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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拆「法輪功」街站 男子刑毀罪成囚兩周、緩刑 30 個月 官:愛國不能為所欲為

涉拆「法輪功」街站 男子刑毀罪成囚兩周、緩刑 30 個月 官:愛國不能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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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內地出生的中年男子,被指於 2020 年在旺角、天星碼頭等地方,清拆及撕毀「法輪功」街站的宣傳品,早前被裁定 5 項刑事損壞罪成。裁判官李志豪周四(12 月 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兩星期,緩刑 30 個月。

裁判官認為被告背景不構成重大求情因素,而他於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悔意。根據報告,被告認為自己行為並無不當之處,可見他對守法沒有足夠的了解。雖然被告愛國值得尊重及表揚,但愛國並不能為所欲為,需判處阻嚇性刑罰,以防他重犯。而本案案情較輕,但亦涉及連環犯案。裁判官就每罪判被告囚兩周,5 罪同期執行,緩刑 30 個月。
辯方:被告捍衛國家尊嚴 不想物品荼毒下一代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只是以自己的方式捍衛國家尊嚴,所幸案中沒有人受傷。被告早前作供時稱,「法輪功」的宣傳都是「抹黑、侮辱、煽動同分裂中國的工具」。他聲稱其行為出於愛國,不想有關物品「荼毒下一代」。辯方亦援引中國憲法中的「共同義務」為抗辯理由。裁判官裁決時批評,被告明顯故意地作出破壞,有關說法「強調奪理」,是合理化被告的行為。

被告被控 5 項刑事損壞罪

被告胡愛民(47 歲,無業),他被控於 2020 年 12 月 13 日,在旺角豉油街及旺角惠豐中心門外,分別損壞 4 個及兩個拉起的橫額;他另被控於同年 12 月 19 日在黃大仙廣場外停車場損壞 19 塊展示發泡板、4 張橫額及 3 支旗幟;以及同年 12 月 20 日,在天星渡輪碼頭損壞一個電腦架及一支旗幟;及同日在旺角豉油街損壞 6 個拉起的橫額及一支旗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而該財產屬於 3 名人士。

WKCC406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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