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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區議員林婉濱誹謗荃威花園法團 敗訴須賠 8 萬元 官:為贏議席違背職責可悲

前區議員林婉濱誹謗荃威花園法團 敗訴須賠 8 萬元 官:為贏議席違背職責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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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派前荃灣區議員林婉濱,被「荃威花園業主立案法團」控告誹謗,指她散播言論,誹謗法團「內定」下任物業管理公司。區院法官梁國安周四(7 日)頒下判詞,裁定法團勝訴,下令林須賠償 8 萬元,另須付法團一方的訟費。

法官亦在判詞中批評,林婉濱的行為明顯具惡意,例如曾用大聲公擾亂居民大會等,又指林為了贏得議席,所做的行為卻完全違背了區議員應有的角色,如解決紛爭、作為社區的橋樑等,形容現象可悲。
林 2018 年發單張及受訪 指法團「疑內定」招標結果

案情指,「富城物業管理公司」與荃威花園法團的管理合約,於 2019 年 1 月屆滿。2018 年 8 月 1 日,荃威花園法團向包括富城的 8 間管理公司招標,惟只有富城回覆。同月 17 日,法團再次邀請 8 間管理公司入標(其中 3 間上一次沒邀請),但同樣只有富城入標。

同年 9 月 22 日,林婉濱發布單張,內容提及「點解得一間管理公司肯入標? 荃威未試過」、「管理公司合約疑 『內定左富城』 業主冇得揀」,及「既然第一次邀標失敗,只有富城入標,第二次招標時就應該改為公開招標,例如刊登報紙招標」等。

同年 9 月 30 日,《明報》報道引述林指「既然首次邀標不理想,第二次便應公開招標以增加選擇,批評法團猶如 『內定』予富城。」

官:即使用「疑」字 整體效果仍屬誹謗

法官認同法團一方所指,「內定」一詞顯然具誹謗性,而林在單張及報道中均有使用此詞。雖然林發表言論時使用「疑」字,以及曾在單張中使用問句,但法律原則要求考慮言論的整體效果,而單張的設計,使用了放大字體、粗體字、底線等效果強調特定字詞。

官指綜合考慮,林在單張的言論,會令一個合理的讀者認為,法團串謀為了使富城中標,而選擇不採用公開招標,而這令荃威花園的業主「被逼」蒙受管理費加價的後果。

就《明報》的文章,林婉濱審訊時確認記者的引述無誤。法官指,林在文章中除了「疑」,更使用「猶如」一詞,而該詞有「實際上」的意味,比起單純的懷疑(mere suspicion)更具確認性。

林抗辯理據無一獲接納

林婉濱亦在審訊中提出其他抗辯理由,但全數被法官拒絕。其中她指在 2016 年的公開招標後,富城是唯一一家在 2018 年有被邀請的公司,形容情況「可疑」。

但法團的證人解釋,向服務水平達標的管理公司邀標,能節省時間及成本,事實上法團亦有邀請比富城更大規模的管理公司。法官接納法團解釋,指看不到任何可疑之處。

其餘理據包括,法團在給予業主的文件中偏袒富城、富城的服務欠佳、法團的資產 4 年間急劇減少等。但法官認為全部均沒有足夠證據支持,而法團的證人亦能提供合理解釋,因此裁定林無法依賴「有理可據」(defence of justification)及「受約制特權」(defence of qualified privilege)作抗辯。

官批林具惡意 完全違背區議員職責

就「公允評論」(defence of fair comment)的抗辯,法官亦不接納,形容林的行為顯示她發表言論時,顯然是具有惡意(malice)的,例如林聲稱自己作為區議員,職責是反映荃威居民的意見,但她承認就本次事件,未曾主動尋求法團溝通。

法官續指,反而林是對法團展開一場「中傷式運動」(mud-throwing campaign ),例如曾以大聲公擾亂居民大會。

法官認為林的動機不證自明,指她承認與往屆法團成員關係良好,但又稱往屆法團是被現屆法團及前區議員趙恩來的污衊而落選;林視趙為政治上的對手,而事實上,在 2019 年區議會選舉中趙也擊敗林而當選。

法官形容,以上顯示林婉濱比查找事實,更有興趣建立及發布陰謀論,用以製造他人對趙恩來及法團的誤解及不信任。

法官進一步表示,正如林婉濱在審訊中承認,區議員的重要角色,是提供服務、解決紛爭、作為社區的橋樑,批評林為贏議席,所做的行為完全違背了區議員應有的角色,實屬可悲。

DCCJ 462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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