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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輔班導師否認非禮11歲男童 一罪成兩罪脫 官指CCTV角度致無法定罪

功輔班導師否認非禮11歲男童 一罪成兩罪脫 官指CCTV角度致無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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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控 5 罪 其中兩罪存檔

被告何永恒(現 45 歲)被控於 2022 年 8 月 13、20 及 27 日,在深水埗桂林街 117 號 1 樓香港社區組織協會,猥亵侵犯男童 X。

區院暫委法官鄭明斌指,被告原被控 5 項非禮罪,由於事主 X 不願出庭作供,其中兩罪存檔法庭,被告只就 3 罪受審。

官指警未澄清釀不公
剔除被告口頭回應及錄影會面

辯方在審訊時,反對被告被捕時表示「我只係玩嘅方式去摸佢嘅 pat pat 同大脾,唔係侵犯佢」的口頭回應呈堂。法官認為警員未有宣告被告所有涉及罪行,雖然相信非有意誤導,但仍令被告未能充分了解指控的嚴重性。

官亦認為,警方在錄影會面中未有澄清被告「我無嘢講」是指不回答單一或所有問題,繼續對他發問造成不公,故剔除被告被捕時的口頭回應及錄影會面紀錄。

本案主要依賴的社協閉路電視片段,則獲批准呈堂。

被告供稱與事主關係「有如父子」

被告在審訊中作供,他在中大人類學碩士畢業後,在中大商學院任職行政主任,自 2015 年開始在社協擔任義工,服務過百名學生,每月捐款幫助分會發展,除本案外不曾接過任何人投訴他作出不恰當行為,亦曾獲不同學生、家長讚賞。

被告自 2018 年擔任 X 的導師,他得知 X 家庭有困難,故多加關懷,兩人相處時必然有身體接觸,但他肯定沒觸碰對方的陰莖位置。

被告又指,X 亦很喜歡他,常常主動拖手、坐在他大腿閱讀、擁抱,X 會將畫作及 Pokémon 咭送給他,視他為父親,他亦視 X 為兒子。

被告辯稱「手指喺空氣郁動」
官斥有悖常情

對於 CCTV 拍攝到的案發過程,被告大部分稱不肯定有否接觸到 X,指其手「可能係凌空喺(X)大脾上方」;控方指他的手指在 X 身上郁動,被告則辯稱「可能係手指喺空氣郁動」,並非接觸到 X。

法官指,相信被告極為盡責、熱心,對社協貢獻良多,亦相信被告與 X 關係甚好,對他關懷有加,但即使背景良好,其供詞仍牽強、有違常理,直斥上述「手指在空氣郁動」等解釋是「有悖常情、極其怪異嘅情況」,質疑被告身為 X 的導師,不知何故多次將手放在其大腿並郁動手指,認為被告僅試圖開脫罪責。

控方指稱被告挑起 X 的上衣伸手入內,被告庭上解釋他不肯定有否伸手入衣服內,還是只是「咁啱咁橋」挑起其上衣。法官直斥被告「編作解釋」,認為 X 的上衣不可能恰巧被挑起,令被告伸手入內,而且片段清晰看見被告的左手前臂,置於 X 的腰背之間掃動。

被告半小時 13 度摸大腿及下體

官分析在 2022 年 8 月 13 日的 CCTV 片段,顯示被告與 X 並排而坐,多次將左手放在 X 的右大腿,隔著短褲摸其大腿上方及內側,又摸 X 的右膝蓋,其中 3 次隔著短褲摸其陰莖合共 20 秒,其餘時間則不肯定有否摸陰莖,整個時段歷時半小時。

片段角度未能肯定犯案 官裁定兩罪脫

官總結,可以肯定被告主動侵犯 X,並非意外所致,而這些舉措並非展現親匿或友好,均帶著猥褻成分,裁定一項非禮罪成。

至於其餘兩項控罪,法官指基於閉路電視的角度問題,並不能肯定被告確實有侵犯 X,裁定兩罪不成立。

辯方冀考慮對社會有貢獻

辯方求情指,被告擔任義工及捐款,對社協有貢獻,亦關懷 X 的生活和學業,不同證人供詞均顯示,被告接觸過百名學生,從未被投訴,反映本案是單一事件,與其性格不符。

辯方續指,被告沒使用暴力犯案,無證據指他有孌童癖,亦無證據顯示 X 事後受創傷,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對社會的貢獻,酌情輕判。

DCCC10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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