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指在荔枝角收押所還押時,向兩名還押人士提議,自編自導藏械及藏毒案,待兩人向警方提供情報以換取減刑。該男子與 3 名同伙早前承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案件周三原定( 2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
暫委法官李志豪指,他不能數清楚資金流向,關注各被告曾收取或處理多少錢,又關注各被告在案中的角色及行動。控方澄清後,官指需時考慮判刑,將案件押後至 5 月 29 日,期間 4 名被告須還押。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男子被指在荔枝角收押所還押時,向兩名還押人士提議,自編自導藏械及藏毒案,待兩人向警方提供情報以換取減刑。該男子與 3 名同伙早前承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案件周三原定( 2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
暫委法官李志豪指,他不能數清楚資金流向,關注各被告曾收取或處理多少錢,又關注各被告在案中的角色及行動。控方澄清後,官指需時考慮判刑,將案件押後至 5 月 29 日,期間 4 名被告須還押。
民主派初選案周四(17 日)展開第四日上訴聆訊,雙方完成刑罰上訴陳詞。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稱將在 9 個月內頒下判決。早前出獄的岑子杰到庭旁聽;散庭時,梁國雄、林卓廷向旁聽揮手,楊雪盈則露齒笑。
被告方爭議刑罰分級、量刑起點過高,指梁國雄、林卓廷、黃碧雲不應被裁定為「積極參加者」,其中,大狀沈士文力陳,林、黃沒有公開支持謀劃、「幾乎保持沉默」,兩人面對的 7 年量刑起點,有如指他們的角色等同同案更激進的被告,原審實屬錯誤。
被告方又爭議減刑因素,如陳志全、何啟明任公職多年,應獲更多減刑;鄭達鴻一方指,其量刑起點應與同屬公民黨的譚文豪有別;鄒家成、黃子悅另涉暴動案,代表大狀指原審分期執行判刑,對兩人是沉重打擊、毀滅性。
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的《國安法》在香港實施 5 年,強調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奉行普通法的香港法院,如何處理兩者法律原則和詮釋的衝突或不一致?本地國安法律與機制持續加強,法院對政府的主張又有何取態?
《法庭線》整理比較近期的案件,顯示法庭大部分情況接納政府的主張,例如上訴庭在「《願榮光》禁制令案」,指出就特首發出證明書,法院應對行政機關的判斷「予以絕對遵從」;在挑戰沒有獄中減刑的司法覆核案,原訟庭亦認同,新做法並非額外懲罰,甚至「有助更生」。
在少數案件,法院肯定普通法的原則,亦劃出內地法律適用的界線。例如終審法院在「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重申,公平審訊的權利是最重要,控方若堅持引用「公眾利益豁免權」或需考慮撤控。
可見未來,預計仍有一些爭議待解決。例如在「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控辯爭議顛覆罪條文中「非法手段」的詮釋,該上訴案將於今年 7 月中開始,在上訴庭聆訊。
國安法五年系列報道 第二篇(共三篇,連結見文未)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內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以「圍魏救趙」,營救被圍堵的示威者,被控暴動,分成多案處理。案發時不足 21 歲青年經審訊後定罪,被判囚 60 個月。他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僅就後者獲批許可,上訴庭早前裁定青年上訴得直,減刑 3 個月至 4 年 9 個月。
上訴庭周五(7 日)頒下判詞,拒納上訴方指,上訴人沒有因年輕而獲得額外扣減。至於上訴方認為,同案 3 名被告分別攜有鐳射筆、噴漆和打火機燃料,但上訴人只是管有外科口罩和手套,卻被原審法官歸入中度罪責的類別,指潛在的傷害性而言有很大差別。
法官指出,這些被告「全部被冠以中度罪責也是無可厚非的」,但問題是原審沒有以相關的意圖歸類,而是以物件性質歸類,「就潛在的破壞或殺傷力而言,口罩和手套又明顯與雷(鐳)射筆、噴漆和打火機燃料有些分別」,故上訴庭認為,上訴人的刑期應比同案 3 名被告略低。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內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以「圍魏救趙」,營救被圍堵的示威者,被控暴動,分成多案處理。案發時不足 21 歲青年經審訊後定罪,被判囚 60 個月。他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僅就後者獲批許可,周四(20 日)在上訴庭聆訊。
