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站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一(14 日)於高院踏入第 134 天審訊,控方繼續結案陳詞。
次被告李嘉濱聲稱在「五飛」(被指首被告何卓為)的威脅下,把煙彈放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後離開。控方反駁指,涉案物品屬爆炸品,認為李嘗試減輕罪責,如他不想繼續,理應可以停止。
控方又稱,次被告的行動並非針對警方,而是全港所有市民,李不顧現場「有老有嫩」,依然繼續犯案,故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他參與串謀,並有意圖導致人命傷亡。
第 133 天審訊|控方續結案:第三被告參與程度高 次被告指警逼供等不成立
控方:次被告內地訂購化學品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在庭上展示微信對話,指李嘉濱以 Ben 的名義,在內地先後向不同供應商,詢問與爆炸品相關的化學物質,「想問一下是純鎂嗎?」而專家證人李展超曾供稱,鎂純度越高,爆炸威力越強。
控方又指,李其後提供涉案宏創坊單位作收貨地址、自己的電話號碼及收件人姓名「李生」,訂購鎂、鋁及鐵,並要求供應商標籤為「M、A 及 F」;承認事實指,警方在宏創坊涉案單位,搜出包裝標籤為碘化鉀的硝酸銨,可見李企圖以不受管制的包裝,掩飾受管制的化學物質。
控方:警方未掌握被告TG帳號
不可能在錄影會面前預演
辯方早前指,警方在錄影會面前曾進行預演,質疑會面內容的自願性。
控方今表示,李在錄影會面中,與一名名為「喂(被指第三被告吳子樂)」的男子,在涉案單位製造爆炸品,而對方則以 Ben、「山雞」和「一枝弓」稱呼自己。控方強調,警方在會面時,並未掌握李的 Telegram 帳號,故不可能預演。
次被告認放下煙彈
控方指屬爆炸品
控方又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李進入明愛醫院前,曾戴上口罩及帽子,欲隱藏自己身分。錄影會面中,李承認將煙彈放在醫院急症室男廁,其後由「五飛」引爆。控方形容,此舉「絕對係一個招認」。
控方隨即展示現場照片,顯示馬桶旁邊部分地面燻黑,亦留有碎片,並非如李所指是煙彈,而是屬於爆炸品,認為李嘗試減輕罪責,又提到「若然(警方)要屈你,點會畀你講煙彈,無可能」。
控方:片段拍到次被告特徵
至於認人方面,控方指閉路電視片段拍到,李下車前往明愛醫院時,身穿黑色環紋羽絨、灰藍色上衣、深色背囊、運動鞋及印有花紋的長褲;另外兩段測試爆炸品的片段,拍到李的側面,陪審團可比對錄影會面片段、李寓所撿取的衣物、李離開涉案單位的片段及警員的證供,去判斷片中人是否李。
辯方不爭議涉案單位拍到的人是李,但爭議醫院閉路電視拍到的人的身分。惟控方指出,兩者衣著如出一轍,由李進入至離開醫院,均沒有相同衣著的人出現。
對於李指在「五飛(被指首被告何卓為)」威脅下犯案,控方批評,假如李無意犯案,理應可以停止,又強調他並非針對警方,而是全港所有市民,現場「有老有嫩」,後果相當嚴重,故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他參與串謀,並有意圖導致人命傷亡。
控方:警方有搜查令
不存在弄錯地址要「孭鑊」
李另被控虛報西營盤梅芳街 24 號一樓某單位的住址,實際上他住在二樓的一個單位。
辯方早前辯稱,警方索取搜查令時弄錯地址,其後發現錯誤,因擔心要「孭鑊」,故未有搜查單位內的夾萬。控方表示,搜查令可免卻開錯夾萬的責任,不存在「孭鑊」的情況。控方又表示,警方在單位搜出 12 把魚生刀,李否認屬於他,強調假如警方要誣蔑他,怎會讓他有機會否認。
辯方案情指,李被押送途中,有律師嘗試接觸他,警方見狀推李進入警車。控方認為,說法不合邏輯,指李已有律師跟進,無需再由另一名律師協助,又反問「(警方)點會大力推佢入去?佢唔怕畀人投訴咩?」審訊周二續。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