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辯方指次被告遭叉頸、以女友安危威脅招認 警「作賊心虛」證供矛盾

反恐第二案|辯方指次被告遭叉頸、以女友安危威脅招認 警「作賊心虛」證供矛盾

分享:

辯:李遭帶入後巷施暴
以女友安危要脅招認

代表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繼續結案陳詞,指李嘉濱在 2020 年 3 月 7 日晚上,於旺角道 6N 號被截停時,遭帶入後巷搜身,然後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偵緝警員  4181 陳國威(現駐守警方國安處)用左手叉住李的頸部推向牆,然後說「我哋主要目標係五飛(被指首被告何卓為),我畀機會你隊佢,到時你坐少好多」,又指「你叫山雞吖嘛,明愛個炸彈係咪你放㗎?」李一概回答「我唔知你講乜」。

隨後陳國威更用力叉頸,及說「扮嘢吖嘛,得,係唔鍾意心平氣和傾嘅」,並用右手拳打李的腹部,一邊問李「你招唔招呀?」李沒有回答,於是陳繼續拳打李,及說「你可能唔知道你條女都俾我哋拉埋,想佢冇事就自己識做」,李回答「唔好搞佢,我可以照你意思招晒佢,但係我乜都唔知」。

辯:警指示李指證「五飛」

辯方續指,陳國威指示李「咁你就話明愛單嘢係五飛指使你做,轉頭喺簿仔簽名」,李因此於警誡下表示「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我條命去威脅我」,李在記事冊簽署確認口頭招認口供後,陳表示「如果轉頭你跟足我意思去做,我同我阿頭都可以保證你條女無事,你都好大機會甩到身」。

辯方亦指,警方在警用私家車上,脅迫李提供手機密碼,其中陳按住腰間的槍袋說,「而家畀最後一次機會你,解鎖呢兩部手機,你條女嗰度仲有得傾。一係我就即場送你一槍,再鋤埋你襲警同搶槍,睇吓個官信你一個定信我哋?」

辯:警方沒手令打開電話
故逼李提供密碼

控方早前曾質疑,警方有 3 張搜查令,賦權打開檢取的電子裝置調查,毋須以不正當的方式蒐證。但辯方指出,警方在拘捕李嘉濱時,只取得西營盤梅芳街住址,和大角咀宏創方單位的搜查令,是以地址為中心的搜查令,沒有賦權警方搜查在被捕地點,即旺角道 6N 號所檢取的電子裝置。直至 3 月 8 日,即李被捕翌日,警方才取得針對李身上的電子裝置的搜查令,因此控方的質疑並不成立。

辯方續質疑,若警方有搜查令打開李的電話,那何須在錄影會面之中,詢問李是否同意交出電話密碼。法官陳仲衡此時打斷,指若警方持有搜查令,便毋須問被告是否同意交出密碼,「問多咗係無關痛癢嘅事情」,但沒有辯方所指的不正常情況,「警方有問又好,冇問同意又好,都可以搜查佢電話」。

辯方續陳詞指,這可能反映警方為掩飾以不正當方式取得密碼,故刻意在鏡頭前詢問李的同意,營造已經獲得同意的假象。

3 月 7 日晚上 11 時許,Telegram 用戶「夠鐘改名」(被指第三被告吳子樂)致電「一枝弓」(被指李嘉濱),通話長達 110 秒。辯方指當時李應已被警員制服,不可能接聽電話,質疑有人使用 Telegram 的多重登入功能聽電話,或者有李以外的其他人接聽該電話。

辯:警員證供有矛盾
因「作賊心虛」杜撰

李嘉濱被帶返旺角警署後,會見值日官時,被發現左邊頸部有 3 厘米的擦傷。辯方指出,警員陳國威在錄取證人供詞時,稱是值日官發現李的傷痕,惟在庭上作供時,改稱是他自己發現傷勢,當時他解釋,是他首先發現傷勢,值日官判斷傷口的大小後記錄下來,他否認兩者說法有出入。

辯方則質疑陳的解釋牽強,是為撇清自己與李的傷勢有關,明顯他的書面證供和庭上供詞「大相逕庭」,辯方形容是因為陳「作賊心虛」、「鬼拍後尾枕」,杜撰有關被告傷勢的供詞。

至於控方質疑,李為何沒向值日官投訴遭警員毆打,辯方認為李仍然被捕,身處警署,即使投訴仍然要接受警察看管和調查,亦不能選擇負責調查的警員,故他「唔夠膽」提出投訴。

辯:警曾稱「差館都有過強姦案」

辯方另質疑,同案各被告在 3 月 7 日晚上被捕,警方亦進入宏創方 503 及 1008 室調查,調查持續至翌日,惟警方沒有索取 3 月 8 日凌晨之後的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質疑警方有事要隱瞞。辯方對在宏創方檢取的證物有爭議,其中李嘉濱爭議在 1008 室搜出的避彈衣,對其他物品無爭議。

李嘉濱在 3 月 7 日凌晨,由陳國威、O 記警員 11632 溫文鏡(現駐守國安處)進行首個錄影會面。辯方指在會面開始前,溫文鏡向李展示一個 WhatsApp 群組「獵鷹行動」,展示李的女朋友潘栩彤已被捕的照片,指「五飛一定走唔甩,我哋做硬佢,你都唔想其他人出事㗎?」著李「自己諗下點隊五飛」;陳則指「差館都有過強姦案,我哋大把房冇 CCTV,你自己決定。」李遂回應:「你想我講啲乜,你同我講,我照你意思做,唔好搞我條女」。

辯方指出,隨後警員與李預演錄影會面的問題,再開始錄影會面,並在夜深仍然繼續會面,亦沒有提供食物,在會面中途可見李伏在桌上,明顯不適合繼續調查,陳國威問他「可唔可以坐返好啲,因為你咁樣好似唔舒服喎,又係你話可以繼續」,雖然李回答稱可以繼續會面,但辯方認為警方的提問並無實質意義,不是詢問李的意向,錄影會面仍然會繼續。

辯:警員查錯住址
誣捏李虛報資料

李嘉濱另被控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向警員虛報住址。辯方指李沒有向警員提供任何住址,是警員沒有查出李的正確住址,出錯後要李「食死貓」,誣捏他虛報住址。審訊周二續,朱寶田將繼續李嘉濱的結案陳詞。

HCCC186/2022