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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警否認偷醉酒男值逾萬元手機 被捕後稱欲取走交附近警署、問心無愧

前男警否認偷醉酒男值逾萬元手機 被捕後稱欲取走交附近警署、問心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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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4 月 8 日凌晨,當時休班的 56 歲時任男警,涉嫌趁男子醉倒在地,偷去對方逾一萬元手機。他否認盜竊,案件周三(13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由裁判官葉啓亮審理。據庭上資料,涉案手機為 iPhone 14 Pro。

庭上播放錄影會面,被告表示看見醉酒男的電話放在地上,認為要保障其貴重財物,故於沒通知對方下拿走其電話,惟及後被便裝警截停及拘捕。被告於會面中稱:「我做咗 38 年警察,無大嘅過錯,我問心無愧…酒精令我判斷力美中不足,未能盡善盡美,我只係想將手機盡快送去警署。」

控方指,被告曾作招認稱「我貓咗,先會一時貪心攞走部電話」,但因當時未能施行警誡,故不會依賴,惟指被告曾向警員雙手合十和跪地,是因畏罪而求饒。辯方則爭議沒相關言行。案件周四續審。

控方指不依賴招認 惟指求饒動作屬畏罪
辯方指爭議被告沒作招認

控方甫開庭表示將傳召 3 名證人,包括被盜手機的物主、分別觀察案發經過及作出拘捕的警員。控方指,由於當時未能對被告施行警誡,故不會依賴被告的招認,「我貓咗,先會一時貪心攞走部電話。」控方續指,被告又向拘捕警雙手合十和跪地,作出狀似求情的動作,並提到不希望讓家人知道他犯法。

裁判官葉啓亮質疑,控方不依賴被告的招認,但卻依賴其行為動作,問及法庭可如何作出推論,被告因畏罪而求饒?控方回應指,沒警誡下的招認對被告不公,故控方不會依賴;但被告向警員的求饒動作屬即時反應,認為他必然知悉警員正調查偷竊手機一事,因畏罪而向警員求饒。

辯方則指,將爭議被告沒有作出上述招認行為和說話。

錄影會面:欲取電話待「合適時間」交到警署

庭上播放錄影會面,被告蘇志華指他為高級警員 45893,駐守香港仔分區軍裝巡邏小隊。蘇指,當晚與朋友到尖沙咀酒廊消遣,共喝了約 2 枝紅酒,至翌日凌晨自行離開,他行至加拿分道近河內道時,看見一名醉酒男子坐在路旁。

蘇表示,他輕拍該男子但沒回應,看到該男子的電話放在地上。蘇續指身為警員,雖然當時休班,但認為需要保障該男子身上最貴重的財物,故沒通知該男子下,自行執走電話,並打算在「合適時間」拿到附近警署。

當蘇行至 K11 Art Mall 外,3 名便衣警員接近,其中一人稱:「乜你咁多手㗎」。蘇指,他遂將電話拿出,表示不屬於自己,並指自己亦是警員。便衣警員著蘇站在一旁,及後將他拘捕。

錄影會面:被告稱財物較性命重要
稱酒精影響判斷

蘇稱,當時看見該男子醉酒不醒,認為其電話是最貴重的財物,相信財物比其性命更重要,亦認為男子酒醒後會報警,蘇詢問「我攞你啲嘢」、「你 O 唔 OK?」惟男子沒回應。他另指,當時無想過找其他警員幫忙,事後回想應該將男子及其財物交予警員處理,指當時因酒精影響判斷。

蘇最後稱:「我做咗 38 年警察,無大嘅過錯,我問心無愧,呢啲事件從來無發生過,酒精令我判斷力美中不足,未能盡善盡美,我只係想將手機盡快送去警署。」

事主:消遣後候車時睡著、
不認識被告

控方傳召事主范浩作供,他一度忘記攜帶身份證明文件,須返回取處拿取證件後,才折返法庭作供。

范供稱,當晚與朋友到酒吧消遣後各自離開,他候車時在行人路旁睡著,不認識被告,亦沒有將手機交予任何人保管。范在辯方盤問下稱,睡著後有警員叫醒他,問及是否遺失手機,又指沒印象被告有否跟他說話。

涉案手機價值逾一萬元

被告蘇志華(56 歲,報稱警員),他早前於庭上稱已退休。控罪指他於 2023 年 4 月 8 日,在尖沙咀加拿分道 25 號至 31 號與河內道交界附近,偷竊一部屬於范浩的手提電話,價值港幣 11,099 元。

KCCC134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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