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輝旺死因研訊|骨科醫生證人李淵粦:陳被武力帶上警車 致頸椎移位、神經受傷

陳輝旺死因研訊|骨科醫生證人李淵粦:陳被武力帶上警車 致頸椎移位、神經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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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淵粦:武力帶上警車
致陳頸關節移位及神經受損

庭上周三繼續傳召第二名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李淵粦作供。

李指出,陳輝旺事發時涉及整個體重的抗衡,指陳被整個人提起旋轉,故很大機會導致頭和身不同步移動,引致頸椎傷害。

李認為,陳的頸椎第五至第六小面關節脫位,並不是因外力直接於兩關節之間施加,而是間接的力量;只要其身體被控制、頭被扭,哪一節關節承受最大力量都可致脫位。

李總結,聆訊的爭議在於比對「陳向後跌」及被「武力帶上警車」的兩個事項。前者造成頸椎筋腱損傷,但小面關節沒有移位;而後者則是引致小面關節移位及頸椎神經受傷的原因。

李又指,梁亦同意陳的頸椎傷害不是「transaction」(截斷),即陳的頸椎雖然受損,但和受傷以下的身體部位之間,仍有神經傳導。

李:陳離開警車
「好似一塊板咁俾人扶起」

庭上播放,陳離開警車的片段。李指,「無辦法明白點解陳被帶上警車唔係坐座位」;有警員在車內扶起陳,陳站起時「左搖右擺、搖搖欲墜」,需有人扶持才可站穩,無人扶持時陳便從警車跌倒地上、一直躺地。

李續指,直至有警員扶陳的背後,陳才能坐起身,警員移開後陳就再次倒地。

李指,正常人被扶起,上身及重心會向前,後腳再使力自行站起,惟陳當時「好似一塊板咁俾人扶起」。在陳被帶至擔架床時,陳的雙腳仍在警車,不自主地被移上擔架床。

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李淵粦。(資料圖片)

李:另一專家證人
以事後知識嘗試畫第六關節

研訊主任關注,第一名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梁漢邦曾供稱,若陳輝旺是因為警員動作致頸椎脫位,陳在躺地時無法做到「提臀」。

李回應,只要不是「截斷」的傷害,神經仍有傳導,應該有機會做到;又指出陳當時雙手被手銬反鎖,腳亦有活動,故認為陳的下肢活動「無咩意識」,而「提臀」則為精準控制下做出的肌肉活動。

研訊主任問,梁漢邦提出若警員動作致脫位,似乎有 3 個特徵和證據不吻合,包括頸椎不會在沒有骨折的情況下脫位、前縱韌帶會斷裂、且小面關節應向後脫位。

李引述驗屍報告指,陳頸椎第五至六節的骨痂便代表曾經有骨折,報告亦無提及過前縱韌帶完整。他又指,脫位是否向前則是根據致脫位的生物力學理論而定。

關於梁指出,調較陳於急症室照的 X 光片光暗後,並無察覺頸椎第五至六節有嚴重脫位,李不同意從 X 光片可以看到頸椎第六節。

李引述梁稱,梁是在有「hindsight」(事後的知識)、「加少少 imagination(想像力)」,並在得知陳頸椎傷勢、驗屍報告等資訊下,嘗試繪畫頸椎第六節關節。李重申,自己則看不到第六關節,亦認同 X 光報告所述。

李:陳全身 21 處傷痕
理解為何無法指出頸痛

李淵粦又引述看守陳輝旺警員的證供,指陳曾於 11 月 12 日(入院翌日)晚上報稱頸及腰部感痛楚,其他時候曾提及小腿、肩膊痛。李又指,驗屍報告指陳全身有約 21 處傷痕,「我理解陳點解好多次都無法正確指出佢頸痛」。

被問及為何陳在 11 日晚頸椎脫位、第二日晚上才投訴頸痛,李指出,陳入院時,「格拉斯哥昏迷指數」曾跌至 3 分(昏迷),翌日精神科醫生又診斷陳患上譫妄,所以不覺陳沒有特別指出頸痛是奇怪。

研訊主任又關注,陳若頸椎脫位,與入院翌日的肌力測試結果(上肢 4 分、下肢 3 分,滿分 5 分)有沒有矛盾。

李比喻,「電線壞左,光管依然會眨下」,頸椎受傷後,有機會仍有神經傳導,但此不代表神經完全正常。李又指出,該肌力測試結果只出現一次,其他結果皆與此不同。

陪審員引梁漢邦證供提問

有陪審員關注,梁漢邦曾指陳輝旺再次上警車時表現疲倦,是因心臟病發。

李淵粦回應,無法肯定陳當時曾否有心臟病發,但陳入院時醫生並無為他處方任何心臟藥。李則認為,情況與陳頸椎脫位、全身多處傷痕有關。李並引述救護員黃仲健供稱,陳在救護車上表現「好攰」、「好無精力」。

陪審員引述梁漢邦稱,陳的舌骨、甲狀腺,即常見「箍頸」會有傷痕的地方並無受損。

李淵粦指,不認為警員的動作會傷及氣道,而該些動作是借陳下顎骨將陳提起旋轉。李指,不會因沒有某些預期發現,而影響自己的判斷。

陪審員關注,陳的譫妄是如何導致。

李指出,陳 65 歲、有心血管毛病、腦萎縮,皆為易引發精神錯亂的基本醫學因素。李提出,當時 2012 年,「香港社會唔會有抗爭警察(的行動)」,而陳作為一名被扣上手銬的長者,選擇直接對抗警察。

李認為,陳當時精神狀態「已經係有啲損耗」,相信是因為一連串的事件誘發陳的譫妄,絕非因頭部受傷所致。

李:相信放射科醫生 X 光報告

代表醫管局的大律師馮國礎關注,陳輝旺入院時照的 X 光片,是否看不清楚其頸椎第五至六節關節。李淵粦稱,依庭上燈光及電腦螢幕,只能隱約看到第五節,看不到第六節。

李指,放射科醫生會使用精準度更高的設備檢視該 X 光片,再撰寫報告,並表示相信報告內容,以及該醫生使用軟件檢視 X 光片的能力。

代表警員林偉榮的大律師謝祿英指出,X 光報告沒有提到陳頸椎狀況,亦不能肯定放射科醫生在檢視 X 光片是否有作參考。李同意。研訊周四續。

案件由裁判官與 5 人陪審團審理

死者陳輝旺於 2012 年 12 月 12 日去世,終年 65 歲。

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2 男 3 女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軒、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死者的兩名女兒列席,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Neville Sarony)代表。

被列作利害關係方的警務處及消防處,由律政司延聘的大律師倫德亮及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由大律師馮國礎及大律師陳偉志代表。

事發時現場3 名警員同列作利害關係方,警員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謝祿英代表,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警長羅偉民由大律師吳美華代表。

CCDI-477/2013(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