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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區議員甄霈霖限聚令罪成提上訴 上訴方:大廈大堂不屬公眾地方 律政司:人流高不應聚集

前區議員甄霈霖限聚令罪成提上訴 上訴方:大廈大堂不屬公眾地方 律政司:人流高不應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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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 7 月本港爆發第 3 波新冠疫情,時任屯門區議員甄霈霖在其選區內的兆麟苑,向管理公司追問屋苑確診個案及跟進措施,被控違反限聚令,去年被裁定罪成,被判 80 小時社會服務令。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大廈大堂是公眾地方,又指甄當時正執行區議員職務,在防疫條例下應獲豁免。律政司則指,大廈大堂人流高,除住戶,也有非住戶如郵差等逗留,在疫情下應禁止聚集。法官邱智立質疑,大堂要按密碼方能內進,「唔係閒雜人等入得去」。律政司重申,立法目的是為了防疫情散播。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將另訂日子頒判詞。

在原審中,暫委裁判官馮念偉裁定甄霈霖(40 歲)於 2020 年 7 月 20 日,在屯門兆麟苑瑞麟閣電梯大堂,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裁判官判刑時指,甄霈霖質問管理公司之舉屬擾攘,延誤消毒程序,行為自私不負責任。

甄霈霖代表律師指出,上訴方爭議三項事情,包括案發時的大廈大堂是否屬公眾地方;獲豁免群組聚集的舉證責任屬控方抑或辯方,以及上訴人當時是否正參與豁免群組聚集。

上訴方:律政司詮釋令「公眾地方」定義無從稽考

針對首項爭議,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案發現場,即兆麟苑瑞麟閣大廈大堂為公眾地方。若按答辯方、即律政司所指,本案大堂因有人流、不通風且電梯較細就屬公眾地方,那麼「開揚地方、郊區,會唔會因為規例而變私人地方?」上訴方質疑,律政司的詮釋,會令規例出現很大的不確定性,「令公眾地方定義無從稽考」。

律政司:病毒不會區分住戶與否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大堂屬限聚令下的公眾地方,因「可以見到唔同嘅人,穿過大門去到電梯大堂」。律政司引述原審裁判官指,除住戶外,大堂也有非住戶如外賣員、郵差等逗留,健康風險高。考慮限聚令立法目的是禁止群組聚集,以阻止新冠疫情傳播,本案中的電梯大堂應禁止聚集。

法官邱智立質疑,大堂要按密碼或經保安准許方能內進,「唔係閒雜人等入得去…咁點會增加播疫風險?」至於郵差等,法官質疑律政司沒數據證明他們一天逗留多久,「郵差派信,地方就變公眾地方?」律政司一再強調,立法目的是為防疫情散播,又指病不會區分住戶或非住戶。

律政司續指,如多過 4 人有共同目的聚集,從防疫角度看就是違反限聚令,認為甄霈霖當時連同一伙人聚集,若他負責任,「佢應該請唔關事或者八卦嘅街坊,係真係請佢哋離開」。法官質疑「即係唔請佢離開就犯咗法啦?」法官按此舉例,指若一個人的汽車爆胎,他停下維修,有其他人「無端端加入嚟」,此時「我做緊自己嘢,點解我要走」。

上訴方:執行區議員職務應獲豁免 

上訴方又提到,條例列出數個限聚令豁免群組,包括傳揚防疫資訊、工作和職能豁免。上訴方認為,案發時甄霈霖正在執行區議員職務,追問管理公司屋苑有人染疫後的跟進措施,有關聚集應獲豁免。

律政司:若本案獲豁免會「幾荒謬」

律政司不爭議甄霈霖曾在現場傳揚防疫資訊,但甄在屋苑出現穿著全套保護裝備者後約 6 分鐘,仍不斷高聲質問管理公司,「阻礙正當工作」,所作行為與傳揚防疫無關,「即使之前真係做緊傳揚信息工作,但明顯地去到案發嗰刻已經唔係做緊呢樣野」。律政司認為,若甄的舉動構成豁免,會「係一個幾荒謬的情況」。

上訴方回應指,法庭應整體考慮上訴人行為,不宜過份切割,「否則上訴人需要每分每秒都同居民講野,先符合呢個傳揚豁免」。

HCMA 53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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