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內地女子指 2022 年因新冠疫情封關,未及回內地辦理單程證手續而逾期留港,並按入境處職員指示上庭認罪、被判緩刑;她其後提上訴,稱對方從沒告知會檢控她刑事罪行,提出撤回認罪答辯,至 2023 年上訴至終院得直,案件發還裁院重新答辯。
案件周四(11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重新答辯,被告同意控方案情,控方遂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結案、撤銷控罪,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批准。被告自簽 2,000 元及守行為 24 個月,即不會留有案底,另須付訟費 1,000 元。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名內地女子指 2022 年因新冠疫情封關,未及回內地辦理單程證手續而逾期留港,並按入境處職員指示上庭認罪、被判緩刑;她其後提上訴,稱對方從沒告知會檢控她刑事罪行,提出撤回認罪答辯,至 2023 年上訴至終院得直,案件發還裁院重新答辯。
案件周四(11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重新答辯,被告同意控方案情,控方遂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結案、撤銷控罪,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批准。被告自簽 2,000 元及守行為 24 個月,即不會留有案底,另須付訟費 1,000 元。
一名內地女子報稱 2022 年因新冠疫情封關,未及回內地辦理單程證手續而逾期留港,她其後按入境處職員指示上庭,稱在對方從沒告知會檢控她刑事罪行下認罪,當時方知會留案底,故提出撤回認罪答辯,但先後被裁判法院及高院拒絕,至今年年中獲得上訴至終院許可,周二(21 日)獲終院裁定上訴得直,准撤回認罪答辯,並下令發還案件至裁判法院重新答辯。
判詞指,上訴人會見入境處職員當日,至其答辯前,都不知會被起訴可以判監、留案底的罪行,認為她被剝奪索取法律意見等權利,法庭接納她若知道後果,答辯或有不同,故裁定上訴得直。
45歲、持單程證來港家庭主婦,涉於 2022 年向軒尼詩道官立小學(銅鑼灣)提出以 20,000 元港幣現金「捐款」,換取兒子入讀小一;該校校長向廉署舉報。主婦早前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周二(2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 4 個月監禁。 辯方指,被告來自缺乏法律訓練的家庭,「對香港法律無知同低估法律後果」,現感十分後悔望獲輕判。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被告多次前往求見校長,鍥而不捨,可惜用錯方法不惜以金錢賄賂。 官續指,明白父母望子成龍,想給予子女最好的安排,如被告自私的行為得逞,將「打擊依靠實力上進打拼嘅一群人嘅機會」,即使明白犯案出於愚昧、對法律的無知,亦非藉口。
一名持單程證來港家長,涉於 2022 年向軒尼詩道官立小學(銅鑼灣)提出以兩萬元港幣現金鈔票「捐款」,換取兒子入讀該校的小一學位,被該校校長向廉署舉報。被告被控 1 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周二(1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被告於警誡下承認,該校屬兒子第一志願,兒子因填申請表出錯而錯派其他學校,故犯案。 辯方求情指,被告丈夫填錯了兒子小一入學申請表的第一志願,所以才引發事件,而被告「唔認識香港法律」。主任裁判官徐綺薇稱,明白家長希望為子女爭取機會,但大前提是必須守法,認為被告行事經計劃,拒絕判處社服令或緩刑,明言考慮即時監禁,將被告還押至 3 月 28 日判刑,待索背景報告。
一對中年男女被指於 2014 年至 2019 年間,以高達 20 萬元報酬, 利誘 12 名港人與內地人假結婚,使內地人成功來港。兩人被控串謀詐騙、串謀作出虛假陳述等共 20 罪。 兩人周一(27 日)分別被區院法官祁士偉裁定,各 5 項「串謀詐騙」罪成,男子另 1 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亦罪成,押後至周二(28 日)下午求情。 判詞提及,兩被告聲稱「被迫拒絕」參與認人程序,並稱在入境處職員的「威迫誘使下」簽署文件確認,但法官拒絕信納,指控方證人可信,又指不能理解被告為何從未作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