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歲中醫師被指在針灸期間五度拍攝三位女病人,案件周二( 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被告被裁定表證成立,選擇出庭作供。他供稱,案發時經驗尚淺,故拍攝病人照片,希望記錄針灸位置及止血狀況,以便日後檢討改進,事前已告知病人並獲得同意。
被問及事主報稱肩頸痛,為何需要在胸部施針,被告引述解剖學解釋,指胸部肌肉與膊頭位置相關,需進行觸診檢查,亦因此發覺事主胸肌有痛楚。

官裁定被告自願交出手機密碼
辯方周二就特別事項陳詞,指涉案警員在搜查被告住所及 iPad ,以及進行錄影會面時,均有記錄自己曾問被告是否同意,並請被告同意才簽名,唯獨搜查被告手機時,未有就相關程序作任何書面紀錄,質疑警員聲稱有告知被告會搜查手機屬「作故仔」,事實上未徵得對方同意,申請剔除相關證據。
負責搜查的警員在庭上解釋,被告當日已簽署「沒有搜查令下搜查電子裝置紀錄書」,顯示其同意手機將被搜查,因此毋須再就搜查手機一事另作其他書面紀錄。
被告則供稱,當時見到「紀錄書」寫上「未經法庭許可搜查被捕人士電子裝置」,誤以為警方已獲法庭批准搜查其手機,又指警員沒詢問他是否同意,便要求他簽名,亦沒告知他有權拒絕交出密碼。他指,該手機存有大量病人資料,若知道有權拒絕,不會交出密碼。
裁判官鄭潤聰短暫休庭後裁定,被告屬自願交出電話密碼,不會行使酌情權剔除有關證據,並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
被告:照片全作醫療用途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辯方指,被告 2019 年 8 月從北京中醫藥大學碩士畢業,2022 年加入涉案診所。他在辯方提問下稱,由於自己當時經驗尚淺,故在應診時會拍下照片,記錄針灸位置,以便日後檢討改進。
辯方呈上 3 本相簿及 6 段影片。被告指,照片分為三類:一是治療過程;二是治療後患者的身體反應;三是與病人就病情的溝通,手機內共有 15,000 張相關相片。
被告稱,他只使用已列為證物的 iPhone 手機,主要在病人面前或頭部附近拍攝,未曾暗中偷拍、亦沒有窺淫意圖,全為醫療用途並已獲病人同意,絕大多數情況下亦有護士在場。
他又指,呈堂的 3 本相簿主要拍攝到女性頸部、男性手臂及肩頸等,用以記錄針灸位置與止血狀況。另有些照片在收銀處拍攝,用以檢查病人的活動幅度。
至於影片,被告指首 3 段是替 3 位男病人針灸胸部時拍攝,有觸及乳頭位置;另外 3 段涉及一位女學生、一男一女長者,拍下他們在收銀處外步行情況,以記錄他們的腳部活動。
被告稱拍攝獲事主同意
就其中兩名事主 X 及 Y 早前供稱,被告未有告知針灸部位,被告一概否認。辯方問及,為何兩位事主報稱肩頸痛,卻需要在胸部施針。被告引述解剖學解釋,指胸部肌肉與膊頭位置相關,所以需要進行觸診檢查,亦因此發覺事主 Y 胸肌有痛楚。
被告又指,為 X 針灸時需要暴露其胸部,因其胸圍較緊令乳房往上移,會影響施針。被告稱,胸部針灸屬高風險操作,稍有不慎會傷及肺部,嚴重可引致生命危險,因此有需要暴露其私密位置。他表示,照片在 X 面前拍攝,有提及因安全原因需暴露其乳房,X 當時點頭同意。
至於針灸後為何需進一步暴露 X 及 Y 的胸部,被告以「井水」作比喻,稱針灸後若有出血,血液會由體內滲至皮膚表面。所以在皮膚表面見到有血時,情況就如井水從井口溢出,因此需檢視更大範圍的皮膚,確保沒有持續出血,保障病人安全。
他又指,治療室拉上簾後,若護士站在兩幅簾之間的連接口,病人或未能看見護士,或因此令 X 及 Y 誤以為當時沒有護士在場。
案件周三( 10 日)續審,辯方將傳召一位女病人及精神科醫生作供。
控罪指涉 3 名女病人
被告鍾瑋澤 (32 歲,報稱註冊中醫師),其中兩項窺淫罪指他分別在 2022 年 12 月 28 日及 2024 年 4 月 28 日,在葵涌大窩口商場及柴灣興華廣場一間中醫診所內,暗中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拍攝 X 及 Z 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而 X 和 Z 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被告不理會 X 和 Z 是否同意被拍攝。
其餘 3 項控罪指,被告分別於 2024 年 3 月 19 日、 4 月 2 日及 5 月 7 日,在九龍美孚景荔俓 8 號盈暉薈一間中醫診所內,暗中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拍攝 Y 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而 Y 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及他不理會 Y 是否同意被拍攝。
ESCC162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