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欺詐案 周達權認有份批核「力高」職員開支 同意是否申牌照非黃偉強管

黎智英涉欺詐案 周達權認有份批核「力高」職員開支 同意是否申牌照非黃偉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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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被控兩項欺詐罪,周三(25 日)踏入第 12 日審訊,控方證人、前壹傳媒高層周達權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力高」與壹傳媒,使用相同採購申請表,周稱部分字眼有出入,「唔可以話係一樣,我覺得大致相同」。周又承認,「力高」員工申請利是開支,自己作為壹傳媒高層有份簽名批核,稱屬「常規做法」。

周又供稱,黃偉強一直與科技園聯絡、處理牌照申請,當被問及由誰負責公司牌照事宜,周一度支吾,後同意申請牌照屬重大決定,應否申請並非由黃管轄。案件周四(26 日)續審。

辯方指力高採購申請表與壹傳媒一樣 周指大致相同

周達權周三繼續接受代表黃偉強的辯方資深大律師黃佩琪盤問。辯方指,周於 2012 年曾要求黃偉強等人策劃採購流程系統,周初時表示不記得,閱畢相關電郵後同意辯方說法。辯方續指,壹傳媒集團的採購政策,適用於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力高」,周回答「佢哋(力高職員)會盡可能 follow policy(遵守)」。

辯方追問周曾否下指令,稱相關採購政策不適用於「力高」,周表示沒有。辯方續指,「力高」的採購申請表格式、文字及內容,與壹傳媒的申請表一模一樣。周回答指「力高」的申請表上沒有「PO number」等字眼,「我唔可以話係一樣,我覺得大致相同。」

周承認有份簽名批核力高職員開支申請

辯方又問,為何「力高」員工為剛分娩的同事申請 1,000 元「利是」,要由壹傳媒的人事部批准。周稱「力高」沒有人事部,故由壹傳媒「幫忙處理」,「Mark Simon(黎智英私人助理)簽名,跟住我簽⋯⋯要簽名 approve 開 cheque(批准開支票)。」

法官陳廣池聞言問:「使唔使 4 個人簽名(批核)?係咪常規?現金都得㗎嘛?你哋時薪都唔只 1000 蚊喇?」周稱上述做法是常規。

就「力高」員工要簽署壹傳媒集團的「紀律守則之專業操守」,周表示不清楚。法官詢問周有否簽署上述守則,「理論上你都係力高(員工)」,周則稱不記得。

周早前供稱前壹傳媒行政總監黃偉強處理「力高」行政事宜,辯方詢問他口中的「行政」,是否指黎智英的私人開支、「濕濕碎碎」事情,例如住宅維修,又指黃偉強利用「力高」支付黎的生活開支,詢問為何以該公司「開數」,周回答指「唔會知道實際原因」。

周同意應否申請牌照非黃偉強管

周表示黃偉強一直與科技園聯絡、處理牌照申請,自己則在 2016 年前曾幫時任財務總裁丁家裕,處理牌照文件事宜,「對返啲錢有冇出入、文件係咪齊全。」

周供稱,他 2016 年接任財務總裁後,「黃生都係做呢樣嘢。」被問及是誰負責公司牌照事宜,周一度支吾,辯方引述周早前作供曾指「做決定或者申請牌照,當然唔係係人都決定到」,周最終同意申請牌照屬重大決定,公司應否申請牌照,「係唔歸佢(黃偉強)管。」

周達權轉為控方證人 獲豁免起訴

控方由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及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被告黎智英及黃偉強,分別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及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本身是同案被告的周達權早前在庭上確認,他獲控方豁免起訴,並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

黎智英(74 歲)、黃偉強(60 歲)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們於 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隱瞞科技園公司,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 8 號並非按租契用途使用,該租契由工業邨公司(現為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 1999 年訂立。兩人意圖詐騙科技園,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利,或令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

黎智英另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於 1998 年 4 月至 2015 年 12 月,連同其他人隱瞞工業邨公司,該處所非按 1995 年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現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1995 年所訂租契協議,及工業邨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公司於 1999 年所訂租契使用,意圖詐騙科技園公司。

DCCC 34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