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次被告聲稱被首被告威脅犯案 控方:若不想繼續可以停止

反恐第二案|次被告聲稱被首被告威脅犯案 控方:若不想繼續可以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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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次被告內地訂購化學品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在庭上展示微信對話,指李嘉濱以 Ben 的名義,在內地先後向不同供應商,詢問與爆炸品相關的化學物質,「想問一下是純鎂嗎?」而專家證人李展超曾供稱,鎂純度越高,爆炸威力越強。

控方又指,李其後提供涉案宏創坊單位作收貨地址、自己的電話號碼及收件人姓名「李生」,訂購鎂、鋁及鐵,並要求供應商標籤為「M、A 及 F」;承認事實指,警方在宏創坊涉案單位,搜出包裝標籤為碘化鉀的硝酸銨,可見李企圖以不受管制的包裝,掩飾受管制的化學物質。

控方:警方未掌握被告TG帳號
不可能在錄影會面前預演

辯方早前指,警方在錄影會面前曾進行預演,質疑會面內容的自願性。

控方今表示,李在錄影會面中,與一名名為「喂(被指第三被告吳子樂)」的男子,在涉案單位製造爆炸品,而對方則以 Ben、「山雞」和「一枝弓」稱呼自己。控方強調,警方在會面時,並未掌握李的 Telegram 帳號,故不可能預演。

次被告認放下煙彈
控方指屬爆炸品

控方又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李進入明愛醫院前,曾戴上口罩及帽子,欲隱藏自己身分。錄影會面中,李承認將煙彈放在醫院急症室男廁,其後由「五飛」引爆。控方形容,此舉「絕對係一個招認」。

控方隨即展示現場照片,顯示馬桶旁邊部分地面燻黑,亦留有碎片,並非如李所指是煙彈,而是屬於爆炸品,認為李嘗試減輕罪責,又提到「若然(警方)要屈你,點會畀你講煙彈,無可能」。

控方:片段拍到次被告特徵

至於認人方面,控方指閉路電視片段拍到,李下車前往明愛醫院時,身穿黑色環紋羽絨、灰藍色上衣、深色背囊、運動鞋及印有花紋的長褲;另外兩段測試爆炸品的片段,拍到李的側面,陪審團可比對錄影會面片段、李寓所撿取的衣物、李離開涉案單位的片段及警員的證供,去判斷片中人是否李。

辯方不爭議涉案單位拍到的人是李,但爭議醫院閉路電視拍到的人的身分。惟控方指出,兩者衣著如出一轍,由李進入至離開醫院,均沒有相同衣著的人出現。

對於李指在「五飛(被指首被告何卓為)」威脅下犯案,控方批評,假如李無意犯案,理應可以停止,又強調他並非針對警方,而是全港所有市民,現場「有老有嫩」,後果相當嚴重,故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他參與串謀,並有意圖導致人命傷亡。

控方:警方有搜查令
不存在弄錯地址要「孭鑊」

李另被控虛報西營盤梅芳街 24 號一樓某單位的住址,實際上他住在二樓的一個單位。

辯方早前辯稱,警方索取搜查令時弄錯地址,其後發現錯誤,因擔心要「孭鑊」,故未有搜查單位內的夾萬。控方表示,搜查令可免卻開錯夾萬的責任,不存在「孭鑊」的情況。控方又表示,警方在單位搜出 12 把魚生刀,李否認屬於他,強調假如警方要誣蔑他,怎會讓他有機會否認。

辯方案情指,李被押送途中,有律師嘗試接觸他,警方見狀推李進入警車。控方認為,說法不合邏輯,指李已有律師跟進,無需再由另一名律師協助,又反問「(警方)點會大力推佢入去?佢唔怕畀人投訴咩?」審訊周二續。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