上訴方指,原審對同案另 3 名不足 21 歲被告給予減刑,惟上訴人沒有,但他們都同樣因年輕,不幸受社交媒體影響,誤信「圍魏救趙」。上訴方又指,上訴人案發時僅攜一個未開封外科口罩、和一隻 3M 手套,對比同案其他被告案情,認為他的刑期過重。
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聽畢雙方陳詞,退庭考慮約 20 分鐘後,裁定青年上訴得直,減刑 3 個月至 57 個月,書面理由將於 6 個月內頒布。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45 名罪成被告被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10 年。法官在判詞指,有 8 人具真誠悔意、重犯機會低,「相信」當局在衡量是否給予獄中減刑時會予以考慮。
不過《法庭線》12 月中開始向約 20 名服刑被告的親友或相關人士查詢,獲悉至少有 10 人已接獲懲教署通知,經評估後確認不會給予獄中行為良好減刑,他們將未能提早獲釋;亦有人稱不願透露情況,或指未做評估等。
懲教署回覆時引馬俊文司法覆核案判決,指法庭同意必須將國安視為最重要因素,並給予適當考慮;又指署長一直依法和按既定機制處理有關個案,而不轉介個案予監管釋囚委員會是考慮到國安重要性的預防措施,「亦有助相關囚犯改過自新…也不能被視為對囚犯的懲罰」。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45 名罪成被告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10 年,《法庭線》按已還押日子等推算,被告將最早於明年、最遲至 2032 年出獄,而當中 18 人已完成三分之二刑期,若他們在服刑期間,獲獄中行為良好減刑(按例最多減三分之一),有望於短期內獲釋。不過在「23 條」後,就國安罪服刑者未必獲獄中減刑。
該 18 人之中,郭家麒、范國威、王百羽、吳敏兒、張可森、朱凱廸、岑敖暉及楊岳橋 8 人獲法官在判詞指具真誠悔意、重犯機會低,法庭「相信」當局在衡量減刑時會予以考慮。
懲教署未有正面回覆上述被告會否獲減刑,指署長會考慮實際情況及所有相關資料和因素,嚴格依照法律、公平公正地處理。
主稿|港首宗顛覆案判刑 戴耀廷囚10年 官裁4人屬首要分子、三級罰則不完全適用
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45 名罪成被告將在 11 月 1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判刑。本案是香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條文設「首要分子」、「積極參與」及「其他參與」3 個刑期分級,其中兩級設有監禁 10 年及 3 年的刑期下限。
3 名指定法官首先須決定是否採納刑期分級;若採納,將須裁定被告屬於哪一級,再決定量刑起點。減刑方面,認罪的 31 人將獲最多三分一扣減,不過「呂世瑜案」已確立不得減至低於級別下限;而從犯證人可獲額外減刑,並可減至低於下限。此外,因應「23 條」新規定,國安罪行被告未必能獲獄中行為良好減刑。
各被告求情時已闡述對於法庭量刑的立場(見內文表),他們至今已還押 70 天至逾 3 年 8 個月,扣除還押日子後,尚有多久才復得人身自由,備受關注。
47人案|失摯親、成婚、隱退 逾3年半保釋與還押 高牆內外的他們經歷了甚麼?
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時任主席張敬生、學生會會長郭永皓,及兩名評議員杜林丞亨和容頌禧,被控《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4 人承認交替控罪「煽惑有意圖傷人」,被判監禁兩年,今年 9 月刑期上訴得直,減至判囚 15 個月。
3 名上訴庭法官周五(11 月 1 日)頒判詞,形容原審量刑原則牢固、完善,認同 4 人的煽惑行為可致騷亂再度爆發,但指接納本案的煽惑是單一事件。至於會議經網上直播,判詞指認同是加刑因素,但認為控罪是煽惑本地人針對警察,原審似乎著墨過多在國際因素。
對於原審指議案與評議會事務無關,4 人利用場合煽惑屬於濫用職權,上訴庭引港大學生會憲章,指宗旨之一是要推動學生關注社會議題,故討論刺警事件本質上是正當的,只是 4 人在該場合作出煽惑。
2019 年 10 月 1 日,多區發生堵路及警民衝突,9 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等全部罪成。除其中一人沒有依期歸押外,其餘 8 人被判監禁 4 年 7 個月至 5 年。3 名被告不服定罪、刑罰等提上訴,案件周四(24 日)於高院處理。上訴庭即日駁回 3 人定罪上訴,當中一名男生則刑期上訴得直,獲減刑 3 個月。
獲減刑的男生,之前被裁定暴動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 5 年,當中包括因管有鎚和伸縮棍而被加刑 3 個月。上訴方陳詞提到,沒有證據證明他曾在暴動中使用武器,同案其他被告亦管有武器,但只有男生被加刑 3 個月。
律政司一方之後指,不堅持要保留他被加刑的 3 個月,另提及原審法官沒交代,對上訴人及同案其他被告的判刑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