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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醜聞|涉拋起幼童致頭撞牆 24歲女職員虐兒罪成囚3個月 官斥無悔意

童樂居醜聞|涉拋起幼童致頭撞牆 24歲女職員虐兒罪成囚3個月 官斥無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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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至今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其中一名 24 歲前員工,涉將幼童抱起,拋向牆及地面。經審訊後,裁判官葉啓亮周四(1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被告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名成立,官批評被告沒有悔意,濫用社會公眾對她的信任,判即時監禁 3 個月。

被告供稱案發行為較粗魯,但有控制力度,無意圖襲擊。但裁判官拒絕接納其說法,指被告抽起幼童的力度之大,令他幾乎離開地面,不顧他當時頭部向牆,仍把他掉到硬地上,又曾令他在軟墊上拖行,頭部著地,無疑可能令他受傷,裁定罪成。官又指被告意圖推卸責任,指 X 鬧情緒及誣蔑他可能傷害其他兒童。

控方早前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疑四度襲擊 X,包括將 X 捉起,疑將 X 拋在鋪有軟墊的地上,及後更拋到硬地上及牆邊, 使 X 的頭部撞向鋪有軟墊的牆身和地面。

裁判官裁決時引述被告供詞指,被告於庭上供稱,案發時為了帶幼童 X 返回有軟墊地方,所以把 X 抽起,希望可令他遠離其他病童,又指有控制力度「放」 X 落地。

官:被告為脫罪杜撰藉口
片段可見被告打幼童頭部致哭泣

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供詞,稱被告指案發時幼童 X 鬧情緒,但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當時 X 已停止哭鬧,但被告有拍打 X 的頭部,X 隨即坐在地上哭泣,可見 X 是因為被她拍打才哭鬧。當 X 哭鬧約 9 秒後,被告便捉著 X 把他掉在軟墊上。

裁判官形容,X 哭泣不足 10 秒,被告便有如此粗暴的行為,對於被告稱有「就力」,只是行為較粗魯,裁判官則指,不能理解被告的說法,形容「放」可被理解為輕力,但片段所見被告的行為不能稱為「放」。

官批評,被告的供詞只是掩耳盜鈴,為脫罪而杜撰藉口,自相矛盾。

官:被告 3 次把 X 掉在軟墊上
辯方:非蓄意襲擊

裁判官續指,被告稱為確保幼童要留在軟墊上,確保安全,但行為與此大相逕庭。被告曾 3 次把 X 掉在軟墊上,無疑可能令他受傷,更令他頭部著地,被告說法明顯是為了減輕罪責。

裁判官表示,案發時有其他幼童同樣離開軟墊地方,或接觸病童,但被告均沒有理會,故認為被告說法是胡亂砌詞。至於被告指現場有足夠空間予 X 任意著地,裁判官引述片段指,當時附近有玩具及其他幼童,距離接近,不信納被告說法。

至於辯方指 X 當時貼有退熱貼,曾有發燒。而事發前被告有關注他,又在他用餐時協助他坐下。但 X 不斷離開墊,被告的行為只係「有啲罰佢」,並令他返回軟墊,非蓄意襲擊,若要襲擊便會直接拳打。

但裁判官認為,事發前片段與本案無關。而且片段可見被告拉扯 X 的力度非常大,令 X 上身懸空,其中一次亦令他整個人反轉。即使被告要令 X 返回軟墊區,X 行動自如,被告只需輕推 X,若 X 反抗,被告亦只需抱起他,毋須粗暴地拉扯幼童。

官:被告令幼童頭部撞牆身
或致頭部受創

裁判官提及,被告曾抽著 X 的手臂,令他幾乎離開地面,不顧他當時頭部向牆,仍把他掉到硬地上。X 當時已身體不適,被告理應耐心照顧,反施以暴力對待。

裁判官又表示,被告拉扯 X 的力度大致令他在軟墊上拖行,反轉身體,頭著地。兩歲童的皮膚幼嫩,皮膚磨擦軟墊,X 可能已感疼痛而哭泣。即使現場有軟墊,只為保護兒童活動時避免受傷,並非為了粗暴對待幼童。而被告令 X 頭部撞向牆身,可能令 X 頭部受創。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 21 歲,案發前不久曾照顧 X 及其他兒童,並無「搵小朋友出氣」,希望法庭考慮本案並非最嚴重的襲擊。

官:被告沒悔意、意圖推卸責任
法庭須傳正確訊息予兒童工作者

裁判官即日判刑,指即使沒有醫療報告顯示受害幼童 X 有傷勢,或者造成永久創傷,但本案案情嚴重,被告不只一次襲擊幼童,其中一次更把 X 掉至沒有軟墊的地上,令他頭部撞牆。

裁判官強調,法庭須傳遞正確訊息予兒童工作者,虐待或疏忽照顧兒童會引致嚴重後果。而被告被委託照顧幼童,她的行為濫用社會公眾對她的信任,而受害幼童年僅兩歲,不懂表達自己。被告有工作經驗及曾修讀相關課程,但被告沒有耐性照顧 X。被告意圖推卸責任,指 X 鬧情緒及誣蔑他可能傷害其他兒童。裁判官批評被告沒有悔意,考慮整體情況後判被告即時監禁 3 個月。

童樂居案共涉 34 被告

童樂居案共涉 34 名被告,本案被告陳靄盈(現 24 歲,無業),被控一項「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控罪指她於 2021 年 12 月 2 日在旺角砵蘭街香港保護兒童會,身為年滿 16 歲而對一名不足 16 歲的兒童負有管養及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或忽略該兒童,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KCCC188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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