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認藏毒等5罪囚10月 辯方指用錯方法解壓望輕判 官:格外開恩定遭覆核

醫生認藏毒等5罪囚10月 辯方指用錯方法解壓望輕判 官:格外開恩定遭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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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被告因疫情後工作量龐大而吸毒

辯方求情時稱,戒毒所報告確認,報稱醫生的次被告陳浩霖並非「癮君子」,報告介紹被告的成長背景、職業歷程等,提及被告因疫情後工作量龐大(unbearably heavy)而服食危險藥物,選擇了錯誤方法緩解壓力。

辯方強調,他身上僅搜出少量毒品,其他均鎖在酒店房間的夾萬,其護士男友亦不知道夾萬密碼,強調被告小心安置毒品,沒有向外流出。

辯方:還押 8 周已受教訓

辯方形容,被告的成長經歷在「世俗眼光嚟講相當唔錯」,指他於醫學院畢業後在公立醫院工作,獲得專業資格,惟他「好唔好彩採取錯嘅方式」解壓 。

辯方續稱,被告共還押 8 周,「一個咁好成長背景,有份受到人哋尊崇嘅職業,對佢嚟講已經係好大嘅教訓」;強調他以往奉公守法,已有悔意及洗心革面,承諾本案後會繼續參與義工,望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

官:被告對社會有相當大貢獻

裁判官林子康關注,若法庭格外開恩,判處偏離更高法院定下的原則及指引,明顯是原則上出錯,「給予被告人一個假希望,相信必定會被覆核」。辯方遂稱明白,但仍盼法庭判處最輕刑罰。

官判刑時稱,被告為有正面良好品格的專業人士,「對社會講得上有相當大的貢獻」,家人、同事等人均為被告撰寫多封求情信,望法庭輕判。

官續指,就本案第四項控罪,被告管有的冰毒高達 20 克,根據案例,量刑起點為 12 至 18 個月。官又指,首被告與次被告雖然同住酒店房間,但次被告將毒品鎖在夾萬內的說法,獲首被告的警誡會面支持。官認為,沒證據顯示涉案毒品有分發的風險。

官另引述辯方指,次被告在的士中遭截獲的毒品,是從其住所中取出,與酒店房內的毒品,並非同一事件,故刑期分期執行,判次被告面對的 5 項控罪,監禁 11 個月;考慮其正面良好品格,減刑一個月,總刑期為 10 個月。

首被告承認1罪
次被告承認5罪

被告為柳國豪(31 歲,報稱護士)和陳浩霖(32 歲,報稱醫生);首被告早前認罪,判罰款 5000 元。

柳承認一項「管有第 1 部毒藥」罪,被指於 2024 年 3 月 26 日,在九龍油麻地登打士街 8 號外,管有毒藥表第 1 部所列毒藥,即 1 個錫紙包載有合共 8 粒片劑內含他達拉非,和 2 個錫紙包載有合共8 粒片劑內含昔多芬。

陳浩霖承認 2 項「管有危險藥物」、2 項「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及 1 項「管有第 1 部毒藥」。

陳被控於 2024 年 3 月 26 日,在九龍油麻地登打士街 8 號外,管有危險藥物,即 1 個膠袋載有 0.06 克固體內含甲基苯丙胺,和 1 個膠袋載有 2.25 克結晶體內含有 2.24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同日同地,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或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即一個有一枝玻璃管的玻璃瓶。

陳另被控於同日,在紅磡德豐街 20 號九龍海逸君綽酒店某房間管有危險藥物,即 1 個膠袋載有 9.90 克結晶體內含有 9. 73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1 個膠袋載有 11.4 克結晶體內含有 11.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1 個膠袋載有 8 粒片劑,合共含 1.35 克 3.4- 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和 3 個塑膠瓶 ,合共載有 155 克液體內含有 153克γ- 丁內酯;同日同地,管有毒藥表第 1 部所列毒藥,即 4 個錫紙包合共載有 16 粒含有昔多芬的片劑;以及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或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即一個有三枝玻璃管的玻璃瓶。

KCCC82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