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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水清潔工疑遭掟磚誤殺案 辯方結案: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沒證據向死者掟磚

上水清潔工疑遭掟磚誤殺案 辯方結案: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沒證據向死者掟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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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3 日「晨曦行動」,上水兩批政見不同者互掟磚頭時,一名七旬男清潔工疑遭硬物擊中,翌日死亡;另有六旬漢遇襲受傷。兩名案發時未成年男子否認誤殺(原為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 3 罪。

案件周五(8 日)在高院原訟庭作第 15 日審訊,由辯方結案陳詞,指首被告沒察覺死者在場,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而他當日攻擊傷者是出於保護受襲朋友;次被告當日揮鋸,則只想嚇退對方,沒傷人意圖,又重申他有精神問題,當日被警員威嚇,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

案件押後下周一(11 日),由法官杜麗冰引導 5 女 2 男陪審團,料翌日預留全日供陪審團退庭商討結果。
首被告大狀:控方用字帶偏見

辯方結案陳詞時,代表首被告劉子龍的外籍大律師 David Boyton 首先指出,認為控方舉證時用字帶有偏見,將執磚者刻意喚作「市民」,塑造執磚是「好人」,黑衣者為「壞人」的印象,並提醒陪審團,兩被告案發時僅 15、16 歲,同樣為香港市民。

Boyton:首被告沒察覺死者
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

就誤殺罪,Boyton 指根據呈堂片段截圖,劉子龍一直專注於傷者 X 的行徑,而沒察覺死者羅長清在場,因此共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於劉。對於控方周四(7 日)結案時提及,劉臨走前再掟了一磚頭, Boyton 認為於死者倒地死亡後作的攻擊,不應在誤殺罪中考慮。

Boyton:首被告為保護次被告 方攻擊傷者

就有意圖傷人罪,Boyton 指案發當日片段所見,是傷者 X 令情況激化,這正是控方周四所說的「一圖勝千言」(a picture speaks a thousand words),因是 X 用棍狀物篤向疑為次被告陳彥廷的男子,劉見狀為保護陳,方攻擊 X 。

Boyton 指,劉、陳二人是老友,反問陪審團,「如果你好朋友畀人攻擊,你會點做?你會保護佢」(how would you react if your close friend is being attacked? You’ll defend them)。

Boyton 續指,當日劉是使用「合理武力」令 X 放下棍。對於控方稱他備有錘子, Boyton 指該錘用於處理磚頭,劉不曾用來攻擊 X,反指若他有意圖嚴重傷害 X ,就會用錘子,但他沒這樣做,而若控方指稱劉當日行武不是出於自衛或保護陳,有關舉證責任應在於控方。

至於暴動罪,控方指劉在警誡下認在現場出現,Boyton 望陪審團考慮,辯方說法是當時劉被警員威嚇,若不承認犯案,警員將拘捕他女友。法官杜麗冰則指,陪審團毋須考慮此點,因證人沒同意。

次被告大狀:沒證據向死者掟磚

代表次被告陳彥廷的大律師蒲立新(Ian Polson)則指,陳在錄影會面中提及揮鋸動機是想嚇退另一方,而沒傷害他人意圖,亦沒證據指被告有向死者掟磚。

蒲立新續指,控方證人、承認有份掟磚的中年女士柯明玉,在庭上也提及沒想過掟磚會傷到人,何況年僅 15 歲、有精神科紀錄的被告。

蒲:警明知被告有精神問題耍小把戲

蒲立新續指,望陪審團以常識推斷,警員用逾半小時,在記事簿撰 4 頁紙警誡供詞是否合理,又指稱警員是明知陳有精神問題,才耍小把戲(play tricks)讓母親沒機會行使監護人權利。

他又望陪審團考慮,辯方審訊時提及警員的程序不當、對被告等人威嚇等,來判斷警員可信性,是否可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或控方舉證是否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官裁證據不足 謀殺罪改誤殺罪

被告劉子龍(19 歲)、陳彥廷(18 歲)同被控誤殺(原為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罪,指二人在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者,意圖使男子 X (案發時 61 歲)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參與暴動;及在同月 14 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不知名者,非法殺死羅長清(終年 70 歲)。

HCCC32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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