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漢被指於 2022 年,3 度與輕度弱智女子非法性交,最終導致對方懷孕,須接受人工流產。他否認 3 項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案件周二(15 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控方完成舉證,被告被裁定其中兩罪表證成立。
法官練錦鴻提到,本案首罪日期為 2022 年 2 至 3 月,但事主供詞只提及同年 7 月的性交,故涉及 2 月性交的指控,不可能裁定罪成。法官強調,控方有舉證責任,由於證供與指控不相符,就首罪只能裁定表證不成立,撤銷此罪,其餘兩罪則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案件周四(17 日)結案陳詞。

控方:事主晨運時遭被告帶走
控方早前指,事主 X 生於 1992 年,案發時 30 歲,患輕度弱智、智商為 58,曾於特殊學校接受教育至中六畢業。X 的父親 Y 於元朗經營一店舖,X 會到店舖幫忙,而被告經常光顧。事主 2022 年 7 月在寓所附近晨運時遇到被告,被告把事主帶到家中非法性交。及後事主家人發現她停經,驗孕後確認懷孕報警處理,接受人工流產手術。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我 7 月份冇搞過佢,我淨係 2 月份搞過佢,仲問我拎 200 蚊,我以為佢係雞」。
事主錄影會面:同個阿叔發生咗啲性行為
庭上早前播放 X 向警方錄取的錄影會面,X 在會面提到,於 2022 年 7 月 9 日「發生咗啲性行為⋯⋯同個阿叔」,又指「阿叔」,即被告經常光顧其店舖。
事主指,案發時她不想發生性行為,但「佢(被告)成日逼我」,曾推開被告但不果。她形容發生性行為期間,她感到不適,有推開被告,但被告仍「擺條嘢入去⋯⋯個陰道」,事後被告送她乘車回家。X 指曾先後發生約 4 次性行為,過程中均沒有使用安全套。
被告陳建青(現年 71 歲)被控 3 項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指他於 2022 年 2 至 3 月,及 7 月期間,與女子 X 非法性交。
DCCC42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