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金錢自由」符號藝術家承認前年4處刑毀 官參考之前判緩刑:僅不同時間發現

創「金錢自由」符號藝術家承認前年4處刑毀 官參考之前判緩刑:僅不同時間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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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 4 處塗鴉
圖案為表達渴望財政自由

陳周五繼續沒有法律代表,自行應訊。控方提出修訂原先的 3 項刑事損壞罪,並再新增一項刑事損壞罪。陳確認已準備好答辯。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問,他需否聘律師代為求情?他表示不需要。官遂批准修訂控罪,其後書記逐項控罪讀出,陳逐一表示認罪。讀至第四項控罪時,陳一度表示有關塗鴉照片「甩晒色」。官提醒他有做才認罪。陳答,「認啦,係我手筆嚟」。

承認案情指,2025 年 6 月 3 日下午,警務人員巡邏葵涌廣場附近時,發現地下店舖麵軒外有粉紅色「金錢自由」符號塗鴉,店主稱不知有該塗鴉。同日,警方再在葵涌葵富路近燈柱 DC0134B,發現另一個粉紅色「金錢自由」符號塗鴉。

同年 6 月 4 日,警方進行反罪案巡邏時,在葵涌葵仁路近燈柱 DC0118 的不准停車標誌背面,發現另一個粉紅色「金錢自由」符號塗鴉。同日,警方再在沙田雙子橋近燈柱 GE3822 的單車徑路牌背面,發現黑色「金錢自由」符號塗鴉。

案情續指,同年 6 月 3 日,警方到達被告位於葵涌的工作室拘捕及警誡他,被告承認曾在葵涌廣場麵軒外塗鴉,但稱已是很久之前、已不記得何時。警方在其工作室內搜出粉紅色油漆、載有「金錢自由」符號塗鴉式樣的白色卡。

警方分別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被告稱他是全職藝術家,2023 年因家庭及財政問題而有情緒困擾,此期間會在飲酒後,於隨機地方塗鴉。涉事的圖案,是他想表達對財政自由的渴望。他已不記得實際塗鴉時間,並再次表達知道做錯,亦有開始接受心理方面的治療。

官關注今次起訴
與先前事件、時段類同

裁判官關注,留意到紀錄上,被告早前牽涉多宗刑事損壞案件而上庭,涉逾 30 項控罪,「特別係第三次出庭,( 2025 年)6 月 23 號嗰次」(見報道),問控方本案是否與該次類同?控方同意。

官指,「因為呢個判決(指該次被告緩刑)…如果當日一次過處理晒呢…」控方即指當日未發現本案涉事圖案。官遂指,不是有「話」控方或警方的意思,但若本案與當時一併處理,可能被告已判緩刑。

官續指,他認為若控罪是同一時段塗鴉,但因為不同時間發現,被告才在不同時間上庭,「上次判緩刑,今次判監,唔係好理想」,故若無特別情況,稱打算都會就同一系列的塗鴉事件判處緩刑,並問被告還有否說話想講。

被告稱有,官略顯驚訝稱「仲有嘢想講?」被告稱望遞交求情信,並指自己當時因焦慮、常睡不著而飲酒,但飲酒後做錯事,令家庭關係緊張,他已赴心理輔導班,用許多方法嘗試令家庭關係變好。

官指就判刑,將會採納先前 6 月 23 日的東區裁判法院量刑,即以判監 4.5 周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監 3 周、緩刑 24 個月,全部同期執行。至於今次緩刑令,會否令陳被視為違反東區先前的緩刑令,官指交由東區再處理,自己不參與。陳稱明白。

被控 4 項刑事損壞

被告陳勁輝(42 歲,報稱藝術家),被控 3 項刑事損壞,指他於 2023 年某月某日,分別在葵涌廣場地下店舖麵軒外、葵涌葵富路近燈柱 DC0134B、葵涌葵仁路近燈柱 DC0118、沙田雙子橋近燈柱 GE3822,無合法辯解下損壞玻璃窗、交通燈控制箱及交通標誌牌、單車徑路牌,而上述物品分別屬於林姓男子、運輸署及兩名不知名人士的財產。陳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WKCC241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