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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准聘英御狀 律政司申上訴許可被駁回 終院:上訴不得提新論點

黎智英獲准聘英御狀抗辯 律政司向終院申上訴許可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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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排期 12 月 1 日開審。黎早前獲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抗辯,律政司上訴被駁回,上周一(21 日)亦被上訴庭拒絕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再申請上訴許可,終院周一(28 日)頒下判詞,駁回申請。

判詞指,律政司上訴至在終院申請許可的階段,才提出截然不同的新論點,如指「海外大狀參與國安案,與《國安法》防止外國勢力干預的立法原意相違」,法官認為屬「未經闡明及未有證據支持的爭議」。而根據終院已充分確立的原則,為保障審訊公平進行,於上訴時不應提出新論點。但判詞同時強調,只要涉及國家安全的爭議經妥善提出,法庭必定會履行責任,又指在處理「專案認許」申請時,國家安全必然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特首李家超隨後於傍晚會見記者,宣布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在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另見稿
律政司提應否「一刀切」拒海外律師來港

律政司向終院提上訴時,提出兩個問題,包括在《國安法》案件,如何恰當地處理海外大律師「專案認許」申請所涉及的公眾利益; 處理國安案時,除了特殊情況外,海外大律師的「專案認許」申請,是否一般都應被拒絕。

而律政司在今次申請,亦提出了多個新論點,包括指《國安法》性質獨特、源於內地刑法;來自英國的海外大律師,其經驗主要局限於《普通法》,難以就《國安法》對香港有貢獻;海外大狀參與國安案,與《國安法》防止外國勢力干預的立法原意相違;「維護國家安全」此公眾利益相當重要。

終院:新論點未經下級法院探討
袁國強拒列何謂「特殊情況」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在判詞表示,根據終院已充分確立的原則,當提出新論點涉及對另一方是否公平,以及法庭是否有能力妥善作出裁決,則於上訴時不得提出該新論點。

而在本案中,律政司司長要求提出截然不同的新論點,但部分爭議點如「為甚麼應一刀切禁止所有國安案的海外大律師專案認許申請?」、「如何構成專案認許的特殊情況」、「申請人須如何履行證明情況特殊的責任」,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在聆訊中,拒絕應邀列舉甚麼是「特殊情況」。

法官認為,儘管律政司提出的新論點,明顯有其重要性,但之前沒有在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抑或上訴法庭席前提及或探討過,因此根據上述原則,難以批出上訴許可。

律政司:聘海外大狀與國安法原意相違
終院:說法極需解釋及證據支持

另外,就「海外大狀參與國安案,與《國安法》防止外國勢力干預的立法原意相違」,法官認為此說法極度需要解釋及證據支持,又指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如確認案件涉及國家機密,必然是重要的考慮因素。惟律政司一方未有提出,本案如何涉及國家機密。法官續指,相關議題應在下級法院妥善提出,而非在申請上訴至終院時,才提出這個無實質支持的新觀點。

對於律政司一方指,上訴庭於處理上訴許可裁決書時,已處理上述「新」論點,因此終院「已獲得中級上訴法庭的看法」,判詞指「恕本委員會直言,這說法難以成立」,而袁國強亦在聆訊中承認,上訴庭在其判詞中,並沒有對上述爭議點作出充分探討。

終院:香港法院堅決維護國安
律政司未能確立申上訴許可理據

判詞又指,根據《國安法》第 3 條,香港特區法院「定當堅決維護國家安全」,並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又指「凡經妥善提出及充分探討涉及國家安全的爭議,法庭必定貫徹履行責任」,作出恰當裁決,重申在處理「專案認許」申請時,國家安全當然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不過,律政司司長在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的階段,才「根本上改變其論點(fundamentally changed his case)」,提出未經闡明及未有證據支持的爭議,並稱之與國安有關。終院認為,律政司司長未能成功就新論點,確立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駁回其申請。

由於終院上訴委員會,是基於「限制提出新論點」的原則撤銷申請,委員會毋須再討論上訴庭的決定,是否有充分理據。

黎被控串謀勾結案 12.1 開審

黎智英被控《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一案,將於 2022 年 12 月 1 日開審,不設陪審團,由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李運騰負責審理,預計審期 30 日。

辯方早前在案件審前覆核時透露,就審訊由 3 名「指定法官」審理及不設陪審團,擬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將於 12 月 1 日開審日會處理有關申請,及處理證據及法律爭議。

中文判詞摘要

FAMV59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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