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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婦認擬宰貓食用 官指沒證據殺貓或虐待 判囚4周緩刑2年

五旬婦認擬宰貓食用 官指沒證據殺貓或虐待 判囚4周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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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五旬女子涉於 2023 年 3 月,在石硤尾白田邨手持貓屍,警方接報到場將她拘捕。被告周二(2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罪。

案情指,被告聲稱在街上見到貓隻被撞死,於是拾回家打算食用。辯方求情提到,被告於中國內地農村出生,教育程度低,誤以為食用貓屍不受本港法例規管。

裁判官指,須向大眾傳遞訊息,現今社會不容許屠宰貓隻,而驗屍報告顯示貓隻輕微擦傷,與被告說法不符;但無證據顯示被告親手殺貓,或涉及虐待,故判她監禁 4 星期,緩刑 2 年。
案情:被告見貓隻遭撞死
拾屍食用

案情指,於 2023 年 3 月 1 日早上,有人目堵被告手持貓隻屍體和刀,警方接報到場在被告家中找到貓隻屍體,刀架在貓隻頸部旁,當時貓屍已僵硬。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指在街上見到貓隻被車撞到,遂執回家打算食用。

案情指,愛護動物協會人員到場檢驗,未見有殘酷對待動物的跡象,貓隻及後經漁農署檢驗,發現其右腹擦傷,身上甩毛看似屬人為,懷有 4 胎,但未能確認死因。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當日在北河街街市聽到有貓隻被車撞到,遂拾取貓隻屍體放入盒內帶回家中,並嘗試劏貓食用,又曾以刀除去貓毛。

辯方稱被告教育程度低
誤以為食貓不受規管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中國內地農村出生,教育程度低,現為流動小販。辯方指,被告知道本港法例規管不得殺貓,惟她誤以為貓屍不受規管可以食用,現時已感到後悔。辯方強調,本案案情不涉及虐待貓隻,亦不屬商業行動及多人參與。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須向大眾傳遞訊息,現今社會不容許屠宰貓隻。被告聲稱見貓隻被撞死才拾回家中,但獸醫報告卻指貓隻僅有輕微擦傷,與被告說法不符,對她有極大保留。但因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親手殺貓,故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裁判官接納本次為單一事件,不涉多人犯案等因素,亦無證據顯示涉及虐待,故判處被告監禁 4 星期,緩刑 2 年。

被告張蘭嬌(59 歲)被控一項「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罪,指於 2023 年 3 月 1 日,在深水埗白田邨一單位,屠宰一隻貓隻以作食物。

WKCC153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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