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和乘客爭執,被警員拘捕時疑被「箍頸」,其後頸椎移位致全身癱瘓,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周四(26 日)進行第 16 日研訊。
庭上傳召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梁漢邦。梁受警員林偉榮的代表律師委託,撰寫醫療報告。梁表示,不同意 2018 年研訊中,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李淵粦的報告,指陳頸椎移位是由警員「箍頸」的旋轉力所致。梁認為,是陳和乘客爭執間,「後腦硬著地」跌倒的向前「屈曲力」所造成,「會係成件事唯一一個可能。」
梁又指,若警員的動作要達至頸椎移位,當刻需有「提起七個人嘅力」、且力度向前,故不相信警員有足夠力量。梁推斷,頸椎受傷是由 11 月 11 日跌倒所致,惟真正脫位時間則為 11 月 13 日(入院兩日後)。研訊周五續。
第 16 日研訊|警司指警員動作不屬建議技巧但程度合理 與學院不一致非不恰當
專家證人:跌倒後頸部向前屈曲
庭上傳召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梁漢邦。梁受警員林偉榮的代表律師委託,撰寫醫療報告,當中參考了診治醫生的醫療報告、2018 年研訊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李淵粦撰寫的醫療報告等。

梁引述李淵粦指,頸椎脫位是「向後伸、加上旋轉」所致,梁稱「根據所有文獻顯示, 旋轉唔係最重要因素」,而是「頸部向前屈曲」。他又指,任何曾做脊髓手術的醫生,皆會同意小面關節脫位,是因屈曲造成,故不同意李淵粦報告的結論。
梁之後補充,某程度同意李淵粦指,旋轉力重要,但前提是必須有向前的屈曲力出現,「呢個力無出,無論你點旋轉,都唔會有脫位」。
庭上播放西隧 16 號收費亭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陳、乘客及西隧職員倒地。梁解釋,可以看到陳背部著地、「兩腳遞起」,「roll over (捲過)自己上半身」。梁又引述在日前研訊中,西隧職員指,跌倒時兩人壓在陳的身體上,及日籍乘客供稱跌倒時,「將手墊在(陳)的後尾枕」,稱此動作會加劇頭部向前的力量。
梁補充,即使日籍乘客沒有此動作,三個成人的體重,加上陳後腦硬著地,已遠超令頸椎脫位所需的力量,「會係成件事唯一一個可能,造成(頸椎)雙側小關節脫位」。
梁解釋,陳的頸椎第五至六節頸椎「右邊完全脫位」、「左邊半脫位」,該力量應為從後向前、以胸前左方為中心旋轉,即要「向前屈、再旋轉,會甩咗右邊(小面關節),進而甩埋左邊」。
專家證人:頸椎受傷、不穩定下
任何一刻皆會脫位
根據李淵粦的報告,和乘客爭執跌倒,為陳第一次受到外力,其後被警員拘捕後又受到三次外力。梁在其報告提出,陳在脊椎沒有固定下被抬上擔架床,應為第五次接受外力,且陳入院後從擔架搬至醫院床,及在進行檢查時亦有可能接受外力。
梁的報告指出,「在椎間盤韌帶曾撕裂、頸椎不穩定的情況下,簡單抬頭或轉動頭部會是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致頸椎脫位。梁指出,意思並非將責任轉嫁至陳,頸椎受傷後未必馬上脫位,但其後「任何細小時刻都可以甩,包括過床」。
梁續指,不幸地,就陳的個案,在嚴重表徵出現前,沒有任何臨床證據顯示頸椎出現問題;在未脫位前的「黃金時間」,沒有為陳採取頸椎保護措施。
報告指,鑑於陳於 11 月 11 日,於警車前跌倒能自行起身、能走上警車樓梯,顯示肌肉能力並無受到太大損傷;根據醫療紀錄,陳於 13 日前並無發現神經嚴重受損、亦無報稱頸部疼痛,而頸椎脫位漏診機率小於 0.5%。
梁總結,頸椎脫位因 11 月 11 日陳向下摔倒造成,而頸椎脫位出現的時間應為 11 月 13 日早上 11 時,即陳入院 2 日後,指出頸痛、四肢無力時。
梁於庭上展示,陳分別於 11 日在急症室、及 13 日骨科醫生照的 X 光片,後者能清晰看見頸椎脫位。在調整前者的光暗後,梁指出頸椎無明顯移前,結合陳當時四肢仍有活動能力,故確信 11 日未出現脫位。
