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海泰號獲海事處豁免限速 專家:仍須遵守《避碰規則》 維持安全速度

南丫海難|海泰號獲海事處豁免限速 專家:仍須遵守《避碰規則》 維持安全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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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專家 Jeremy Ayling(《法庭線》記者攝)
專家:處方審批航速豁免標準合適

死因庭傳召海事處延聘海事專家 Jeremy Ayling 作供,由代表海事處的大律師羅蔚山先提問。

綜合研訊內容,海泰號在 2012 年獲海事處批出豁免,在固定路線毋須遵守法定的航速限制。而在海難發生時,海泰號未有遵守國際通用的《避碰規則》,保持安全航速,以便在碰撞時作出適當避讓或停下;海泰號亦沒有保持適當的瞭望。

海事處一方引述 Ayling 的專家報告,檢視了另一名由警方聘請的海事專家 Dominic Bell 的專家報告,比較了香港與英國修咸頓港口的航海規例。Ayling 在庭上補充,香港與修咸頓的航海狀況完全不同,海面情況、船隻大小亦不同,因此不同意 Bell 的分析。

至於海事處審批豁免機制的標準,包括船長要有兩年經驗等。Ayling 同意,兩年經驗足以讓船長熟悉香港的航海規例,加上船長本身要取得相關資格,認同處方的審批標準合適。

專家:《避碰規則》凌駕本地規例

Ayling 亦同意,即使海事處批出較高的限速豁免,船隻仍然要遵守《避碰規則》,以安全航速行駛,以及保持適當的瞭望。他同意不論本地如何訂立規例,《避碰規則》仍然是最重要、有凌駕性的。

羅蔚山指出,在海難前,海事處僅要求船上要有海員持雷達證書;海難後,處方收緊了豁免機制的審批標準,要求船長持有雷達證書。Ayling 指出,收緊此標準「必然是好事」。

2012 年 10 月 2 日,海泰號在意外後停泊在榕樹灣渡輪碼頭。(相片提供:ASSOCIATED PRESS)
專家同意由船長以外人員任瞭望員更佳

Ayling 另確認,現行法例沒訂明,船隻的瞭望員必須同為船長。研訊主任關注,考慮到香港的情況,船長職務繁重,若由其他船員擔任瞭望員,而非由船長同時擔任,情況是否更佳?Ayling 同意。

至於海泰號在 2012 年獲海事處豁免,在固定路線毋須遵守法定的航速限制,以便快速接載乘客。Ayling 指,海港有航速限制,同時有航速豁免,在世界不同海港屬常見情況,因為大多海港都要兼顧大眾交通需要。

主任引述 Bell 的專家報告,提到修咸頓港口限制速度超過 6 節的船隻,在進入海港前須申請許可,詢問此做法在香港是否可行。Ayling 認為,香港航海交通繁忙,若每次有船隻進入都要申請許可,會造成混亂。

專家:若特定情況下可限速或更安全
但沒聽聞有水域這樣做

研訊主任提到,若海事處批出豁免後,仍可因應天氣惡劣等特定情況,為獲豁免船隻臨時設航速限制,這做法會否更好,更可保障安全?Ayling 同意,若可實行上述措拖會更安全,但他不曾聽聞有水域這樣做。

他又提到,現時海事處只批准為期兩年的航速豁免,且每兩年會覆檢,船員及船長均須有適當資歷。另外,現時當遇上颱風,海事處會指示船隻返回避風塘,認為處方已有相類措施,保障海上安全。

CCDI-1075-1113/2012(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