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州街公園露宿者案報稱遭警員襲擊、砸家當的事主阮文山,正就販毒案服刑,他兩度提定罪上訴,指遭原審、警察「合謀誣陷」均被上訴庭駁回。
他近日再提出逾時刑期上訴,周五(27 日)在高院審理,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即日駁回,將在 6 個月內頒判詞。庭上未有讀出阮的上訴理據,據悉主要與定罪有關,另涉認為刑期過重。
法官提及阮為上訴撰寫達 17 封信。阮一度向官稱要求「投訴差人做假案」,官著向投訴警察課申訴。阮聞悉被駁回上訴時皺眉、點頭。據悉,他最快下個月可獲釋。
申逾時刑期上訴 官指阮撰 17 封信
申請人阮文山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答辯方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葉蔆萱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處理。
在越南出生的阮,獲法庭安排越南語傳譯員。開庭前,翻譯員為他以越南語傳譯一份 9 頁文件,據悉為控方文件,最終在較原定開庭時間遲逾半小時才開庭。
彭偉昌覆述案件情況指阮否認涉販毒罪,經審訊後被定罪,判囚 5 年 7 個月,曾提出定罪上訴但被駁回,並被下達「減時命令」(法律 101 文章)。是次刑期上訴,逾時超過 1 年,而阮為此向法院呈交 17 封信,「17 封信,講晒你要講嘅嘢啦?」
阮稱擬投訴「差人做假案」 官指非法庭處理
阮聞言以粵語答「係」,並舉手站起,以嚴肅表情續以粵語稱「法庭大人,我有一個要求」。彭問是何事。阮稱「投訴差人做假案,係咁多」。彭遂指,是日法庭不是處理此事,著他到警務處投訴警察課。阮答好,然後坐下。
彭續指會即時下達裁決,即駁回阮的逾期刑期上訴、維持原判,詳細理由會在 6 個月內頒布。期間阮皺眉,但不時點頭。
原審判詞:阮稱接過毒品不足 2 秒被捕
翻查原審判詞,阮文山被指於 2020 年 12 月 9 日干犯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 6.59 克、當時市值 4,092 元的「冰毒」。他不認罪,在沒有律師代表下接受審訊,有出庭作供,於 2023 年 3 月被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韋漢熙裁定罪成,判囚 5 年 7 個月。
判詞指,該案唯一爭議點是被告管有冰毒作何用途,如控方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販運,就可入罪;否則就會被裁定管有毒品罪成。
判詞引述阮供稱其唯一收入來源是每月 5,900 元的綜援金,扣除電話卡、膳食等費用,每月只餘約 3,100 元;而他自案發兩年多前開始服用冰毒,案發當晚在通州街公園木亭內,有身穿「白色飛機裇」男子問他「要唔要冰」,阮覆剛食完、「我要」,男子就稱他有 7 克,可以 3,200 元售出,阮覆自己沒有足夠金額,男子就說可先取冰毒,稍後有錢才給他。惟接過毒品不足 2 秒,就有警員衝前捉他。阮稱當時擬自行吸食,沒有打算賣給他人。
官分析稱,被告曾稱每日服用 1.2 克冰毒,按月計便是 36 克;以案中 7 克售 3,200 元計算,他每月要耗 1.6 萬元購才能滿足毒癮。而就阮稱接獲冰毒的情況,官形容是「有違常理,匪夷所思」,因二人互不相識,被告既未能即時付款,也沒能交代聯絡方法及付款日期等下,男子卻會交值數千元冰毒予他,故不接納被告能藉賒數,從陌生販運者取得毒品自用。
另警方從被告處搜出電子磅、可再封透明膠袋,唯一合理推斷是用於分拆毒品、交他人用。因此罪成。
曾兩度就定罪上訴遭駁回
阮其後自行申請定罪上訴許可,提及警方證供不一、自己遭設局誣陷,又質疑交易牽涉另一人,但警方沒有拘捕該人。法官彭寶琴 2023 年 8 月駁回申請,指原審分析詳盡無遺,合乎邏輯情理,無可詬病,遂維持原判。
阮不服決定,再更新申請提出上訴,投訴遭原審法官及警察「合謀誣陷」,2024 年 5 月被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及原訟庭法官陳慶偉駁回,並頒下「減時命令」,上訴期間其中 2 個月不計算應服刑期內。
判詞指其「抗辯理由牽強及不合情理之處,多不勝數」,原審有極為充分基礎裁定罪成,至於阮稱原審與警察合謀,「更彰顯他理屈詞窮,完全忽略其於審訊時承認管有涉案毒品的立場及無視相關證據。」
在露宿者受襲案作供 官拒納
在通州街露宿者案,官拒納阮報稱受襲的證供,指他的說法與醫生檢驗不符,因而無法肯定何人對阮施襲,亦未能肯定警員損毀的物品屬於私人擁有。涉及被告警員面對的襲擊、刑毀控罪全部不成立。(見另稿)
至於阮的背景,判詞提及他在越南出生,1982 年來港至今,現已離婚、育有三女。與阮相熟的社區組織協會組織幹事陳仲賢曾向《法庭線》指,阮廣東話流利,很願意表達個人意見、出席行動、與政府部門開會,是少見不怕政府官員的露宿者,也敢於行動時不戴口罩示人。
CACC74/2023(DCCC29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