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獲准聘英御狀 Tim Owen 抗辯 律政司向終院申上訴許可 官押下周一裁決

黎智英獲准聘英御狀 Tim Owen 抗辯 律政司向終院申上訴許可 官押下周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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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排期 12 月 1 日開審。黎獲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抗辯,律政司上訴被駁回,周一(21 日)亦被上訴庭拒絕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再申請上訴許可,周五(25 日)開庭審理。早前抵港的 Tim Owen 亦有到庭旁聽。

律政司一方指,《國安法》源於內地刑法,與本地法律融合時,海外律師須充分理解兩者,否則其陳詞「危險」及「適得其反」。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即使是他本人,亦不熟悉《國安法》,質疑這並非充分理由。3 名終審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押後案件至下周一(28 日)裁決。
律政司指《國安法》源於內地刑法
官質疑能否「一刀切」拒海外律師來港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代表黎智英一方;律政司則由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大律師公會由資深大律師翟紹唐代表,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審理。

資深大律師袁國強指,《國安法》是獨特法律,立法背景與社會動蕩有關,認為 Tim Owen 未能提供重要貢獻,加上本案是首宗申請海外律師來港處理《國安法》案件的申請,對之後案件影響深遠,因此由上級法院訂立準則「越早越好」。

常任法官李義聞言指,《國安法》的檢控程序應遵循本地法律,詢問袁是否已「忘記」香港法律。他又質疑,法庭應視乎每宗案件、而非「一刀切(blanket ban)」,拒絕海外律師來港抗辯。

袁國強同意,《國安法》第 4 及 5 條列明,維護國安時應根據《基本法》尊重、保障人權,以及堅持法治原則,惟強調《國安法》源於內地刑法。他續指,不同國家對於國家安全和國家價值有不同定義,當《國安法》與本地法律融合,海外律師須充分理解兩者,否則其陳詞會「危險」及「適得其反(counterproductive)」。

律政司:海外大狀參與國安案
與國安法原意相違

他指,即使 Tim Owen 有豐富經驗,亦不等於他了解國家安全,認為其貢獻有限。律政司一方申請終院上訴時,提及海外大狀參與《國安法》案件,與《國安法》立法原意相違。他指,本案暫時不涉及國家機密,但未知辯方會否加入新證據。

首席法官張舉能指,若律政司欲禁止所有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法》案件,應列出有甚麼例外情況,批准海外律師申請來港。袁國強重申,國家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公眾利益,希望法庭以新角度考慮決定。

另外,上訴庭周一(21 日)在判詞指,本案獲高度關注,公眾對於審訊是否公正的看法是很重要,批出許可時亦考慮公眾觀感(public perception)。袁國強認為,上訴庭是要考慮公眾利益,而非公眾觀感,認為上訴庭考慮錯誤。

黎智英一方:律政司不應因「國安」
將上訴原則「拋走」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則指,律政司一方,沒有提及高等法院的裁決有原則性犯錯,並引述「Flywin 案」指,律政司一方不應在現階段提出全新論點,又指「不應僅因為『國安』兩字,就將這些原則通通拋走」。彭耀鴻指,香港是一國兩制,惟律政司一方僅考慮「一制」,又指由傑出律師協助抗辯,符合現行制度。

對於律政司一方指,Tim Owen 對《國安法》不熟悉,彭耀鴻指即使是他本人,也不熟悉《國安法》,質疑這不是一個充分理由。他又強調,本案涉及言論自由,而無可否認的是,Tim Owen 熟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能夠協助法庭。

他指本案不涉國家機密,強調公眾觀感是公眾利益的一環,認為高院考慮正確。他形容,若律政司以「避免國家機密外洩」為由,拒絕 Tim Owen 參與本次審訊,是一種「侮辱(insult)」,因他的專業操守仍被當地約束。

首席法官張舉能指會押後裁決,詢問若終院批出上訴許可,如何安排聆訊。袁國強提出兩個方案:在黎智英國安案開審前聆訊,或將黎案短暫押後一星期。彭耀鴻反對押後審訊,指對黎智英不公平、剝奪他獲法律代表的權利。張舉能最終將案件押至下周一(28 日)頒下書面決定。

黎被控串謀勾結案 12.1 開審

黎智英被控《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一案,將於 2022 年 12 月 1 日開審,不設陪審團,由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李運騰負責審理,預計審期 30 日。

辯方早前在案件審前覆核時透露,就審訊由 3 名「指定法官」審理及不設陪審團,擬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將於 12 月 1 日開審日會處理有關申請,及處理證據及法律爭議。

FAMV59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