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內地女子報稱 2022 年因新冠疫情封關,未及回內地辦理單程證手續而逾期留港,她其後按入境處職員指示上庭,稱在對方從沒告知會檢控她刑事罪行下認罪,當時方知會留案底,故提出撤回認罪答辯,但先後被裁判法院及高院拒絕,至今年年中獲得上訴至終院許可,周二(21 日)獲終院裁定上訴得直,准撤回認罪答辯,並下令發還案件至裁判法院重新答辯。
判詞指,上訴人會見入境處職員當日,至其答辯前,都不知會被起訴可以判監、留案底的罪行,認為她被剝奪索取法律意見等權利,法庭接納她若知道後果,答辯或有不同,故裁定上訴得直。
判詞指,上訴人韓新嘉(Han Xinjia)曾來港修讀碩士,自 2008 年起留港居住。她 2015 年與香港人結婚,之後任職教師直至 2018 年生子停工,但仍未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故須定期向入境處長申領許可,方可繼續居港。
判詞:事主因疫情封關
未辦妥手續逾期居留
判詞續指,上訴人在 2020 年 1 月,獲內地批出單程證,惟因應新冠疫情封關,至 2022 年方可回內地辦理手續。而她同年 5 月向入境處長申請延長逗留時,已逾期居留約 1.5 個月。
判詞引述上訴方案情指,上訴人於同年 6 月就逾期居留一事,會見入境處職員,當時職員沒告知,會起訴她涉「違反逗留條件」,亦沒向她提供檢控書或相關檢控文件,直接叫她同月 9 日赴沙田裁判法院,向入境處檢控組報到。而她亦不曾被捕。
判詞續指,上訴人向入境處檢控組報到後,對方亦沒向她提供控罪書或案情等文件,直接被帶上法庭答辯,而上訴人直至認罪,才得悉控罪和案情。原審裁判官張志偉當時判她囚 6 日、緩刑 12 個月。上訴人及後索取法律意見,先後向裁判法院和高院申請撤銷答辯,均被拒絕,後者由高院法官陳仲衡審理。
爭議定罪前未獲派檢控文件等
是否涉及不公
上訴方指,上訴人在欠缺會被起訴刑事罪行的資料下,誤以為該控罪不會留案底、定罪或羈留,而若她知情,案件或大機會以守行為方式處理。
案件在 2023 年 6 月獲頒上訴至終審許可證明書,批准爭議上訴人定罪前不獲派檢控文件、案情等,是否涉及不公、偏離慣例等。本案上訴人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大律師陳慶生代表;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鄭凱聰、高級檢控官黃樂同代表。案件由 5 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張舉能,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審理。
新冠疫情期間,本港一度實施包括內地居民來港的入境限制;至 2023 年 2 月 6 日,香港始與內地全面「通關」。
入境處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會仔細研究判詞,但不評論個別個案;處方又指,處理刑事訴訟時,人員會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要求,和法院訂立的相關法律原則,確保被告獲公平對待。
FACC1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