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四(2 日)於高院踏入第 27 天審訊。
辯方指第四被告張家俊被捕時,遭警方猛力踩左膝蓋後方、拳打胸口,致其膝蓋碎裂骨折,又威嚇會「搞埋」被告女友,逼他指證其他被告,「你哋班黃絲成日話我哋警察強姦啲女,同埋吊人落樓,你試下乜都唔講吖?」被告受驚下,簽署確認警方編作的口頭招認。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在庭上一概否認,重申「我哋冇人打過第四被告」。
青山警署值日官供稱,被告自稱在廁所「跣低」扭傷左腳踝,他記錄在案。值日官亦確認紀錄顯示,被告同日送院,左腳有骨折,而他「唔會去深究」傷勢為何由扭傷轉為骨折。審訊周五續。
第 26 天審訊|承認無警誡取第四被告Telegram密碼 O記警:電光火石間沒深究
警員沒警誡取TG密碼
否認刻意剝奪緘默權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偵緝警員劉劍活(現駐守警方國安處)周二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在沒有警誡下,索取張家俊的 Telegram 密碼,他早前解釋,因擔心張家俊通風報信,或用作遙控引爆裝置,在「電光火石」間沒有警誡。
張家俊的代表大律師周四繼續盤問證人,劉劍活確認,即使搜查令授權警方搜查電子儀器及裏面的資料,在「可行嘅情況之下」仍會警誡被捕人。
辯方質疑,當時電話已在警方手上,並無急切性打開電話檢查,「如果你驚係遙控裝置,更加唔應該掂添啦」。劉劍活重申,警方急於知道張有否聯絡過其他人,或預設了遙控程式。
辯方續指,警方沒有警誡,張家俊可能不知有權拒絕交出密碼,「你唔警誡佢嘅原因,係因為你唔想第四被告知道佢有緘默權」。劉庭上不同意。
辯:警員破門將被告按倒在地
有人持長槍指向被告
劉劍活另供稱,破門進入張家俊在屯門啟豐園的住所後,見張跌倒在地,其後警誡張時,見張不時「撳一撳」左邊膝蓋位置,查問下張表示當天早上,自己在廁所「跣低」受傷。
辯方指出辯方案情,稱警方破門進入張家俊的住所前,沒有發出任何警告,進入單位時張站在客廳,並非跌倒在地。劉劍活庭上否認。
辯方續指,當時包括劉劍活在內的 4 名警員,身穿背後有警察字樣的黑色背心,戴著口罩衝入單位,部分警員的委任證反轉,部分人沒有展示委任證,一名警員手持長槍。劉稱不記得當時有否戴口罩,亦「冇留意」委任證是否反轉,記憶中無人持長槍。
辯方指警員 8519 白智峰、8315、警長 53953,合力將張家俊按在地上,令其側臉貼地,同時有警員用長槍指住張,沒人表露過警察身分,亦沒人講解搜查令。劉一概否認,重申當時張「已經跌咗落地下,嗰陣未有身體接觸」。
辯:警員猛踩被告左膝蓋致骨折
辯方案情指,警長將張的雙手反鎖,兩名警員將張拉起身,張從沒反抗、掙扎,然後有一名警員突然從後用粗言辱罵張「整炸彈呀?」並用腳猛力踩張的左腳膝蓋後方關節位置,致張的膝蓋碎裂、骨折。劉在庭上否認。
其後,辯方指警長和兩名警員將張帶入廁所,把他按在廁板上,關上廁所門,警長戴著有鉚釘的戰術手套,右手拳打張的胸口,一邊恐嚇張「你好串呀,陣間有排你玩」,又指如果他不指證同案的伙伴則「有排捱」。劉稱「冇講過呢啲說話」,強調當天無人進入廁所。
辯:警員嘗試解鎖電子裝置
警長離開廁所後,另一名警員進入,手持一部 iPhone 手機,嘗試以不同角度,以張家俊的 Face ID 解鎖但不果;然後又再拿著一部手提電腦,嘗試用張的指紋解鎖,但不成功。
警長返回廁所,問張是否認識「五飛」、「大角咀隻揪王」,張稱不認識,警長不相信,表示「你一定識嘅」,張否認。劉庭上一概不同意。
辯:警以被告女友要脅
稱「成日話警察強姦啲女」
警方檢查單位內的手機時,張家俊詢問警長為何沒將手機放入防干擾信號袋,警長聞言立即拳打張的胸口,罵道「關你撚事?」後再拳打張一下。
警長續對張稱,「你而家係犯呀,同你講咗,陣間有排捱呀」,又威脅張若不合作,指證其他被告,會「搞埋」張的女友,「你哋班黃絲成日話我哋警察強姦啲女,同埋吊人落樓,你試下乜都唔講吖?」劉庭上重申「冇人講過呢一番說話」。
辯:警編作招認供詞
被告受襲後服從簽署
劉劍活早前的證供提到,張家俊在警誡下招認,目睹「Lukas」煮有硫磺味的黑色物體,聲稱要試炸藥,並提供電線及電路板,他思疑是用來推動引爆炸藥的裝置。劉在記事冊摘下招認供詞,交給張簽署作實。
