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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丫海難十年|家屬要求召開死因研訊被駁回 不服裁決提上訴

南丫海難十年|家屬要求召開死因研訊被駁回 不服裁決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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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0 月 1 日國慶日,124 名港燈員工及家屬乘搭「南丫四號」,準備前往維港欣賞煙花期間,被港九小輪「海泰號」撞穿,海難造成 39 人罹難。死因庭 2020 年決定不召開研訊,直接裁斷遇難者「非法被殺」。

有遇難者家屬認為事件成因、責任仍未完全釐清,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下令召開死因研訊。高院法官高浩文今年 11 月頒下判詞駁回他們的申請,其中兩名家屬不服其決定,周四(22 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其中一名遇離者家屬梁淑玲認為,法官高浩文早前駁回他們的申請時,未有正面回應家屬提出的新理據,僅指在公眾利益的角度上,毋須探討相關細節,「我搵到嘅嘢(證據),你話到畀我聽『依啲唔 relevant、不成理據』...駁回我,我覺得都好吖,但你認同我理據,又駁回我,我就唔明,成件事係政府逼我哋走落去。」

她指自己本身對法庭寄予厚望,但苦等兩個多月,最終事與願違,慨嘆「我哋等咗 10 年,可唔可以唔好再咁折磨我哋?」

官:已夠證據可裁死者「非法被殺」

法官早前在判詞中指出,南丫海難的獨立調查及刑事審訊所揭示的證據,足以讓死因裁判官裁定死者「非法被殺」。而在「公眾利益」的角度而言,毋須透過死因研訊揭示全部細節。家屬希望進一步查找誰人出錯、如何出錯,已超出「公眾利益」的需要。

家屬:裁「非法被殺」僅目的之一  

據了解,家屬今次提出上訴,主要提出三項理據,包括指法官未有說明獨立調查及刑事審訊兩者,如何滿足《死因裁判官條例》下列明的研訊目的。《死因裁判官條例》第 27 條列明,「就某人的死亡進行的研訊,目的須為研究該宗死亡個案的原因及與該宗死亡個案有關的情況」。

家屬認為,裁定遇難者死於「非法被殺」僅研訊的其中一個目的。即使可預計遇難者會再被裁定「非法被殺」,早前出現的新證據,亦有助了解遇難者死亡的過程,並由法庭提供建議,在死因研訊的角度同樣重要。

家屬:研訊符公眾利益

至於法官早前指召開研訊並不符合公眾利益,家屬一方則認為,法官的決定在法律上出錯,認為研訊可就遇難者的醫學死因作出裁斷、平息謠言、亦可令公眾關注目前的措施或做法,有沒有問題須作出改善,避免慘劇重演。

家屬梁淑玲坦言,上月收到裁決結果一刻,感到相當疑惑,形容法官的說法令人「摸不著頭腦」。她承認,自己作為遇難者家屬,「冇私心就假嘅,點會唔想知點解冇咗個細佬」,但她強調,遇難者家屬決定入稟要求召開死因研訊,正正是顧及公眾利益。「事故涉及 39 人的生命,多個部門、公司、造船及驗船的各方都牽涉在內,點解同公眾利益無關?」

家屬:官無考慮新證據重要性

家屬早前入稟提出的新證據,包括指「南丫四號」船艙圍板高度不達標、「海泰號」船頭用了鋼片加固等,懷疑與事故有關,希望透過死因研訊進一步釐清。法官在判詞中指,這些資料或可有助了解為何「海泰號」會撞穿「南丫四號」的船身,但在公眾利益的角度上,並不需要相關細節。

家屬一方質疑,法官並無考慮相關新證據的重要性。他們認為新證據顯示,船廠於造船過程出現系統性缺失、亦可能有其他重要原因令「南丫四號」在撞船後迅速沉沒、船員的工作日程同樣有系統性問題。家屬認為,這些證據與遇難者整體死亡狀況可能相關,但從沒有在獨立調查及刑事審訊中被正式調查及審視。

梁小姐指:「我搵到嘅嘢(證據),你話到畀我聽,『依啲唔 relevant、不成理據』… 駁回我,我覺得都好吖。但你認同我理據,又駁回我,我就唔明,成件事係政府逼我哋走落去。」她指更重要的是,不論是 10 年前進行的獨立調查,抑或警方其後的刑事調查,家屬都沒有機會向相關證人提問,「所以其實我都想藉開死因庭更加了解呢件事」。

家屬:「一日唔死一日都會發聲」

案件早前入稟高院時共有 3 名申請人,分別為死者家屬梁淑玲、趙炳全及徐志盛,而是次上訴則由梁及趙提出,梁於事故中失去胞弟梁家杰,而案發時自己亦有受傷的趙則失去胞姐趙少琼。

梁淑玲形容,召開死因庭只是尋找真相的第一步,他們亦明白即使開庭,不一定可掌握全部真相,「但第一步都唔畀我哋開,我會覺得好心痛」。對於上訴勝算,她坦言「每次都知成功嘅機會好渺茫」,但自己已失去「最傷痛嘅嘢」、「冇得驚」,已經「Nothing to lose…… 只要一日唔死,一日都會發聲講呢件事」。

CACV48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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