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成泥水」工程董事,被指與紡織公司「順發貿易」東主偽造帳目,誇大「利成」的營運成本,意圖在財務報表上減少利潤,令稅局少收約 1,460 萬元稅款。利成董事早前受審後,行賄罪名不成立,他與順發東主另被控「串謀偽造帳目」罪則罪成,周一(6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刑。
暫委法官梁嘉琪指,利成董事是案中主要人物及得益者,監禁是唯一選項。考慮案件歷時甚久、被告妻子患癌、被告願意全數賠償等因素,酌情減刑,判監 10 個月。至於另一被告,官指他在案中無個人得益,但沒有其協助便不能成事,判監 5 個月、緩刑兩年。法庭另頒下補償令,姚即日以本票繳付 1,460 多萬元賠償。

廉政公署於 2022 年起訴 4 人,指他們涉嫌在泥水工程合約中行賄受賄 100 萬元,以獲得優待。工程承建商「協興建築」時任高級經理早前承認受賄,但在判刑前離世。第二被告姚樹穩、第四被告姚順全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偽造帳目」罪成,餘下一被告則獲判無罪。
次被告願賠償1,460萬
妻子患癌願有時間陪伴
控方周一先申請補償令,姚樹穩願意補償 146,117,812 元予香港政府,即時以本票繳付。辯方求情指,姚樹穩的犯罪得益約為一半,但他願意全數賠償 1,460 萬元,是最主要的求情因素。
辯方續指,姚樹穩的太太、家人、公司員工為他撰寫 12 封求情信,描述被告是名盡責的丈夫、父親、老闆,重視家庭、關心員工。他在 80 年代來港,生活艱苦,住在木屋,90 年代才獲分配公屋,與太太育有兩女一子,惟太太目前患癌,癌細胞已擴散至腹膜,病情隨時惡化,被告是她的唯一照顧者,希望法庭從輕發落,讓他可以與太太共度最後的時間。
辯方又指,被告在工程界打拼為家人改善生活,累積人脈後成立公司,本案後他不會再參與公司業務,不會再在泥水界有任何新工程、業務,重犯機近乎零,希望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辯方指第四被告為助同鄉犯案
姚順全的代表大律師則指,被告的教育程度不高,數十年來無定罪紀錄,實屬「難能可貴」,形容被告一直「安份守己」,求情信顯示他多年在東莞樂善好施,設廠、助學、修路,協助同鄉渡過生活難關,提供就業機會。
辯方指,姚順全在案中沒有個人得益,純粹出於幫助同鄉而犯案,公司現已結業,被告無任何重犯風險,已計劃退休;被告明白其行動造成後果,幸姚樹穩全數補償損失,令政府最終沒有任何損失,冀法庭考慮判處緩刑。
官:次被告為主要人物
監禁是唯一選項
暫委法官梁嘉琪判刑時指,姚樹穩將虛假的交易文件,包括貿易公司的發票、送貨單等交給會計,令會計作出利潤扣減,屬案中主要人物,亦是得益者。縱然辯方指姚的得益,應與另一名股東平分,即得益為少於 730 萬元,他亦願意全數賠償,但這只屬減刑因素,監禁仍是唯一合適判刑選項。
官以監禁 15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應被告須照顧患癌的太太,以及案件歷時已久,酌量減刑 1 個月,另因他全數賠償稅款,再減刑 4 個月,判監 10 個月。
官:缺少第四被告不能成事
接納無個人得益
至於姚順全,官指他深知次被告的生意內容,不會不知道其行為涉及虛報交易,又指缺乏他的行為則不能成事。官接納姚順全在案中沒有個人得益,可以緩刑處理,以 6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應法律程序延長、被告聽力每況愈下及早前患胃癌,減刑 1 個月,判監 5 個月、緩刑兩年。
案中原有 4 名被告
1 認罪後離世、1 無罪
本案原有 4 名被告,吳和能( 58 歲,協興建築有限公司時任高級經理),早前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庭上透露他已離世。姚樹穩( 59 歲,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兼董事),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姚與同案兩名被告,麥鴻藻( 65 歲,利成股東兼董事),及姚順全( 61 歲,順發貿易公司東主),同被控一項「串謀偽造帳目」罪。
3 人經審訊後,姚樹穩「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不成立,與姚順全同被裁定一項「串謀偽造帳目」罪成,麥則「串謀偽造帳目」無罪。
暫委法官梁嘉琪裁決時指,「利成」與「順發」有關瓷磚採購的交易屬虛購,姚樹穩及姚順全均知道相關交易虛假,目的是誇大「利成」的營運成本,意圖使會計師在「利成」的財務報表上作出利潤扣減,減少要繳交的稅項,涉及逾 1,400 萬元稅款。官指兩人行為不誠實,而他們亦知悉自己不誠實,裁定兩人串謀捏改帳目罪成。
DCCC60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