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 46 歲無業男子,被指於 2022 年初非禮繼女;繼女為免發生性行為,提出為他手淫,之後稱病入院,向醫生披露事件。被告經審訊後,周四(8 日)在區院被裁定兩項非禮罪成,還押至 4 月 5 日判刑,以候事主創傷報告。
法官練錦鴻指,事主對案發的描述「極之實在、極有邏輯及堅定」,看不出有理由誣告被告,而其當時反應,例如沒強硬反抗等,都符合其年紀表現。
對於被告辯稱事主的床沾有精液,是因他曾趁兒子在房,以及事主上廁所時在其床上自瀆,官批其說法不合理,「正常的人,不可能有此雅興,冒隨時被撞破之險,在放在廳的床上自瀆」,最終拒納辯方說法,並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被控兩項非禮罪
被告 L.C.K.(現年 46 歲,無業)被控各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及「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指他 2022 年 1 月 10 日,在香港某單位猥褻侵犯 13 歲女童 X ,及對她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法律 101 文章)。
綜合控方案情及事主口供,首罪指被告在單位房內非禮事主 X,當時她背向被告而睡時,突然遭他攝手入其睡衣內摸胸,再用手隔著內褲揉她下體,其後指插。她曾撥開被告的手,稱「好痛」,被告才停手,過程約 4 分鐘。
次罪指,被告在客廳內由 X 替他手淫,事主指在首罪發生之後,被告著她出廳、上碌架床,其後被告的姿勢狀似擬與她性交,事主出於害怕而提出「幫佢」,即手淫。
官:事主口供極有邏輯、堅定
看不出有理由誣告
法官練錦鴻裁決時指,事主雖患中度抑鬱、邊緣人格特質,之前又曾企圖服用超量藥物自殺,但觀乎其作供神態,認為她沒混淆事實,能清楚分別事實與幻想。
官又稱,看不出有任何理由,使事主誣告被告,又認為其當時的表現,亦即受到被告凌虐下沒強硬反應,以及聽從被告指示到床上,都符合其年紀等,表現亦正常。
官同意,事主受盤問時,確有很多事實表示不清楚或不記得,但描述本案最重要的指控時,則「極之實在」、「極有邏輯」及堅定。
官拒納辯方說法
指當時環境不可能有雅興自瀆
對於被告在警誡會面下,辯稱當時是趁兒子在房內玩手機、事主上廁所時,在廳內屬事主的床上自瀆,才遺下精液一說,官直言難以接納,指因案發單位是斗室,不論兒子抑或事主,都可能隨時出來,「正常的人,不可能有此雅興,冒隨時被撞破之險,在放在廳的床上自瀆」。
至於就事主的衣衫驗出精液,被告曾在會面下辯稱,他在床上自瀆之後遺下精液,事主親手抹去,才令她沾上精液。官亦拒納被告的說法,指受害人年紀雖小,但已懂人事,事發時不可能不懷疑床上的「污跡」並非「污跡」。
官最終指,考慮整體案情後,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本案兩罪,因此罪成。
DCCC96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