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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陳子遷遭「私了」案 律政司指3男刑期過輕 上訴庭改判囚37至61月

律師陳子遷遭「私了」案 律政司指3男刑期過輕 上訴庭改判囚37至6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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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 24 日銅鑼灣「反惡歌法大遊行」,事務律師陳子遷疑制止示威者破壞店舖時遭「私了」。事後 4 男被控參與暴動等罪。其中 3 人在審訊前與控方達認罪協商,其暴動罪改為非法集結罪;餘下一名 33 歲男亦在案件表證成立後改為認罪。3 男分別被判囚 19 至 34 月,17 歲青年判入教導所。律政司不服 3 名成年被告判刑過輕,提出刑期覆核。案件周二(18 日)於高院處理。

律政司認為原審官淡化案情,事主僅途經譴責示威者,3 人在光天化日下主動襲擊事主,案情嚴重。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聽畢雙方陳詞,批准律政司申請,撤銷原審官就各被告良好品格及重犯機會低的額外扣減,另提高暴動及傷人等罪的量刑起點,最終改判 33 歲男監禁 61 個月、27 歲男監禁 42 個月、25 歲男監禁 37 個月。
律政司:原審官淡化案情 
3 人光天化日主動襲擊事主

律政司代表認為,原審法官一方面指案情嚴重,但在判刑時指本案行為屬自發、即興、沒有預謀,又指 3 人沒有帶領角色,是淡化案情。而本案涉及加刑因素,指 3 人伙同他人行兇,一直追打事主,襲擊其頭部,事主孤身一人被打至血流披面。而 3 人用金屬牌擲向事主,傷人意圖明顯,又指事主僅譴責示威者,沒有挑釁他們,最終在光天化日下遭施襲,須留院 4 天。律政司又指,案發時屬暴力活動的高峯期,當時銅鑼灣一帶有過千人集結。3 人的施襲行為可能激發其他人參與襲擊。

律政司續指,本案涉及「私了」行為,判刑要有阻嚇作用。事主僅途經譴責示威者,卻無故受襲,而暴動亦對附近途人及居民構成威脅。3 人使用口罩,又有人用傘掩護,希望掩飾身分,屬加刑因素。律政司指,原審法官量刑起點過輕,未能反映情節嚴重,又指原審對各人沒有案底、重犯機會低等再額外給予扣減,質疑在非常嚴重的案件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不應因上述因素而額外扣減。

答辯方:原審無過份輕判

庭上透露,唐健帮、譽韋崙及鄭學洺 3 名答辯人原定預計分別於 2024 年 9 月、3 月及 2023 年 10 月獲釋。

答辯人唐健帮的法律代表陳詞時提及唐受到挑釁(provocation)。法官彭偉昌即回應「本庭對呢個講法好唔滿意」,法官潘敏琦亦指示威者進行非法集結,破壞店舖,路人「指罵都唔得?」

譽韋崙的大律師則指,即使是次判刑較輕,亦非過份輕判。譽的施襲行為僅維持數秒,原審所給予的額外扣減並非沒有基礎,又指 2019 年社運期間,不少人容易受情緒挑動,作出犯法行為。代表鄭學洺的大律師亦指,本案量刑已可反映阻嚇性。

上訴庭提高暴動及傷人罪量刑起點
另撤銷良好品格等額外扣減

針對審訊中承認暴動等罪的司機唐健帮,上訴庭就暴動罪改以 6 年作量刑起點,傷人罪以 5 年半作起點。至於餘下兩名答辯人譽韋崙及鄭學洺的非法集結罪,其 30 個月量刑起點繼續維持不變,但傷人罪同樣改以 5 年作量刑起點,維持各人認罪扣減的幅度,各人面對的控罪刑期同時執行。但上訴庭撤銷原審因其良好品格及重犯機會低的額外扣減,另因本案屬覆核,再就各人作 3 個月酌情扣減。重新判刑後,唐健帮被判囚 61 個月、譽韋崙被判囚 42 個月、鄭學洺則判囚 37 個月。

3 人原判囚 19 至 34 月 
青年被判入教導所

3 名被覆核的被告分別為 33 歲貨車司機唐健帮、27 歲譽韋崙,及 25 歲鄭學洺。暫委法官鄧少雄於 2022 年 11 月依次判 3 人監禁 34 個月、25 個月及 19 個月。案中最年輕被告、17 歲王浩雲,則被判入教導所,沒有被覆核判刑。

4 人同被控參與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參與暴動,及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除唐健帮外,其餘被告在開審前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均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並承認一項由暴動罪改為非法集結控罪。譽韋崙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他同年 6 月 30 日,在香港柴灣翠灣邨一單位,管有一支伸縮棍。譽達認罪協商後,此罪獲存檔法庭。唐則在審訊期間、被裁定表證成立後改認暴動罪及有意而傷人罪。

CAAR1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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