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警員被控欺詐 涉借按揭買樓 更改住用情況未通知銀行及按證公司

兩警員被控欺詐 涉借按揭買樓 更改住用情況未通知銀行及按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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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更改住用情況未作通報

被告高文迪(39 歲)被控兩項欺詐罪;另一被告林頴倩(38 歲)被控一項欺詐罪。

首項欺詐控罪指,高文迪被控於 2021 年 1 月 18 日與 2021 年 3 月 9 日之間,首尾兩

日包括在內,在香港藉欺騙,即虛假地表示高文迪完成購買天水圍濕地公園路 9 號 Wetland Seasons Park 1 期第 20 座 6 樓一單位後,物業將由高居住,並意圖詐騙,而誘使

(a)中國建設銀行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批准按揭貸款申請,貸款額為 5,241,761.93 港元;和
(b)按證公司批准該貸款申請附帶的按揭保險計劃申請,而導致高獲得利益或導致銀行及/或按證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第二項欺詐控罪指,高文迪與林頴倩被控於於 2021 年 6 月某日至 2024 年 9 月某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藉欺騙,即沒有將同一單位的住用情況變更通知中國建設銀行,並意圖詐騙,而誘使

(a)銀行不行使其要求償還批予高文迪的物業按揭貸款部分或全部的權利和/或施加其他條件(包括提高利率);以及
(b)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不行使其終止銀行批予高文迪的按揭貸款附帶的按揭保險的權利和/或施加其他條件(包括提高保險費用),而導致上述高文迪及/或林頴倩獲得利益或導致銀行及/或按證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ESCC259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