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輝旺死因研訊|第二名專家證人指 頸椎移位最可能發生於警員第一次控制時

陳輝旺死因研訊|第二名專家證人指 頸椎移位最可能發生於警員第一次控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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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漢邦:陳或如泰拳運動員般
比賽時不感痛楚

庭上先繼續傳召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梁漢邦。代表警員林偉榮的大律師謝祿英提及,陳向後跌後很快起身攻擊乘客。梁指,當刻陳瞬間起身,反映的是沒有嚴重神經受損,但已造成頸椎結構性損傷。

謝又指出,陳當時專注攻擊另一人,故當刻或沒有關注到痛楚。梁同意,指自己身為泰拳理事會醫療顧問,比賽中常見運動員滿臉是血,但沒有一個會表示痛楚,「反而會話自己無嘢,要求繼續比賽」,認為陳當時類似這種情況。

梁:沒「箍頸」常見傷痕
反證警員動作不能致其頸椎受損

梁日前作供指,解剖報告中,陳的舌骨、甲狀腺,即「箍頸」常見的傷痕,並無受損。謝指出,是否能以此反證,警員林偉榮的動作不可能導致陳頸椎受損。梁同意,且指出解剖的醫生高永富有特別關注這兩個部位,相信「佢寫報告背後係講緊呢一件事」。

梁:未能接受另一專家看法

謝於庭上展示,2018 年研訊時專家證人李淵粦的醫療報告。李的報告指,頸傷「最可能發生在死者首次被控制和施力上警車時」,因陳掙扎,但其頸部被箍緊,可輕易施加轉動和伸展力。當時陳的頭部及頸部以同一速度「有任何自由動作,但其身體卻受到妨礙時」,致頸椎損傷。

梁回應稱,未能接受李的看法,因閉路電視未能看到陳的頭部和身體,有以相反方向旋轉,而因警員的手臂在陳頸前,認為陳的頭部無法屈曲。謝指出,片段中並無看到陳的下身被固定,而頸部被扭動的情況,梁同意。

李淵粦於 2024 年 4 月 12 日,撰寫另一份回應梁專家意見的報告。謝指出,報告引用的文獻中,提及「挫屈」造成的損傷。梁認為由於挫屈傷害由壓迫力造成,而「箍頸」則為壓縮力,因此與本案無直接關係。

謝又指出,李的報告亦有引用由伸展力及旋轉所致的頸椎受傷案例,惟案例中發現前縱韌帶撕裂、骨折、小面關節移後,和陳的情況並不相同。梁同意,又指這可以是反向推論,如文獻中伸展力所致的損傷和陳不一致,或可論證在陳的個案中「無一個向後伸展力」。

李淵粦:陳不可能因跌倒受嚴重傷害

庭上傳召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李淵粦。庭上讀出李於 2013 年 11 月、2014 年 10 月撰寫的醫療報告。第一份報告指出,陳跌倒後,可以用左手臂「箍」 乘客肩膊、被鎖上手銬後「強而有力掙扎」,可見當時陳不可能受嚴重傷害。第二份報告則指,頸椎移位「不可能在沒有外傷的情況下發生」,及重申最有可能於警員第一次控制陳時發生。

第三份於 2024 年 4 月 12 日撰寫的醫療報告,則為回應梁漢邦報告中的結論。李指出,梁的報告有以下要點:只認可「屈曲分離性損傷」為小面關節脫位致傷機制、及陳的頸椎曾有兩度損傷。李表示,「屈曲分離為唯一致傷機制」的概念,於近期文獻屢受質疑,而梁亦沒有提及旋轉作為「致傷機制一部分的重要性」。

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李淵粦。
梁的報告中包含多項假設

李指,頸椎受傷大多數不大可能是頸部過度屈曲造成,而更似是頸部挫屈所致。李又指出,梁的報告中包含「多項假設」,包括頸椎撞擊地面、頸椎在受傷後一段時間才出現四肢感覺功能全失。

李淵粦:解剖報告指有骨折
代表骨頭曾受傷

研訊主任關注,陳的頸椎第五至第六小面關節右邊全脫位、左邊半脫位的傷勢如何造成。李表示和梁意見一致,是由外力施加所致。李解釋,生物力學有兩個學說,可解釋陳的致傷機制,一為單一方向力量致頸椎過分向前屈曲,為梁所採納;二則為自己採納的,「多重方向的力量施諸於不同頸椎位置」。

李引用驗屍報告,指出報告中提及,頸椎第五至第六節結締組織破裂,原文為「 disruption」,慣用理解為「爛晒」,即第五至六節關節完全失去軟組織連繫,而報告中並無提及到前縱韌帶是否仍完整。報告亦指出,第五節小面關節有骨痂、即新骨頭生長,代表受傷曾致骨折。

