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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警認醉駕撞傷途人、否認妨礙司法公正 事主指被告著勿報警「賠幾多都得」

休班警認醉駕撞傷途人、否認妨礙司法公正 事主指被告著勿報警「賠幾多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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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何家榮。
案情:被告醉駕撞到途人致骨折

被告何家榮(27 歲,警員)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等 3 罪,另否認妨礙司法公正。

承認案情指,涉案路段為元州街與昌華街交界、單線行車,容許車輛向元州街前駛或轉入昌華街,該處路面乾爽,設有街燈及限速每小時 50 公里。案發時,被告何家榮是私家車 WB9619 的司機和登記車主。

於 2022 年 5 月 28 日凌晨 4 時,有途人在上述位置的行人路上行走,及後 WB9619 剷上行人路,撞毀護欄和交通標誌牌,並撞倒途人和垃圾桶,再撞向麵包舖外牆。警員接報到場,被告表示當日凌晨 0 時至 2 時,與朋友在黑布街酒吧飲酒,飲了 5 至 6 杯威士忌。酒精呼氣測試顯示,被告在 100 毫升呼氣中含有 125 微克酒精,警員遂將其拘捕,被告變得情緒激動和失去知覺,送院治理。

途人右小腿被撞至變形見骨,事後被診斷為右脛骨骨幹開放性骨折、右腿裂傷、左腳跟擦傷,亦患上創傷後壓力症。該麵包舖部分外牆損毀,兩道捲閘路軌及出入口台階變形;該處的護欄、交通標誌牌和部分行人路損毀。

案情指被告超速、「衝紅燈」

案情指,被告私家車的行車記錄儀顯示案發時的情況,其中被告於凌晨近 4 時上車,邊駕駛邊與一名女子通電話,被告稱喝了酒所以很醉。被告駕駛時曾「衝紅燈」,一度下車嘔吐,不時歎氣、抽鼻、深呼吸和清喉嚨。

及後一名女子於元州街和永隆街交界上車,被告駕駛時與該女子對話,女子稱被告很醉,擔心他能否駕駛;被告表示很醉。女子上車約 50 秒後,便發生碰撞。經分析後,當時私家車平均車速為 62 至 76 公里,超過時速限制。汽車檢驗主任發現,涉事私家車的擋風玻璃和窗門玻璃均貼上有色薄膜,以減低透光能力。

被告否認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指涉慫恿傷者勿報警

被告另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撞到途人後,途人著被告報警;被告問可否不報警,並指不論賠償多少錢都願意支付。途人遂自行報警,期間被告續問途人可否原諒他。

開案指,行車紀錄儀錄到被告與途人之間的對話,包括被告問「可唔可以唔報警啊」;途人回應稱:「點唔報警啊大佬,你真係痴撚線」,及後途人又稱:「唔係錢唔錢嘅問題……斷撚咗骨啊大佬。」

受傷途人稱被告問
「警察嚟到可唔可以唔講其他嘢」

控方傳召受傷途人陳啟發作供,陳表示被撞倒後被告下車,陳遂「指住佢(被告)嚟鬧」,被告曾問可否不報警、「我賠幾多畀你都得,你唔報警」,又著陳「警察嚟到可唔可以唔講其他嘢」。

辯方盤問提及,當晚陳陪伴母親到醫院,指凌晨時陳亦十分疲累;陳不同意,指當時已 3 天沒開工,故並不疲累。辯方引述陳的口供,質疑他為何不記得被告有否戴口罩。陳反問「點解要記得?」又指被撞倒後,全副心神放在自己受傷的腳部,又指被告下車時,已聞到其全身酒氣。

辯方指,陳以自己手機報警後,被告接過電話講述涉案地點,指被告出於好意協助他。陳稱,當時已多次著被告報警,但被告沒回應,他遂以自己手機報警。辯方指出,事發後被告沒有著陳不要報警;陳不同意,亦指沒誤解被告的意思。

控方覆問指,為何被告曾取出手機,但最終由陳報警。陳稱,被告「拎出嚟(手機)但又放返低」,故他自行報警以爭取治療時間。陳另在法官嚴舜儀詢問下確認,本月仍需覆診及會見臨床心理學家。

男警被控醉酒駕駛
妨礙司法公正等 4 罪

被告何家榮(27 歲,警員),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的限制下駕駛汽車、使用殘缺車輛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4 罪。控罪指,被告於 2022 年 5 月 28 日在長沙灣元州街與昌華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男子陳啟發身體受嚴重傷害。

他被指於同日同地駕駛同一車輛,而在其血液中的酒精比例,是 100 毫升血液中有不少於 182 毫克酒精,超過 100 毫升血液中有 50 毫克酒精的訂明限度;以及該私家車擋風玻璃及兩側車窗玻璃,貼上有色薄膜以減低玻璃的透光度;另被指同日慫恿和誘使陳啟發不向警方報告一宗交通意外,而何是交通意外的司機,陳在意外中受傷。

警方早前回覆查詢指,涉案警員已被停職。

DCCC29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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