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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屯門區議員甄霈霖追問屋苑確診跟進 大廈大堂違限聚令罪成 高院裁上訴得直撤罪

前屯門區議員甄霈霖追問屋苑確診跟進 大廈大堂違限聚令罪成 高院裁上訴得直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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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本港爆發第三波新冠疫情,時任屯門區議員甄霈霖在其選區內的兆麟苑,在大廈大堂向管理公司追問屋苑確診個案及跟進措施,被裁定違反「限聚令」罪成,被判 80 小時社會服務令,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高院法官邱智立周五(16 日)裁定甄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判詞指,原審裁判官的分析「頗令人摸不着頭腦」,認為沒任何理據將案發大堂詮釋為公眾地方。

對於律政司一方提出,規例的立法原意是減少病毒傳播。法官指明白其重要性,但認為將私人地方定性為公眾地方,做法非適當和公平;又指律政司所提出如不將大堂詮釋為公眾地方,人群可不戴口罩致疫症擴散危險增加的看法,是「杞人憂天」。
上訴方:原審錯裁大堂為公眾地方
法官:原審分析「頗令人摸不着頭腦」

在原審中,暫委裁判官馮念偉裁定上訴人甄霈霖(40 歲)於 2020 年 7 月 20 日,在屯門兆麟苑瑞麟閣電梯大堂參與受禁群組聚集。上訴方爭議,原審錯誤裁定大堂為公眾地方。

高院法官邱智立頒下的判詞指,同意上訴方說法,認為原審裁判官分析「頗令人摸不着頭腦」。辯方曾提出進入大堂的限制,如住戶要使用密碼等,但原審認為只屬「保安措施」,公眾人士仍可步入大堂。

法官反駁指,該些措施明顯要防止不合條件的人進入大堂,不明白裁判官在甚麼基礎上,認為縱使有該些措施,公眾人士仍可毋須得到保安批准進入大堂。

法官:原審舉外賣及郵遞員為例
並不適用

判詞續指,裁判官列舉送外賣員及郵遞員作例子,但本案沒有涉案大廈如何處理他們的證據。法官指,有些地方亦不容他們進入大堂,而即使容許郵差進入大廈派件,他們仍須得到保安的許可,並非以公眾人士身份進入大堂,而是獲得准許的特定人士。

法官引述控方證人、物業管理主任的供詞分析,即使是外賣或郵遞員,若他們不是以這身份,保安不會容許他們進入,「她的證供正正否定了裁判官的結論」。

法官又引述案例指,因職務獲准進入一個地方的郵務人員、警員等,是以合法探訪者身份進入,不會令這個地方變為一個公眾地方。

法官:若容外賣員等進入令大堂變公眾地方
將致「非常危險後果」

判詞提及,若容許外賣員及郵遞員進入大堂,便令大堂變為公眾地方,會產生「非常危險的後果」。

法官舉例指,搬屋時工人要將傢俬搬入單位,根據該邏輯,升降機大堂、大廈的走廊及單位都變成公眾地方,並不可能是立法的原意,「如果這樣的地方是一個公眾地方的話,很難想像一個地方要採取什麼措施才可以成為私人的地方。」

律政司曾提立法原意減病毒傳播
法官:為此目的不顧定義非適當公平

律政司一方曾指,規例立法原意是減少新冠病毒傳播,故詮釋公眾地方的定義時,應考慮文意和目的,其他案例並不適用。

法官於判詞指,明白要防止疫症擴散的重要性,但為此而不顧規例中公眾地方的定義,「將一個在這定義下明顯地是私人的地方定性為公眾地方」,並非適當和公平的做法,又指會令市民難以辨別甚麼地方才不是公眾地方。

律政司指事發時人們可自由出入
法官:非公平論據

對於律政司一方另指,物業管理主任並非負責保安事務,證供只是她的認知。法官批評此理據「實在令人摸不着頭腦」,認為她負責屋苑的管理工作,「當然對大廈的保安措施瞭如指掌」。若律政司認為保安措施只是敷衍了事的虛文濫調,須提出證據。法官又指,物業管理主任是控方傳召的證人,而裁判官亦裁定其證供誠實可靠。

判詞引述,律政司一方以事發約半小時的時間沒有關上大門、人們自由出入,作為一般公眾人士可進入大廈的證據。法官反駁指,這非公平的論據,因當時管理人員正忙於應付上訴人及情況混亂。

律政司指若非公眾地方可不戴口罩增傳播
官:看法杞人憂天

判詞述引述律政司及裁判官提出,若升降機大堂並非公眾地方,人群可不戴口罩在大堂聚集,大大增加疫症擴散的危險。法官指該看法是「有一點杞人憂天」,因除了住客及訪客外,可進入大堂的人少之又少,而住客亦很少在大堂聚集,即使等候升降機亦很少人會不戴口罩。

法官形容,實在想像不到有甚麼人可以以公眾人士的身份進入大堂,在考慮了案件的情況、規例中公眾地方定義所用的字詞及立法的原意之後,認為沒有任何理據將涉案升降機大堂詮釋為公眾地方,終裁定上訴理由成立,上訴得直。

HCMA53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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