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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良局職員涉11次推倒幼童等 認虐兒囚5月4周 辯方指被告善良 官:感受不到

保良局職員涉11次推倒幼童等 認虐兒囚5月4周 辯方指被告善良 官:感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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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鑼灣保良局嬰兒組留宿幼兒中心早前爆出虐兒案,1 名 33 歲前職員,被指曾粗暴地用手猛力將幼童推倒,前後不少於 11 次,又曾用腿掃開幼童、將玩具塞到幼童口部等,她早前承認 4 項控罪,周三(28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 5 個月 4 星期。

辯方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為有愛心和良善的人。求情時指被告亦曾提及,自己照顧幼童時有挫敗感,承認自己用錯方法。惟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從被告行為來看,她有多次虐待行為,並非如求情信所指般有愛心和善心。
辯方引背景報告稱犯案因自制能力弱

辯方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周德元(33 歲,報稱兒童工作者)的背景報告正面,感化官指被告為有愛心和善良的人,犯案是由於自制能力較弱及缺乏考慮後果的能力,她其後有反省及感到後悔,希望法庭輕判。

官引述辯方早前呈上的 16 封求情信件,主要內容大致形容被告是位好老師,對待小孩有愛心及善良。被告早前曾提到,自己在保良局幼兒中心工作時感力不從心,且有挫敗感,她承認自己是用錯方法,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官: 被告暴力行為並非偶一為之

裁判官判刑時提到,本案涉及 3 名幼童。最嚴重情節為去年 9 月 13 日,被告先後 11 次粗暴地將女童 B 從地墊上向後推,令其向後跌,女童起身後被告又再重複動作,而女童先前根本沒有任何頑皮行為。徐官指被告沒有因由,將毫無反抗能力的幼童推倒。

官又指責被告,稱她的暴力行為並非偶一為之,而是接二連三。而被告明知服務的是 0 至 3 歲對象,他們缺乏成人適當照顧,社會期望他們得到適切照顧。被告此舉是「諷刺地違反了照顧者責任」,幼童不聽話是平常事,被告不應因幼童不聽指令及工作壓力,而將他們當成發洩對象,又稱實在感受不到辯方求情信件所指的被告有愛心、且善良。

官引述案情,指在 2022 年 9 月 1 日早上,男童 A 正在玩耍之際,被告兩度將看似為玩具的物體推向 A 的嘴。被告又於 9 月 13 日傍晚,用力推倒男童 D 在地墊上,當 D 欲站起來及走開,被告再將他推跌,用力抬起 D 的腿拉向自己,再向外推走。翌日傍晚,D 在遊玩時再被被告無故壓倒,被告更用腿掃開 D 。官指,幸好本案幼童未有嚴重傷勢,但暴力行為對他們的身心影響不會即時反映。

官將 4 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分別定於 9 星期至 6 個月,被告認罪獲減刑三分一,考慮到刑期總體性,最後判囚 5 個月 4 星期監禁。

被告認 4 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襲擊」罪

周德元(33 歲,報稱兒童工作者)被控 5 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襲擊」罪,被控於 2022 年 9 月 1 日、13 日及 14 日,於銅鑼灣禮頓道 66 號莊啟程大廈 3 樓保良局嬰兒組,故意襲擊男童 A(25 個月大)、女童 B (26 個月大)、女童 C (19 個月大)及男童 D ( 23 個月大),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周就 4 項控罪被判囚 5 月 4 星期,原另被控女童 C 的控罪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翻查報道,同樣被控在保良局院舍虐兒的另 1 名女職員丁靄雯(26 歲)早前就 2 項虐兒罪,被判監 6 星期。餘下 1 名被告則獲撤銷控罪。

ESCC224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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