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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兩男暴動罪成申上訴遭駁回 官指過分強調直接證據屬同類案「通病」 

11.18油麻地|兩男暴動罪成申上訴遭駁回 官指過分強調直接證據屬同類案「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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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潘敏琦在判詞指,上訴庭已多次處理,即使沒直接證據指證,但憑環境證供仍可推論曾參與暴動的案件。而本案兩名申請人亦犯該等上訴案之「通病」,即「過分強調缺乏直接證供,而忘卻了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和力度」,例如申請人在暴動現場附近被截停,雖未必能直接推論出申請人曾參與暴動,但若每每切割地分析基本事實,而忽略證供一體性,即屬同類上訴案的「一般致命傷」,並舉近期處理的「劉晉旭案」作例。

官指申請方誤解「盧健民案」真正意義

判詞又指,申請方對「盧健民案」斷章取義,過分著重該案判詞指,單憑出現在暴動現場,本身不足以構成參與或鼓勵,而忽視「盧案」與「劉智峰案」提及,是否具備構成鼓勵的行為,需視個別案件具體情況而定,「而且門檻不高」,例如集會流動性高、不能預期參與者靜止某處而人數不變,另法庭亦可考慮被捕者被捕的時、地及身上穿載、管有的物品。潘敏琦形容,上訴方誤解「盧建民案」之真正意義。

判詞並引「劉智峰案」,指不同意申請方稱,控方須證明申請人曾有「積極」的鼓勵行為,亦不同意原審法官是單憑申請人身在現場,就裁定他參與暴動。判詞指,認為原審法官在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下,能得出壓倒性的推論,即申請人曾參與暴動。

官指被告不出庭作供為「常犯錯誤」

判詞亦指,申請方亦犯另一常犯錯誤,即原審時選擇不出庭作供,並引「陳子謙案」指,「若然辯方真有甚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須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對於案中方姓被告曾作供,而原審在詳盡分析後拒納解釋,判詞認為原審分析言之成理,相反方的口供「完全於理不合,屬天方夜譚」。至於沒作供的何姓被告,判詞認為他不作供,「更可強化本來已是壓倒性的環境證據」。

判詞最終裁定二人上訴理由沒合理爭拗之處。

官發「減時命令風險警告」

申請人方淦輝(案發時 23 歲)及何仲玹(案發時 22 歲)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同被判囚 4 年半。方淦輝由大律師熊雪如代表;何仲玹沒有法律代表,自行陳詞。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莫韻妍、檢控官江華代表。

法官拒批上訴許可後,另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意味他們有權就法庭決定再提上訴,但假若上訴再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他在聽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計算入刑期。

CACC58/2023(DCCC74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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