辯方指出,由於張家俊被警方襲擊,他受驚下應警方要求提供手機密碼,同時劉劍活在記事冊書寫警誡供詞,吩咐張簽署作實,事實上張「從來冇講過你講嘅所謂招認,呢啲答覆,從來係你哋導引出嚟」,亦無警員警誡過他。劉庭上一概否認。
辯方亦指張從沒自稱早上在廁所跌倒受傷,「係你自己作出嚟」,是警方施襲導致他的胸口受傷、左腳膝蓋骨折。劉不同意,重申「我哋冇人打過第四被告」。
辯:被告向值日官投訴
隨即被拉入房掌摑
搜查屯門啟豐園單位、張的車輛、葵涌一個工廈單位和屯門山景邨的單位後,警方帶張到青山警署向值日官報到,張向值日官稱要投訴拘捕他的警員,隨即被劉劍活等人拉入房,警長 53953 掌摑張,之後張返回值日官面前,便沒再投訴。劉庭上一概否認。
控方覆問:被告搜屋時行走自如
控方外聘大律師林芷瑩覆問時指,由搜屋到帶回警署,張是否自己行走?劉劍活確認張一直自己行走,從沒投訴過走不到路,需要求醫。
值日官:被告「拐下拐下」自稱扭傷
控方傳召青山警署值日官潘富安,他供稱在 2020 年 3 月 8 日凌晨 4 時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偵緝警員,帶第四被告張家俊到青山警署報案室向值日官報到,潘觀察到張的左腳「拐下拐下」,詢問對方發生何事,張表示早上在廁所扭傷腳,潘觀察對方沒有其他外傷,詢問張是否需要求醫,張表示不用。
潘富安在接受張家俊的代表大律師張志輝盤問時補充,張家俊向他表示,扭傷左腳的腳踝,他看過張的左腳踝,觀察無表面傷痕或紅腫。
潘富安亦確認,當時他沒有掀起張家俊的衣物,檢查他的胸口有否受傷,他解釋在正常情況下,若被告稱被捕時有某部分受傷,他便會檢查,甚至會掀起衣服檢查,但若被告沒有提到,他便不會特別檢查。
紀錄顯示被告骨折送院
值日官:我哋唔會去深究
根據警方紀錄,張家俊在 3 月 8 日下午近 5 時,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辯方盤問時補充,紀錄顯示,張的左腳骨折。
法官陳仲衡此時詢問,張由扭傷變為骨折,潘「會唔會覺得奇怪?」潘回答指,「我會諗返,會唔會就係因為佢扭親……但係我哋唔會去深究呢個問題」。
辯方指出,值日官從沒問過張家俊需否求醫,亦沒盡值日官關心被捕人的職責,檢查張的膝蓋和胸口。潘富安庭上不同意。
辯方又指,張家俊曾向值日官稱要投訴拘捕他的警員,潘表示「應該冇,如果有我哋一定會紀錄」。
監視警員:感覺有人頂住度門
控方傳召負責破門進入張家俊位於屯門啟豐園的單位的監視警員 SO31(代號),他在 3 月 7 日晚上,聯同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探員一同前往單位,他拉開沒鎖的鐵閘,敲門及大叫「警察開門」,由於無人應門,他嘗試扭開木門但不成功。
由於繼續沒人應門,SO31 使用破門工具嘗試撞開大門,撞兩下後門稍稍打開,然後關上,「咁我感覺係應該有人頂住度門」,他再撞一至兩下後,整度門倒下,他隨即讓開,讓身後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探員進入,他沒有看到單位內的情況。
張家俊的代表大律師盤問時指出,警員的書面口供,沒提及懷疑有人頂著門,質疑事隔已 4 年多,警員何以突然記起這細節?SO31 解釋,因為惟獨這次行動「成度門瞓咗落嚟,所以我特別記得」,承認可能錄口供時「一時疏忽」,沒有相關紀錄。
SO31 在盤問下承認,不能百分百肯定有人在門後,「但我經驗相信,係有人頂住度門」。
證物警員:破門已見被告躺地
控方傳召劉劍活的隊員,負責檢查證物的警員 8519 白智峰(現駐守警方國安處)作供,他供稱在 3 月 7 日,連同上級及隊員到啟豐園單位搜屋,進入單位後看到張家俊躺在地上,「我見佢隻手不斷喺度撥,於是我哋向佢表露我哋嘅警察身分」,並與警員 8315 左右控制住張,將他扶起身。
證物警員:向被告索取密碼打開 TG
白智峰發現餐桌上有兩部開著的電話,他將電話放入防干擾信號袋。隨後網絡安全及商業罪案調查科警長 6158 發現電話內有 Telegram 程式,需要密碼進入,於是警方向張家俊索取密碼,並成功打開程式。
警長一直保管電話,至 3 月 8 日早上 9 時半歸還給白。白供稱他自己沒有干擾電話內容,亦沒見到有人干擾。審訊周五續,白將繼續作供。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