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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安排 12 宗假結婚 中年男女各囚 2 年 9 月

涉安排 12 宗假結婚 中年男女各囚 2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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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中年男女被指於 2014 年至 2019 年間,以高達 20 萬元報酬, 利誘 12 名港人與內地人假結婚,使內地人成功來港。兩人被控串謀詐騙、串謀作出虛假陳述等共 20 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其中 11 罪罪成,還押至周三( 13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33 個月。

法官祁士偉指,兩被告為案中主腦,扮演中介人的角色,串謀協助內地人取得居留權,性質嚴重。法官又指,辯方在盤問中,試圖挑戰控方證人口供的可信性,例如指「假妻子」無法精準說出曾與誰人會面。但法官認為,證人的記憶不是完全準確並不稀奇,相關錯誤無損證供整體可信性。
辯方:首被告父親在審訊期間逝世

辯方引述背景報告指,首被告的父親在審訊期間逝世,次被告的胞妹在 2018 年死亡,其喉嚨和甲狀腺發現腫瘤,已經 3 年未回鄉探望病重的雙親,望法庭從寬處理。

法官判刑指,兩被告為案中主腦,透過扮演中介人的角色,串謀協助內地人取得簽證,以讓他們獲得居留權等資格,控罪嚴重。法官又指,雖然首被告有一項案底,但與本案並不類同,故判刑時不會考慮。

法官明言,一般同類案件初犯,會判處 18 個月監禁,遂以此作各罪的量刑起點,考慮到兩人早於 2019 年被捕,加上案件因疫情延誤等,決定給予部分刑期扣減,並下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33 個月。

案情指兩人以廣告招攬假結婚

兩名被告依次為陳景偉(44 歲)及施云平(50 歲),陳被控 15 項串謀詐騙、串謀作出虛假陳述等罪;兩人共同被控 4 項串謀詐騙;女被告則另被控 1 項詐騙罪。兩人否認所有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各 5 項「串謀詐騙」罪成,男子另 1 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亦罪成。

案情指,兩人於案發的 6 年間,透過 Facebook、報章廣告,招攬香港人與內地人「假結婚」,提供 3 萬至 20 萬元報酬,指示香港男子向入境處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簽署結婚聲明,並在出生登記簿訛稱自己是嬰兒生父、辦理探親簽證及單程證,以及預約醫院分娩服務等,使懷孕的內地女子成功來港。

官:關鍵證人在相片中認出被告

法官指,辯方審訊時沒有與控方相異的辯方案情,主要依靠在盤問中挑戰控方證人的口供,例如指「假妻子」無法精準說出曾與誰人會面、酬金是否以分期方式繳付等。

但法官認為,證人的記憶不是完全準確亦不稀奇,這些錯誤無損證供整體可信性,加上所有關鍵證人都能在相片認人時,辨認出兩名被告,因此裁定兩人罪成。

被告稱受入境處人員威迫 官拒接納

法官提及,兩被告聲稱在入境處羈留時,曾「被迫拒絕」參與認人程序,並在入境處職員的「威迫誘使下」簽署文件確認,又指入境處人員曾告訴他們如果不簽署,就不得離開、打電話、見律師等,又指有人曾告訴他們簽署該些文件能「節省時間」。

但法官拒絕信納,指控方證人可信,而且不能理解若被告的指控屬實,為何從未即時作出投訴。因此裁定文件及相片認人的結果可呈堂。

DCCC 559/2019;DCCC 846/2019;DCCC 276/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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