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2 月北角發生致命車禍,一輛校巴疑因沒拉手掣,溜下斜路釀成 5 死 2 傷。死因庭就事件展開研訊期間,律政司稱需時調查是否涉嚴重罪行,研訊押後。至 2022 年 9 月,66 歲司機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周一(22 日)於區域法院處理相關法律爭議。法官謝沈智慧聽畢陳詞,押後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原訂於今年 7 月及 8 月的預審和審期取消。
被告早前已就此事被票控沒有拉妥手掣,及後再面對危駕致死等罪。辯方陳詞指,本案涉及一罪兩審、濫用法律程序,令被告未能獲公平審訊,應終止聆訊。控方則強調,本案於死因研訊時獲額外新證供,事關重大,才作出檢控決定。
辯方:本案涉一罪兩審
被告早前因同一事件被票控沒有拉妥手掣的傳票控罪,及後於 2022 年再被起訴危駕致死等罪。法官先述辯方陳詞指,辯方認為本案涉及一罪兩審、濫用法律程序、被告未能獲公平審訊及違法《人權法》。控方則解釋,本案進行死因研訊時,有專家證供提及過往未曾觸及的範疇,故引伸至其他刑事調查。
辯方引用控方新增的專家證供指,專家認為意外成因,是被告沒有拉妥手掣,剎車系統應用不妥,再加上其他不確定因素,如風力、碰撞等,最終未能令車輛完全靜止,沿斜坡下滑。被告則曾因本案沒有拉妥手掣而承認傳票控罪。辯方指,有否入空波、車胎方向等是基本事實,早已有相關證據,控方毋須花 3 年半才向專家提問。
控方:死因庭審訊獲額外新證供
控方指,案發後曾以危駕罪拘捕被告,但當時未有充夠證據達至合理定罪基礎。法官質疑,本案涉及多人死傷,控方最初作出檢控時,有否認真考慮以甚麼控罪提控,批評當時已有閉路電視片段等證物,又質疑控方當時為何沒向專家索取意見。
控方強調,當初以傳票控罪提控,因為沒有拉妥手掣未必構成危駕,尚未有足夠證據滿足危駕控罪元素。法官質疑,控方 4 年後才索取專家證供,令辯方認為濫用法律程序,而控方當初理應完成刑事程序,才將案件交由死因庭跟進。
控方回應指,在死因研訊才獲證人提供額外新證供,事關重大,故作出檢控決定,重申律政司並非明知「有得告」仍刻意「袋定先」。即使法庭認為控方的決定有疏忽,獲得新證據仍可構成特殊情況。控方補充,危駕致死等檢控,在於被告在拉妥手掣、入後波等行動「一樣都冇做到」,若其中一樣有做,或不構成危駕的態度。
被告被控 2 罪
分別涉 5 名死者、2 傷者
被告吳耀宗(66 歲,報稱退休人士)原被控 5 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 2 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經修訂及合併後,他被控 1 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 1 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首罪指,他於 2018 年 12 月 10 日,在北角熙和街與英皇道交界附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登記號碼 HG365),即一輛私家小巴,引致何玉珍、梁洪、陳瑞意、楊文根、YIP Willy 死亡。
另一罪指,被告同日同地在道路上危駕小巴,引致雷曉琪及盧永業身體受嚴重傷害。
死因官指肇事司機曾被票控
死因庭就事件於 2022 年 5 月 4 日展開研訊,原於同月 18 日裁決,惟律政司稱需時審視消防隊目、警員等證人的供詞、調查是否涉嚴重罪行,申請押後並獲批准。
6 月 16 日,律政司再引《死因裁判官條例》申請押後。死因裁判官何俊堯一度指,肇事司機已被控傳票控罪,下令律政司於 9 月 16 日前,向法庭及死者家屬報告最新情況,若情況有更新,法庭會再給予指示開庭。
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 36(1) 條,若律政司司長在死因研訊中,有理由相信可能有人會被控謀殺、誤殺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可向死因裁判官申請押後研訊。
DCCC112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