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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助理涉用假「安心」進入入境大樓 官質疑控罪所指大堂範圍 沒規定須掃碼

入境助理涉用假「安心」進入入境大樓 官質疑控罪所指大堂範圍 沒規定須掃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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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曾規定,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凡進入政府處所均須掃描「安心出行」,直至 2022 年 12 月 14 日始取消要求。5 人包括 3 名公務員,於措施生效當日被捕,各人涉嫌在灣仔入境事務大樓使用虛假「安心出行」,被控一項「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罪。其中一名任職入境事務助理員的被告不認罪,案件周二(1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庭上,裁判官林子勤向控方釐清,究竟被告入侵的實際位置是哪兒,控方指是入境事務大樓電梯大堂範圍,裁判官聞言指出,即使被告使用虛假安心出行,「嗰個位係人都入得,點樣係入侵者?」控方一度補充稱,在大堂沒問題,但被告顯然是想前往樓層,惟之後再表示,須索取法律指示。案件周三(15 日)續審。

控辯雙方的承認事實指,被告黃梓軒於 2016 年 9 月加入入境事務處。案發當日前,入境事務部門的秘書以電郵提醒,職員須掃描處所的安心出行,如職員因安心出行緣故被拒進入,將被視爲擅離職守。

職員揭使用假「安心」
警員到場後拘捕被告

2021 年 11 月 1 日早上 9 時 25 分,被告於入境事務大樓入口處,向職員出示手提電話螢幕的安心出行介面時,職員懷疑被告使用虛假程式,轉交至入境事務處主管處理。主管檢查後,認爲該程式非正確安心出行,拒絕被告進入辦公室,相關部門隨即報警,警員到場檢取被告手提電話,並以虛假文書罪拘捕被告。

被告由大律師陸偉雄代表。辯方表示,抗辯方向將集中於被告是否有實際侵入大樓。辯方認爲,被告當日須值班,擁有進入大樓的合法權限。辯方亦表示被告從 2021 年初開始,使用涉事的「安心出行程式」進出入境事務處大樓,未有任何職員攔截,故被告信以爲真。

裁判官則提醒,無案例顯示此控罪須證明被告意圖,法庭交由控辯雙方陳詞解釋。

入境處職員承認
地面大堂沒規定掃「安心」

時任入境事務助理員徐詩敏供稱,案發時,她與一名「安心大使」在大樓地面一同截停被告,要求出示已掃描安心出行的手提電話螢幕,發現其版面缺失了一個「安心出行」標記。她續要求被告折返上一個版面,該版面爲輸入地址。徐續指,正確版面應是出行紀錄,之後她向主管匯報事件。

辯方盤問下,徐承認地面大堂沒有掃描安心出行二維碼的規定,只要求職員進入不同樓層時,掃描該樓層指定的安心出行二維碼。

時任入境事務主任林基恒供稱,於檢查時,認爲被告的程式非正版,故拒絕被告進入辦公室。辯方指出,當時職員將被告帶到保安室,而其實職員可要求被告自行離開。林稱,當時認爲被告「可能有刑事問題」。

官質疑大堂向公眾開放
控方需再取法律指示

裁判官要求控方,釐清被告具體入侵的範圍,即到底是入境事務大樓的哪個位置。控方澄清,被告入侵了地面電梯大堂,該範圍須出示職員證方可進入,而被告前往電梯大堂的目的,定爲進入樓層範圍。

裁判官一度打斷控方發言,要求具體說明被告入侵的位置,「係地下、19 樓(被告辦公室),定電梯大堂?」控方本身稱「電梯大堂」,被裁判官再追問「電梯大堂」的定義,控方之後改稱,根據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只要被告進入了大樓正門範圍內,已算是「入侵」。

裁判官強調,大堂範圍向公眾人士開放,根據已有證供,大堂亦沒有掃安心出行的規定,「嗰個位係人都入得,點樣係入侵者?」官亦提到,被告已被拒絕進入。控方則稱「就咁喺大堂係 ok 嘅」,但補充指,被告顯然打算乘搭電梯進入樓層。

控方之後稱,須再索取法律指示,案件周三(15 日)續審。

5 人被控侵入公共機關物業單位
4 人不認罪

5 名被告依次為莫冠恒(45 歲,審計主任)、黃梓軒(29 歲,入境事務助理員)、陳國飛(34 歲,入境事務主任)、伍敏怡(23 歲,文員)及文劍偉(29 歲,運輸工人),各被控一項「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罪,指他們於 2021 年 11 月 1 日,在灣仔入境事務大樓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侵入歸屬於公共機關,或由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本案被告黃梓軒現半薪留職。

除本案被告外,被告莫冠恒、陳國飛、文劍偉亦表示不認罪,分別排期 2023 年 2、3 月開審。伍敏怡則認罪,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 2 月 24 日判刑。

ESCC209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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