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4 月,21 歲大專男生在葵涌警署附近,被搜出兩支疑似汽油彈,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於原審時質疑警長「自編自導自演」,設局陷害被告,原審裁判官則裁決指沒有證據證明警長設局。被告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監 14 個月,被告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周一(19 日)頒下判詞,駁回其定罪上訴。
上訴方爭議,原審認為辯方指控警長設局一事沒有證據可以支持屬錯誤。法官指,沒出庭的中間人「A」證供為傳聞證供,並同意原審所指,最關鍵是上訴人是否知悉當時攜有汽油彈。
就原審指,上訴人於警察查問時支吾以對;法官認為,原審絕不可能,因被告沒在被查問時,直接向警員說出其信念,而對被告作出任何不利推論,指「有關做法明顯已經逾越了紅線」,但認為這只是原審拒納被告證供的其中一個理由,沒有導致定罪不穩妥。另官指,被告曾向警方提供協助,裁定可獲減刑一個月。
原審拒接納遭警長設局陷害
上訴人林偉豪(案發時 21 歲、判刑時 24 歲,高級文憑學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 2020 年 4 月 13 日在葵涌警署附近,連同另一人攜有兩枚汽油彈。林於 2022 年 5 月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 14 個月。
林在原審時提到,案發時以 5,000 元報酬運送紅酒,不知袋內是汽油彈。辯方指,中間人「A」串謀葵涌警署警長蘇志恒,自編自導自演一宗汽油彈案,讓蘇親自處理。原審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指,最關鍵的「A」沒有作供,沒有證據顯示涉案警長 5905 設局,律政司亦決定不檢控他,警長最終復職。
官指沒實質證據支持警長設局
上訴方爭議,指原審認為辯方指控警長設局一事,沒有證據可以支持,因有警員聽取 A 的說話後作出調查,其調查結果顯示,「力 sir」涉及一宗妨礙司法公正案件,另有督察作供確認,而「力 sir」的外貌特徵是警長 5905。
法官指,正如原審所述,辯方提出警長設局陷害一事,是一個強烈指控,除了沒有出庭的 A 外,基本上沒有任何實質證據可以支持。官指,警方作出的調查及拘捕,只是基於 A 在庭外的說法及給予的描述,全屬傳聞證供,法庭不能納入考慮。
官亦指,原審提及上訴人對汽油彈是否知情,和警長有否設局無關,最關鍵是上訴人是否知悉當時攜有汽油彈。故法官指,此議題無助抗辯,指原審看法是「正確和務實的」。
官指上訴方僅嘗攻擊原審所持理據
對於上訴方指出,原審拒納上訴人被鼻敏感影響嗅覺,指他案發時應聞到汽油味,認為推論過於武斷。法官指,原審的推論合情合理,特別是同車司機沒可能知道上訴人嗅覺有問題,而將沒密封的汽油彈交給上訴人。
法官直言,上訴方的投訴「無非是針對裁判官所持的理由嘗試逐個攻擊,但此舉無疑是捨本逐末」。
另上訴方認為,上訴人對於汽油彈知情,並非「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官反駁指,個別情況未必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但指原審有權一併考慮這些情況的累積效應而作出推論。
上訴方指原審忽略被告緘默權
上訴方亦批評,原審指出上訴人的說法不可信,是基於警察查問時支吾以對,上訴方指,此舉忽略了被告保持緘默的權利。控方回應時稱,支吾以對並非單純沈默,指原審絕對可以考慮上訴人被捕及查問時的反應。
法官認為,控方的回應「似乎有避重就輕之嫌,並非完全正確」。官續指,原審絕不可能因被告不在被查問時,直接向警員說出其信念,而對被告作出任何不利的裁決或推論,「有關做法明顯已經逾越了紅線」,有違被告在刑事審訊保持緘默的權利。
惟法官指,上述理由只是原審不相信被告辯解的眾多理由之一,也不是唯一及最重要的原因。法官指,雖然原審處理上述議題時顯然出錯,但並不同意因此導致定罪不穩妥,故指上訴方提出的理由無一成立,駁回定罪上訴。
官指上訴人提出協助
具一定證據價值
至於刑期方面,上訴方早前稱上訴人服刑完畢,但指他就本案錄取 3 份無損權益口供,警方亦隨即拘捕中間人「A」,他亦從認人手續中認出「A」,惟控方指沒價值,法庭亦沒有因此減刑。
法官稱,上訴人參與了認人手續及提供手機號碼等,具一定證據價值,極有可能或實際上協助警方檢控 A,而警方在索取法律意見後沒有起訴,不代表上訴人沒有提供可協助警方的資料,故裁定上訴方提出的理由成立。官指,上訴人提供的協助,可獲刑期扣減,將原定的 14 個月刑期下調一個月。
HCMA23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