照被告要求入殘廁,質疑事主「如果講緊實話,當其時嘅佢明顯係有清楚嘅意識係去殘廁」,又指「如果有第一次侵犯嘅話,根本連行去都唔應該發生」,質疑事主當時沒作出反抗,例如嘗試翻檯。
辯方又提到,事主第三次入殘廁前曾經倒地,「如果 X 嘅心思意念唔想去廁所,甚至厭惡、恐懼,大可以憑藉跌喺地下嘅機會,唔好去」,但指閉路片段可見, 「佢(事主)堅持起返身,同被告行去廁所」,認為事主的說法不符常理。辯方又指,事主 3 次來回廁所期間,幾乎一言不發,沒對被告作出任何投訴或責罵。
辯方:閉路電視見事主靠近被告
辯方續指,事主當時有致電男友,能夠交代自己身處聯和墟;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事主可揹上背包自行離開,毋須他人協助,因此即使考慮事主受酒精影響,其行為及她聲稱被侵犯,「係不合理同埋有矛盾」。
辯方另指,X 多番表示對被告的所作所為感不滿、 厭惡、悲傷,但閉路電視片段「偏偏睇唔到呢啲負面情緒嘅表達,捕捉到嘅係,反而係 X 主動靠近被告人嘅模樣」。
辯方質疑事主稱三次非禮
均「電光火石間發生」過度做作
辯方另提到,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總督察徐嘉穎供稱,事主 X 錄口供時提到,被告的陽具曾觸碰其口部,X 曾說「唔好」及反抗,而事件是電光火石間發生。
辯方質疑,上述情況不只出現一次,而是共 3 次,「3 次電光火石間,陽具入咗口…辯方嘅講法係,咁樣嘅證供是否過度做作,甚至去到不實」 。
主控透露將私人執業
無法繼續餘下聆訊
辯方完成口頭補充陳詞後,法官下令將案件押後至 4 月 15 日早上裁決。控方代表、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大偉表示,無法繼續本案餘下的聆訊,並感謝各方於審訊期間的協助。
法官詢問,「你唔再做律師啦?」陳表示,「做,但我會私人執業。」官聞言稱,「我就諗緊點解你咁後生會唔做…」,陳笑言,「我都唔後生啦」。
被告否認 7 罪受審
被告陸振中(43 歲,警察)否認 3 項猥褻侵犯、各一項危險駕駛、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共 7 罪受審。
陸於 2024 年 10 月 10 日被裁定表證成立,他於同年 12 月 11 日出庭作供,至周二第 29 日審訊完成作供。
DCCC13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