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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水清潔工疑遭掟磚誤殺案 控方結案:兩被告沒投致命一擊 惟共同犯罪原則須負罪責

上水清潔工疑遭掟磚誤殺案 控方結案:兩被告沒投致命一擊 惟共同犯罪原則須負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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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3 日「晨曦行動」,上水兩批政見不同者互掟磚頭時,一名七旬男清潔工疑遭硬物擊中,翌日死亡;另有六旬漢遇襲受傷。兩名案發時未成年男子否認誤殺(原為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 3 罪。案件周四(7 日)在高院原訟庭作第 14 日審訊。

控方結案陳詞指,兩被告沒對死者掟致命一擊,惟按共同犯罪原則,應承擔誤殺罪責。而兩人分別在警誡下和錄影會面中承認現場出現,一人曾討論帶槌,另一人認現場持鋸,有意圖傷人罪亦應罪成。

控方又指,就暴動罪,二人伙黑衣人群持傘折返,向市民掟磚,行徑令人害怕及擬破壞安寧,已構成暴動。案件周五(8 日)續,辯方將作結案陳詞。
控方:陪審團須判斷攻擊方及自衛方

控方結案陳詞時,按控罪逐一向陪審團歸納案情及觀點,並提醒陪審團,在本案中要考慮:一、黑衣人群及清理磚陣的市民,哪方是攻擊方、自衛方;二、兩被告是否身在黑衣人群中;三、若在人群中,二人行徑為何。

控方:兩被告沒投致命一擊
共同犯罪原則下應負同樣罪責

就誤殺罪,控方指根據共同犯罪原則(joint enterprise),只要一班人一同行動,以達成某種目的,或預見其一伙人的行為會引致某種結果,則不論加入時間及角色,都須負上同等責任。

控方續指,案中首被告劉子龍及次被告陳彥廷,均沒有對死者羅長清投擲致命一擊,但按共同犯罪原則,二人均有誤殺責任,因他們身在持傘黑衣人群中、有份向市民方向掟磚,是可預見掟磚一舉會擊中他人,而若擊中他人,該磚有一定硬度,是足以致命。

控方亦重申其一方的案情,指案發當日是黑衣人首先掟磚,清理磚陣市民則為了自衛而掟磚反擊,黑衣人群便撤退。其後黑衣人群折返,人數較之前多,並持傘、再向市民掟磚,劉、陳亦身處該人群中一同向前逼近市民,他們是預見到有關行為會令人受傷。

控方:首被告曾討論帶槌 次被告稱曾揮鋸

就有意圖傷人罪,控方指要考慮被告有否「意圖」。針對劉子龍,控方引述從陳彥廷手機取得的錄音訊息指,劉當日曾問陳「手上有無槌呀」等,現場片段截圖則見劉手中「持有一些物品」。

控方又指,劉在警誡下承認曾在現場(劉被指被捕當日,對警員說「我唔知發生咩事。我係現場有示威,我無擲死人無打人,我畀人打啫」),陳胞兄出庭作供時,也從呈堂片段中認出劉。

至於陳彥廷,控方指陳胞兄曾錄「你哋今日劈果個呀伯」語音訊息給他,而錄影會面中,陳提及自己有用鋸對傷者 X 揮動,又認出案發片段截圖中,「呢幾個可能係我」。控方直言,「這已是一圖勝千言」(a picture speaks a thousand words, and that’s what you saw)。

控方質疑次被告錄影時病發一說

對於陳的律師以他驚恐症發作,辯解錄影會面時不知自己所云,控方認為若辯方稱他病發時會眼濛、看不清圖片,則當日他對警員所說的話,都是來自其個人記憶。

對於辯方稱警員不准陳服藥,控方引陳的醫療報告指,陳的驚恐症是輕微的,而陳曾對醫生指病情輕微,想靠自己而停止用藥,因此質疑辯方的說法是站不住腳(his story just simply doesn’t hold),認為當日陳根本沒有病發。

控方:兩被告與黑衣人群擬破壞安寧 構成暴動

另就暴動罪,控方指,當日兩被告和黑衣人群持傘折返掟磚,行徑令人害怕及擬破壞安寧,已構成暴動。案件周五(8 日)續,將到辯方結案陳詞。

官裁證據不足 謀殺罪改誤殺罪

被告劉子龍(19 歲)、陳彥廷(18 歲)同被控誤殺(原為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罪,指二人在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者,意圖使男子 X (案發時 61 歲)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參與暴動;及在同月 14 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不知名者,非法殺死羅長清(終年 70 歲)。

案件設 5 女 2 男陪審團。控方由外聘大律師周凱靈代表,辯方由外籍大律師 David Boyton 、蒲立新(Ian Polson)代表。

HCCC32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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