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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區議員盧俊宇涉假資料誤導警員判社服令 律政司不服刑期過輕提覆核被駁回

前區議員盧俊宇涉假資料誤導警員判社服令 律政司不服刑期過輕提覆核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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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民主黨屯門區議員盧俊宇被指 2020 年在 Facebook 專頁發帖稱,他出席元朗 7.21 事件紀念活動時遭警員反手捉緊、恐嚇並帶返警署,事後被指向調查警長訛稱曾發生上述事件,經審訊後被裁定「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員」罪成,被判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提覆核,周三(29 日)於高等法院審理。

律政司一方認為,盧「執意」向警方提供誤導資料,沒有悔意,罪成後會見感化官時亦曾說謊,判刑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上訴庭 3 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認同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有錯,明顯過輕,正確量刑可高達監禁 3 個月,惟考慮所有情況及因素,拒絕律政司覆核申請,將於 6  個月內頒下判詞。盧聞判後激動飲泣,大口呼吸,雙手合十向法官點頭。
律政司:盧沒悔意 執意提供誤導資料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主理,律政司一方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傅悅耳代表。她認為,原審裁判官判處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即使盧現已完成社會服務令亦不影響法庭改判他監禁,認為本案適合以監禁 3 個月作量刑起點。而盧沒有悔意,他不認罪受審,當罪成後會見感化官時亦曾說謊。律政司在法官彭寶琴提問下確認,本案不涉及其他罪行、或被告為自己其他罪行提狡辯理由等加刑因素。

律政司續解釋,本案有其他加刑因素,如「多次主動或有預謀地提供虛假資料」,即使並非「多次」,亦是有預謀犯案。盧於 2020 年 11 月 21 日於 Facebook 發帖引起大眾及媒體關注,他可預見會有警方向他查詢。法官彭偉昌指相信他發帖目的為引起關注,但質疑是否可預見會有警方查詢。律政司強調,盧肯定是「執意」向警方提供誤導資料。潘敏琦反駁指,「執意」與預謀意思不同,似乎難以作出此推論,質疑盧在警長查問下的回答是否可反映他早有預謀。

法官彭寶琴詢問,律政司所指的「執意」是否因為盧所發的帖文內容屬完全虛構,並非僅僅「加鹽加醋」,而當警方向他查詢事件時,他大可直認其非,承認發假資料。如此一來警方可即時澄清,毋須浪費警力調查。及後盧刪除帖文發道歉聲明時,內容亦「似是而非」,僅稱有誤會,沒有承認虛構內容。

律政司:盧於 21 日發帖屬敏感日子
官:睇嚟睇去,點敏感法?

律政司回應指,此為他們所指的「執意」,重申盧「一而再再而三」誤導他人,受查時仍提供誤導資料,及後不認罪受審,罪成後會見感化官時仍有說謊,只為突出其「英雄主義」。再者盧案發時為區議員,他的行為會對「香港社會政策福利服務帶來不可逆轉的影響」。律政司又指,他在 21 日發帖屬敏感日子,當時公眾會留意社會事件。彭偉昌質疑,是否每逢 21 日便屬敏感日子,根據本案證據,盧發帖當天似乎沒有人就特定事件舉行紀念活動,不能單憑「馬俊文案」便指每逢 21 日屬敏感日子。律政司再強調本案背景,彭偉昌反駁,「睇嚟睇去,點敏感法?」

律政司回應指盧利用社會分化,即使當時社運高峰期已過,2020 年中實施《國安法》,案發時社會仍不平靜,重申盧並非年輕人、一時衝動而犯案,而是有所企圖。

盧一方:盧已完成社服令 律政司逾時提申請

盧俊宇一方同意涉案帖文屬虛構,需考慮大環境判刑。對於法官彭偉昌形容,本案完全不見盧有悔意,律師指盧被定罪後沒提上訴,可見他最終接受結果,今天亦準時出庭應訊,並已完成社會服務令,又指律政司逾時提出覆核申請。律師又指,盧已辭任區議員及退黨,現於金融公司有穩定工作,希望法庭即使改判監禁,亦採納較低量刑起點。

被告盧俊宇( 案發時 39 歲,時任民主黨區議員),被控於 2020 年 11 月 23 日,在新界屯門湖翠路 2 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 39 號舖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於 2020 年 11 月 21 日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原審裁判官水佳麗於 2022 年 3 月判刑時,批評盧「厭惡你嘅偽善同埋唔誠實」,但「並非無可藥救」,故判處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表達法庭「對你行為嘅不齒」。

CAAR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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