李:兩學說是醫生間學術討論

李指出,他和梁觀點的最大分別為,「佢好清楚個力邊一點開始、點樣走向、停喺邊度」,而自己對於上述皆不能肯定,「exact biomechanism is not known(不知確切的生物力學機制)」。

李又認為「點解要將陪審員帶到去兩個學說嘅爭論」,「呢啲學術討論係每個星期六,骨科同事開會之中(去討論),唔係咁簡單」。李認為,應該是先討論是否有很大的外力加諸於陳的頸椎,後再試圖以已知生物力學理論解釋其傷害,而非「不斷爭論傷害係嚟自邊個機制、邊個學說」。

李:陳跌倒時臀部而非頸椎著地

李就陳跌倒及後來繼續與乘客拉扯的片段作分析,指出陳在收費亭跌倒時,臀部、盆骨和髖關節低於膝關節,因此應為臀部而非頸椎著地。李續引述梁指,陳雙腳抬起,「如果雙腳抬起,而盆骨無掂地,咁陳就變成跳霹靂舞」,即以胸椎上端至頭頂支撐體重。

就陳跌倒後向左轉身,李指出是基於陳主動的行為,並不會造成頭與身不同步轉向,所致的頸椎受傷。他又指,陳當時是躺在平面而非路緣上。

李:陳跌倒後曾倒車、轉頭

李又指出,陳起身後拉扯日籍乘客太太,亦有以雙手用力控制日籍乘客左肩,即代表需按住乘客肩膀,動作非容易做到。李再指片段中,其後陳仰頭、雙手舉高,並表示若陳當時頸椎受損、處於非常不穩的情況下,「我唔相信佢做到喺鏡頭做到嘅動作」,他再特別指出,陳倒車時將頭轉後,對於頸椎有受傷的人是最危險的動作。

李淵粦:不同意梁所指「最後一根稻草」

李又引述梁報告指出,陳於 13 日早上,可能簡單抬起或轉動頭部,成為「壓倒駱駝地最後一根稻草」致脫位。李回應,想像不到陳被兩名警員拘捕時把陳按在地上,沒有成為那根稻草,「反而要等到 11 月 13 日早上(在)安全舒服嘅病床(才脫位)」。李又指,被拘捕後,陳仍不需攙扶地行走、被警員馬振康抓住手臂時,陳仍奮力掙扎。

關於陳被拉上警車時,警員林偉榮的動作,李指庭上分別聽到「掂」、「箍」等描述,以他理解是意圖量化該動作的力度。李則指自己會以「手臂環繞頸(arm round neck)」描述,避免對力度的主觀解讀。

李:不相信林靠左手
承擔陳大部分重量

李引述警員林偉榮及馬振康證供,當時陳的體重有四個支撐點,分別為林的左手、右臂、右腿,及馬扶著陳下身。

李觀察,陳的頭頸從向前彎、水平狀態,再向上拉扯下變得垂直,身體呈垂吊姿勢。在林向上拉扯後,使陳雙腳離地,林繼而以旋轉動作將陳拉上警車。

李推測林當時站在警車內彎腰,以左手接觸陳左肩、再一拉其外套,然後右臂環繞陳的頸;李觀察,當陳的頭向上被提起時,林的頭亦有向上。他續指,若林當時右腿頂著陳後方,所造成的阻力只會更容易「製造不同步(頭部和身體的相對活動)」。

李補充,陳頸部被林手臂環繞時,陳的頭部向前仰、或向後屈曲,取決於頭後方是否有空間,此是無法透過閉路電視觀察的,「唔覺得我應該肯定(頭部位置)」。

李:可間接看出警員力度

李指,不相信林稱,靠左手承擔陳大部分重量、而右手承擔很少。馬控制陳時曾退後,令支撐陳的力度減少;馬當時一手在陳手踭以下、一手在手銬上,對承擔陳下身重量「一啲幫助都無」,故認為大部分懸吊陳的重量皆來自林。

李再指出,林將陳拉上警車便為一個旋轉的動作;從林兩度拉扯陳的外套,仍無法將陳的腳帶進車內,便可間接看出林左手使用的力度有多少。研訊周三續。

案件由裁判官與 5 人陪審團審理

死者陳輝旺於 2012 年 12 月 12 日去世,終年 65 歲。

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2 男 3 女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軒、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死者的兩名女兒列席,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Neville Sarony)代表。

被列作利害關係方的警務處及消防處,由律政司延聘的大律師倫德亮及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由大律師馮國礎及大律師陳偉志代表。

事發時現場 3 名警員同列作利害關係方,警員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謝祿英代表,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警長羅偉民由大律師吳美華代表。

CCDI-477/2013(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