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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攜伸縮棍罪成 曾指控方撤守行為承諾申擱置聆訊被拒 18 歲男提上訴 8 月裁決

公園攜伸縮棍罪成 曾指控方撤守行為承諾申擱置聆訊被拒 18 歲男提上訴 8 月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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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8 日凌晨,18 歲中五男學生於大圍一公園被搜出一支伸縮棍,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原審前,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曾以內地生李丹石在中大畢業禮揮刀,後獲撤控守行為一案作比較,指本案更值得考慮讓被告簽保守行為。

律政司一度接納,但其後撤回。辯方隨後申請永久擱置聆訊,被裁判官香淑嫻拒絕。被告 2021 年 7 月經審訊後被裁判官崔美霞裁定罪成,判處更生中心。

現已服刑完畢的男學生,周一(18 日)向高院提出上訴,挑戰香官拒擱置聆訊的決定。雙方同意若上訴得直,定罪亦會撤銷。上訴方指,律政司應信守讓被告簽保守行為的承諾;律政司則回應指,控方做法沒令被告利益受損。法官張慧玲押後至 8 月底以書面頒布裁決。
上訴方:政府應守承諾 否則公眾對司法失信心

上訴方由關百安大律師代表。他首先形容本案情況特殊,「聞所未聞」、「非常罕有」,稱即使向資深大律師請教,也無人遇過控方在答應簽保守行為的短時間內撤回承諾的情況。

上訴方陳詞指,「政府高官對一般市民作出陳述,有一個公眾利益要求政府遵守承諾」。但本案中控方在「無原則無證據底下」,突然撤回容許被告簽保守行為的承諾。

關指出,一般關於簽保的討論,都是由控辯雙方保密進行,法庭不應知悉。但控方做法可能引致漣漪效應,形容「簽保守行為機制幾十年嚟行之有效,如果原來律政司今日寫封信就可以改口,係咪代表辯方每次都要將(相關信件的)副本抄送法庭?」

此外,上訴方表示事發時社會背景紛亂,明白律政司為何採取強硬態度。但本案不是發生於暴動現場,只是被告「夜晚喺公園一個人」,罪行也不算最嚴重,「唔值得因為呢件案件,影響公眾對律政司同埋司法公正嘅信心」。

上訴方:原審混淆申擱置聆訊舉證責任

上訴方亦指,香官混淆了辯方申請擱置聆訊的舉證責任。案例指辯方可在兩種情況申請永久擱置聆訊:一是被告無法獲得公平審訊,二是即使可獲公平審訊,但有濫用權力的情況出現,以致影響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辯方只對前者有舉證責任,而原審的申請卻屬後者。上訴方指,從香官頒布的理由可見,她錯誤以為辯方有舉證責任,繼而拒絕擱置聆訊申請。

律政司:從未明確承諾守行為 不損被告利益

律政司回應,列出 3 個法庭考慮永久擱置聆訊申請時應考慮的因素,並指當中無一應用於本案 :

第一,當局有否作出不會起訴被告的「明確承諾」 —— 律政司指本案沒有,因為當時律政司回信時,只表示「prepared to accept(準備接受)」被告提出簽保守行為。而律政司亦提出的 4 個先行條件:被告以 2000 元或法庭決定的金額自簽守行為 1 年、被告承認所有案情、涉案伸縮棍被沒收、及被告不作訟費申請。這顯示律政司尚未明確承諾不會起訴被告。

第二,被告的利益是否受到損害,而案例指單純「失望」不構成損害 —— 律政司認為被告利益沒有受損,因為律政司已在上述信件發出的 27 小時後,已即時通知被告,控方的立場有所改變。

第三。永久擱置聆訊是否必要,以保證司法公正 —— 律政司稱擱置本案並非必要,因為律政司更改立場時沒有惡意(bad faith),也沒有嚴重延誤。

案情:在公園被搜出伸縮棍等裝備

男被告楊天聰(18歲,學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花園內,無任何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支伸縮棍。

案情指,2019 年 12 月 8 日,民陣於維園舉行「國際人權日遊行」。被告於遊行前夕(7 日)深夜,身穿黑色衣褲及黑色背囊,形跡可疑。在大圍積富街被高級警員 52601 截查。發現被告的背囊內,藏有鋼製伸縮棍、防毒面具、過濾器、護膝、手踭護甲和黑色面巾。遂於 12 月 8 日凌晨,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被告。

HCMA 4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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