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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醜聞|4度襲擊一歲幼童 腳踢、膝撞頭 24歲照顧員虐兒罪成囚9月

童樂居醜聞|4度襲擊一歲幼童 腳踢、膝撞頭 24歲照顧員虐兒罪成囚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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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虐兒事件,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其中一名 24 歲幼兒照顧員被指一天內連續 4 次襲擊一歲幼童,包括腳踢、扯褲頭及按頭等,她被控一項虐兒罪,周五(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 9 個月。

裁判官莫子聰指,被告在童樂居工作近 2 年,應清楚明白不能對幼兒施暴,而被告在本案的「劣行」被閉路電視拍下,自知難以解釋片段行為,但仍極力美化,砌詞狡辯。裁判官指受虐幼童身世可憐,沒有家庭溫暖,理應得到更多關顧和愛護,但被告卻作出腳踢、膝撞頭等行為,斥其行為可恥。
被告供稱曾獲前輩提醒
應冷漠對待兒童

裁判官裁決時先引述被告劉露琪(24 歲)的證供,劉指在入職初期由資深同事帶領工作,但各人的做法不一,而且沒有提供課堂培訓。前輩曾提醒她「應採取冷漠態度」,以免兒童為吸引關懷而傷害其他小孩。面對幼童哭鬧時亦不能採取可帶來安慰的做法,以免他們提出更多要求。

劉又指,起初自己沒有遵循這種風氣文化,但後來「慢慢認清現實」,發現一旦抱起一名兒童,其他兒童紛紛「扭抱」,或會引致危險,故「太錫佢哋,未必對佢哋(幼童)有良好嘅影響」。

官:工作近 2 年應清楚不能對幼兒施暴

裁判官指,被告辯稱要對小孩冷漠的說法不合情理,認為若如她的說法,為免幼童對照顧員有所依賴,只需全心全力地關懷和愛護幼童,就能將其適應期減至最低。至於被告所稱的風氣文化,裁判官引述童樂居前院長崔惠英的證供,指已離職員工曾提及有關風氣,已向員工要求更正做法。裁判官另引述童樂居的員工守則,當中列明不得對小孩作出體罰或暴力行為。

裁判官斥被告的行為與守則背道而馳,加上童樂居無理由姑息這種風氣文化,因而不接納被告有關說法。而被告在應徵前應知道童樂居的工作範圍,若認為自己不能勝任工作,她大可選擇不接受工作。加上她在案發前已在童樂居工作近 2 年,應已累積不少照顧幼兒的技巧,清楚明白不能對幼兒施暴,因此裁判官不接納被告就片段所攝行為的解釋。

官:對閉路電視片段辯解自欺欺人、極力美化行為

而被告涉同日 4 度襲擊幼童 AJ ,裁判官指案發時被告左腳慢慢移向 AJ ,突然發力踢向其右大腿,令 AJ 當時「震一震」。而另一次施襲行為中,被告將 AJ 由網床抱出,當時 AJ 雙手捉住圍欄,拉扯後 AJ 「重重」地跌在坐墊上。

被告其後以左膝撞及壓向 AJ 的頭部共 10 次,裁判官不接納被告辯稱當時是為限制 AJ 的說法。裁判官指,由片段可見被告的力度足以令 AJ 跌在地上,「完全不認為」其力度是如被告所說的「輕輕」觸碰。

裁判官總結指,被告的供詞不可信,斥她對閉路電視片段的解釋是自欺欺人,極力美化其行為,故裁定她面對的一項虐兒罪罪成。

求情:自小以幼教為目標 一時行差踏錯

辯方求情指,被告並非立心,有計劃地傷害幼童 AJ ,她明白使用了絕對錯誤的方法,對 AJ 造成的心靈和身體傷害不能彌補。辯方指,被告在本案被定罪後,很大機會被「釘牌」,不能再從事幼教工作。

辯方呈上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她自小以幼教為目標,後悔日後不能再從事相關工作,又稱被告了解她犯下不能彌補的錯誤,願意負上代價和刑罰。辯方強調,被告並非大奸大惡之人,只是一時行差踏錯。

辯方力陳,被告在案發時不知 AJ 的背景,以及他為何入住童樂居。裁判官聞言稱:「呢個係咩地方,小朋友要多啲關懷,多啲照顧,佢應該知。」

官:被告「將人當玩具」行為可恥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指,被告在本案的「劣行」清楚紀錄在閉路電視片段中,無所遁形,認為被告即使知道難以解釋片段中的行為,但仍極力美化,砌詞狡辯。

裁判官指,AJ 在案發時年僅 1 歲,其母因濫藥問題放棄撫養權,故安排 AJ 入住童樂居。裁判官指 AJ 身世可憐,沒有家庭溫暖,理應得到更多關顧和愛護。而被告作為照顧員,對AJ 負有管養或照顧責任,卻對 AJ 作出以腳踢、膝撞頭等行為。裁判官表示,若勉強如被告所言,只是與 AJ 玩耍,是「將人當玩具」,斥其行為可恥。

裁判官接納被告在案發時未必知道 AJ 的身世,但稱「童樂居係乜嘢機構,做之前應該好清楚。」裁判官認為被告無悔意,辯方求情陳詞沒有減刑因素,故判其監禁 9 個月。

童樂居案至今 5 人認罪
1 人審訊後罪成囚 15 月

童樂居案共涉 34 名被告,其中 21 人的案件在區域法院處理;餘下 13 名被告,有 10 人的案件留在裁判法院處理,當中有 5 人先後認罪,分別為香詠珊、林美寶、李佩貞、張惠燕、傅悅朗,被判囚 4 星期至 4 個月 19 周不等。

另外共 5 人不認罪,其中李慧雯早前被裁定 9 項虐兒罪名成立,判囚15個月。另 4 人包括本案被告劉露琪,以及陳靄盈、周翠英、謝綉蔚。

KCCC188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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