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涉於警察體育遊樂會非禮女子 稱警員杜撰會面供詞、要求抄寫預製會面紀錄

七旬翁涉於警察體育遊樂會非禮女子 稱警員杜撰會面供詞、要求抄寫預製會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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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蔡濤能。
事主:遭摸左膝後方至臀部

事主 X 在庭上供稱,案發時她擔任中菜廳副主任,當晚中菜廳正舉行蛇宴。X 於上菜前向 41 號枱顧客說「唔該借一借,我要執枱」,其後收拾該枱的餐具,而於她右邊的被告「望咗我一眼」。

X 稱,於彎腰收拾時,感覺被告用左手「兜住」她身體後方,觸摸她左膝後方的關節位置,並由下向上,摸至左邊臀部上方,過程持續了數秒。X 形容,當時感覺為「不可理解,喺呢啲地方發生啲咁嘅事」,又感害怕,故隨即「彈後」,並呼喝被告「你點解摸我?」而 X「彈後」之後,見到被告的左手仍放於其臀部。

辯方稱事主沒見到被告行為

辯方盤問時問及,X 被觸及左邊身體,但從沒望向左邊。X 同意,表示左邊的女士與她距離較遠,直覺認為女士不能碰到她,稱該女士的手一直放於枱上,亦安慰 X 「可能佢係唔小心」。

辯方質疑,是該女士不小心觸及 X,X 回應「唔會,絕對唔會」,「我 feel (感覺)到㗎嘛」,續指她頭擰向左時「真係望到(被告)手掌」。辯方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X 當時頭擰向右,並非向左,質疑 X「其實無見到」,而被告亦無觸摸 X 。X 不同意。

被告:警員自行杜撰會面口供

被告指,2025 年 1 月 4 日約晚上 7 時半,有 3 名便衣警要求被告到深水埗警署錄口供,及提供案發時所穿的事物,期間便衣警未有提及要拘捕及警誡被告,或簽署任何文件。

被告續指,葉姓便衣警帶被告於約 8 時到會面室,會面室只有被告及葉,期間葉「耷頭寫咗好耐」,被告曾兩度睡著。被告指,葉叫醒他時,見由警員撰寫的會面口供寫至第 3 頁,惟被告表示不認同,「佢寫呢個口供係同事實不符」,亦「唔肯簽」有關口供。其後會面室外有警員大聲叫被告到外面,要求被告坐於長櫈,又說「你快啲簽呀,簽完可以修改㗎嘛」、「入得嚟唔到你話事」,期間便衣警舉起拳頭,稱「比一分鐘時間你考慮,如果唔係就採取行動」。

被告提及,葉姓便衣警其後要求被告返回會面室,並提供一份,已預先在手機上寫好內容的會面紀錄,要求被告抄寫。被告表示當時並非自願照抄,強調抄寫過程並非自願,對其他內容亦無表示同意。

葉姓警員(右)。
辯方質疑警調查報告未提警誡等

葉姓警員接受辯方盤問。辯方指,葉 2018 年加入警隊,對刑事案件熟悉,應知悉被告於被警誡後說話的重要性,故應讓被告撰寫警誡聲明。葉同意,但稱跟從警誡後就隨即寫搜屋聲明的守則,故未有於拘捕時,讓被告撰寫警誡聲明。

辯方問及,葉有否於拘捕時告知被告,他可於自願作供聲明作出修改、更正或增補。葉答沒有。辯方再問,被告是否不知悉,他可就自願作供聲明作出修改、更正或增補。葉答「有可能」。

辯方指出,由葉撰寫的一份調查報告中,並未提及葉警誡被告、被告簽署警誡聲明以及招認的相關內容。辯方指未包含這些內容,是因葉沒有警誡被告,且被告亦未有招認。葉不同意。

辯方又問到,補錄口供是否「越詳細越好」,葉同意。辯方再指出,葉補錄的口供中,亦未提及拘捕、警誡及簽署警誡聲明的情況,並詢問是否因此沒對被告作出拘捕、警誡或要求簽署聲明,葉不同意。

辯方亦關注,葉姓警員與被告的會面長達 2 個多小時,但當中只涉及 7 條問題,質疑會面時間是否過長。葉回應稱需準確記錄會面內容。辯方再稱,會面時間長達 2 小時以上,是因被告花約 1 小時,堅持拒絕簽署會面紀錄。葉不同意。

控方:會面紀錄有被告電話

針對被告認為會面紀錄,是由葉姓警員撰寫,控方盤問被告時,質疑會面紀錄的首頁,提到被告為退休人士,亦有被告電話,是否同為「作」,被告回應「唔知佢點寫落去」。

控方又指,會面紀錄中提及,被告稱「我一時鹹豬手,所以摸咗條女大髀」,警員再問「一時」是甚麼意思,被告當時回答「飲咗好多啤酒同紅酒」。控方指,若警員要令被告不利,不用這樣寫。被告稱「我唔知佢有咩用意」。

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

被告蔡濤能(75 歲,報稱退休人士)他被控於 2025 年 1 月 3 日,在深水埗西洋菜北街 430 號警察體育遊樂會一樓中菜廳,猥褻侵犯中國籍女事主 X。

WKCC154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