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委會委員涉披露個案資料、招攬生意 藉公職不當行為罪成 判囚兩年半

醫委會委員涉披露個案資料、招攬生意 藉公職不當行為罪成 判囚兩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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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身兼醫務委員會業外委員的事務律師劉慧兒,涉於審議個案時獲取病人資料,再游說該病人聘請她、向一名醫生提出民事索償,並要求支付 58 萬元律師費。廉署起訴她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被告早前被裁定罪成,周五(25 日)被判囚兩年半。

辯方求情指,被告早於 2021 年被起訴、2023 年 7 月才迎來裁決,當中存延誤,而她的父母健康堪憂,被告亦可能失去律師資格,更因案患上嚴重抑鬱。

法官譚思樂判刑時指,她於參與公職服務時干犯本案,其良好背景不構成減刑理由,但接納本案因疫情延誤,以及辯方承認大部分案情,給予共 6 個月刑期扣減。

醫委會回覆指,尊重判決,又指委員一向恪守保密責任的原則。
醫委會:尊重判決、委員一向恪守保密原則

醫務委員會回覆《法庭線》指,尊重法院的判決,又指醫委會遵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處理投訴人的個人資料。

發言人續指,一向以來,委員恪守對投訴人個人資料保密責任的原則。此外,負責處理投訴的委員須根據《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作出利益申報。

辯方稱裁決於被告屬「災難性」
望判處緩刑

案件周五在荃灣法院大樓(暫代區院)判刑,被告今年 7 月被裁定罪成,至今還押約一個月。

辯方指,被告早於 2021 年被起訴,但延至 2023 年開審,同年 7 月才迎來裁決,認為當中存顯著的延誤;並指根據精神科及心理報告,被告更因聆訊過程患上嚴重抑鬱症,明白法庭要作出處罰,但希望平衡被告的需要。

辯方續解釋,本案僅涉一名受害人,犯案行為與被告過往的良好品格不符,於被告而言,裁決屬「災難性」(catastrophic),她將面對紀律聆訊、可能會被除名,加上父母健康狀態堪憂,「可能隨時逝世」,故被告承受巨大的焦慮和擔憂,在本案亦沒有任何實際經濟得益。

辯方重申,被告經多年努力終考取律師資格,亦享有良好名譽,「非常悲傷的是,她的事務律師生涯很可能結束」,如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望法庭考慮其精神狀態,判處緩刑,形容她已經深切地上了一課。

被告獲香港醫務委員會的前主席、前香港律師會會長周永健等撰求情信,其女兒亦到庭支持。被告於應訊欄中一直掩面哭泣。

法官指履歷出色
不構成減刑理由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沒有案底,過往有出色的履歷,她為家中經濟支柱,本案已不可逆轉地損害其聲譽,然而,官認為被告雖有良好背景,參與許多公職服務,但正因為她參與公職服務才干犯本案,故不予任何刑期扣減。

法官續指,被告損害了醫委會的投訴機制,考慮所有求情內容後,以監禁 3 年為量刑起點,惟考慮本案因疫情而存延誤,雖然並非法庭的過失,考慮到被告因此承受額外的壓力及財政負擔,予以 3 個月刑期扣減,而就辯方於審訊間承認大部分案情,再給予 3 個月刑期扣減,總刑期為兩年半監禁,另表示相信被告可繼續接受精神相關的治療。

控方早前開案指
被告藉公職便利招攬生意

主控官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曉敏。控方早前的開案陳詞指,被告於 2012 年至2018年任職醫委會業外委員,同時任職於方氏律師事務所,期間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曾向她轉介兩名病人,他們投訴醫生黃漢威手術失當、導致其患上「空鼻症」。涉案事主李守義同樣在黃施行手術後患「空鼻症」,向醫委會投訴他專業失當。

開案續指,被告於審議個案時取得事主的資訊,及後致電社區組織幹事彭鴻昌、要求彭轉介事主,3 人會面時,被告再向事主指自己曾代表其他病人向黃申索,遊說他聘用自己。事主一度答應,方氏律師事務所向他發出約 71 萬港元發票,當中約 58 萬元為被告的律師費。

法官早前書面判詞指
被告理應知道行為嚴重、裁定罪成

法官譚思樂早前頒布的書面判詞指,被告於審議個案時獲取病人資料,又向社協幹事披露其資料,而被告在盤問下更承認違反保密的職責,官認為其行為令公眾對醫委會投訴系統失信心,而經驗豐富的被告理應知道行為嚴重,她卻藉此獲取個人利益,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劉慧兒(現年 65 歲),被控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控罪指,被告於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23 日間,身為醫委會業外委員,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做出不當行為。

DCCC51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