梁同意骨科醫生黃振江早前供稱,急症室 X 光片「睇唔清楚」。梁指,當時臨床症狀未有顯示陳頸部明顯受傷,能理解為何急症室沒有重新照 X 光。
專家證人:警員動作最多致骨折
至於李淵粦指,脫位由警員箍頸時旋轉所致,梁則指若警員當刻有「提起七個人嘅力」、且力度向前,才可致頸椎脫位;但假設有同樣重量的力量,若是向後拉,「唔單止唔可以令佢甩,更加會令甩左嘅頸復位」,即顱骨牽引術的原理。
研訊主任關注,警員「箍頸」的旋轉動作。梁解釋,由於是由警員「扭」,旋轉軸心在警員身上、即陳的後方。當旋轉軸心在後,一邊的小關節會向前、另一邊向後;小關節的設計令向後會「鎖死」 ,所以不會移動。故警員動作「最多就係(引致)骨折」。
專家證人料陳跌倒時腦震盪
梁指,根據陳盈康(陳輝旺女兒)供詞,陳生前思想正常,而其他證人則指陳語無倫次。他形容陳作為一名 65 歲男子,嘗試逃離 2 名強壯警員;被鎖上手銬時走向的士位置,相信當時陳思想混亂。「由揸車接客到亂得咁犀利,呢個 moment 未被帶上(警)車」。梁指出,能造成如此嚴重的腦部創傷,唯一解釋是跌倒時產生腦震盪所致,可見力度之大。
有陪審員指出,陳當時神智混亂,為何能將的士從收費亭駕駛到西隧行政大樓。梁解釋,陳的神智情況不穩定,一時亢奮、一時疲倦,此為腦部受撞擊的表徵。陪審員指出,陳被帶上警車時表現疲倦。梁引述陳入院醫療紀錄,指陳可能於 24 小時內曾出現嚴重心肌受損,並推測在拘捕時可能曾有心臟病發,而疲倦為症狀之一。
專家證人:最重要非警員接觸位置
而是損傷實質證據
有陪審員關注,報告並無提及太多關於警員帶陳上車的動作,而該動作多少對陳的頸椎亦有傷害。梁指,最重要的並不是警員接觸的位置,而是損傷的實質證據,「我唔評論警員嘅行為係點、亦唔理解(警員)臨時改變說法嘅原因同實際係點」,且指出片段清晰見到,警員的手橫跨陳的前胸和頸部。
梁續指,急症室、內科醫生均沒有發現接觸性創傷,而法醫的解剖報告指出,陳身上有皮膚擦傷,但常見「箍頸」會受傷的舌骨、甲狀腺,則沒有發現損傷。他總結,若是「箍頸」後沒有軟組織受傷、但導致頸椎脫位,「無論作為常人,定係頸椎醫學專家,我都覺得難以相信」。
專家證人:不信警員有足夠力量致脫位
陪審員引述梁指,警員「箍頸」要達至脫位需有提起七個男人的力量。梁解釋,當時警員動作要達至脫位,需要有提起七個人力量的「伸展力」,惟香港舉重運動員的紀錄保持者為提起 140 公斤重量,「我唔相信佢(警員)有足夠力量」。
他指,以陳 65 公斤的重量,要抽起陳,至少需要有提起 70 公斤的力量;要如片段所見,一秒將陳抽起,可能需有提起 100 公斤的力度。對於警員曾稱以單手抽起,梁則指「就算佢話兩隻手抽,我都覺得無乜機會」。他類比,「屋企最細嘅洗衣機差唔多 70kg,放曬嘢嘅雙門大雪櫃100kg」,故指當時警員的力度不足以令頸椎脫位。
陪審員關注,陳頸椎受傷當刻,身邊的人會否察覺到其痛楚。梁指,要陳指明亦是困難的,「正常人會覺得係頭部創傷」,此亦與陳申訴頭部創傷、肩膊痛楚亦吻合。研訊周五續。
案件由裁判官與 5 人陪審團審理
死者陳輝旺於 2012 年 12 月 12 日去世,終年 65 歲。
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2 男 3 女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軒、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死者的兩名女兒列席,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Neville Sarony)代表。
被列作利害關係方的警務處及消防處,由律政司延聘的大律師倫德亮及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由大律師馮國礎及大律師陳偉志代表。
事發時現場 3 名警員同列作利害關係方,警員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謝祿英代表,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警長羅偉民由大律師吳美華代表。
CCDI-477/2013(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